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登记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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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股权登记日买的股票有什么好处呢

派钱得交税,10派10元你只得到8元,交20%的税,像你的例子第二天股票市值是19*1000=19000元钱过两天到了股利发放日你只得800元,你还少了200元,但通常股价都会涨一点补回来。派钱有一个好处是市赢率会降低,用你的例子:假如20元的股票每股收益1元,市赢率是20倍,派完是19元,市赢率变为19倍使股票更有投资价值,如果还涨回20倍的话,你就多得了派你的800元。

2. 股票进行股权登记之后有什么好处

股票进行股权登记好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分红派息;二是分红后可以增加该公司的股份总数从而提高该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的占有率及间接交易量。

一、股权登记的含义:

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二、股权登记的程序

1、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2、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

3、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

5、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

6、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三、登记根据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将登记行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性登记,是指不经登记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四、对于股权权属变更而言,其生效类似于物权变动的生效。股权转让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力。

3. 股权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的影响是什么

股权转让是公司存续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股东之间的转让 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即公司的股东通过订立合同,依照一定的程序把自己持有的股份让与他人,受让人依法取得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第一种情形比较简单,本文不作沦述;第二种情形较为复杂,经常引发一些争议,此类纠纷的发生与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密切相关,笔者意从此角度出发来探讨股权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一、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 按照现代合同法的理论,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与法律的规定、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或者第三人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合同的成立要件属事实判断,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也仅受制于合同双方的意思。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白承诺生效时成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则从具备书面形式时成立。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对股权转让合同也没有特别的形式要求,例如《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㈩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该规定只是对“变更股东名册”的要求,并未对合同的成立施加影响。

按照《公司登汜管理条例》第 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笔者认为,该规定也只是要求公司就股东变更事项及时进行工商登记,是对股东变动的法律确认,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并无任何影响。

因此,除非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有特别的要求,否则从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股权转让合同即告成立。 二、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它是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表明了国家对当事人行为的评判和取舍,以保证当事人实现其预期的合同日的。

合同的生效要件属价值判断,体现了国家意志,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之间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品质的评判,这些要件是法律通过强制性规定所确立的,不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可以解决的。按照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就股权转让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生效,现有规定主要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

换言之,如果国有股权的转让未经过批准,股权转让合同不会发生预期的效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它的人合性特点,其股权的转让:还有其特殊性。

为了保障股东彼此之间的相互信赖,保证股东人员的稳定性,立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了限制。按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并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虽然从程序上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反对的股东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所以并不能从实体上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2)(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这也表明司法解释的本意是承认股权转让合同业已生效,只是其他股东享有撤销权而已。 总而言之,合同应当在成立时即告生效,厂商变更登记和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 合同一旦生效就产生合同的实质性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倘若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他方当事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具体而言,依照股权转让合同,出让方应当向受让方“交付”股权,而受让方应当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的价款。

对转让方而言,股权得以交付,则股权转让合同即履行完毕,股权转让也就得以实现。那么股权的交付是如何体现的呢 首先来考察一下确认股东身份的法律依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且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㈩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㈩资额和㈩资日期;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等等;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由此可以看出,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均可作为确认股东身份的证明,那么究竟以哪一个作为标准来确定股权的交付呢 笔者。

4. 在股权登记日到除权除息日之间购买股票有什么影响

股权登记日买入股票,可以享受分红,但是会根据持股时间产生个人所得税。除权除息后,不享受分红,另外除权后,股价会剔除分红因素相应下降。

股权登记日是统计和确认参与本期股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在此日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能享受股利发放。如果您在股权登记日之前买入股票,您可以享受本期的分红。

分红后,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或由于股东分配红利,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所以在发生分红后,从股票市场价格剔除这部分因素,股价有相应下降。除权除息日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1个工作日,本日之后(含本日)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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