董监高减持对公司股票的影响
1. 董监高股票减持不超过25%,需要公告吗
董监高持股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又买入,有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面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 董监高每年减持不超过25%是什么意思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每年不超过持有数量的25%。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以上一自然年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时该董监高账户(包括信用账户)中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乘以25%,计算下一自然年度可减持的股份数量。
可转让股票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董监高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可转让股票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每年重新计算一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3、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4、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减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股票减持新规将对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
1.本次减持新规是在2016年1月的减持规定的基础上,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减持行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补充,新规的出台使得定增资金退出时间加长,预计未来套利定增资金将逐步退出,发行定增的上市公司数量将显著下降,但上市公司质量将有所提升,未来的定增投资将更加注重企业成长与价值本身。
2.减持新规只是将减持的时间点延后,对二级市场股票的长期供给并没有显著变化;减持新规主要影响的是一级市场定价,定增景气度在再融资新政后将再受抑制。投资者如PE/VC等对创新/新兴产业投资的流动性溢价将上升,一级市场交易活跃度下降。
3.减持新规的出台使得定增市场的发行更加困难,定增市场或将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而在利好影响方面,和聚投资认为减持新规的出台对目前已经完成定增的上市公司是利好消息,有利于其避免因投资者对股价的关注可能产生的短期行为。
4.新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大股东和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重树投资者信心,有利于当前二级市场的稳定。
5.减持新规通过规范“处于优势地位的关键少数人”的减持行为,从制度上进一步压缩了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空间。随着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空间被进一步压缩,二级市场的投资将继续回归其本源,上市公司股东和高管会更加注重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关注公司内在价值,从而提升A股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引导资金流向真正需要融资且具备中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和项目,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4.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还需注意些什么
对于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其他注意事项,这 里做个归纳,整理买卖公司股份不可触碰的红线。
(1)窗口期的规定下列时点前董监高不能买卖股票:a)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b)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前10曰;c)重大事项筹划至公告后2个交易曰。(2)短线交易的规定所谓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 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行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曰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内幕信息的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 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4)股东权益变动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上市公司己发行 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 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 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需要披露。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5种),拟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 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持有5%以上权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 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需要披露,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 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董监高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能超过自身持有数量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