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指压与信托对股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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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放式证券投资信托优势与劣势

2004年2月,深圳国投推出的“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 (以下简称“赤子之心”)则为更完全意义上的开放式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合同约定,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其将一直存续,投资者可在任何一个开放日随时申请认购,在封闭期满之后,可随时赎回。 已推出的这几支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都较充分利用了信托制度的优势,不乏创新之处: 监管更加透明,加强了财产的安全性 根据《信托法》规定,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帐、单独管理,每个委托人均有独立账户,因此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运作规范、透明。

“赤子之心”借鉴国外模式,采取了受托人(深国投)、银行(工商银行)、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和投资顾问(国泰君安咨询)四方监管的形式,即证券托管在证券公司,资金托管在工商银行,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在此基础上双重监管。具体的流程是:资金划拨由信托公司发出指令,银行直接向证券公司划转;购买证券的指令,由投资顾问发出,信托公司审核后进行具体操作。

证券账户的资金余额T+1后划回银行。这样保证资金只在银行和证券公司流动,而银行和证券公司分别只托管资金和证券,保证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投资范围更广,弹性更大 “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将统一用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国债、企业债、证券基金投资,以及货币市场的同业拆借、债券回购交易、信贷业务等投资,并将根据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长期和阶段系统性风险的评估与变化趋势确定资产配置,对配置资产比例评估修订。 “赤子之心”投资范围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交易的除基金以外的证券产品。

在品种的转换上,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可以根据对大势的判断适时换仓,具有更大弹性,可以充分平滑在金融市场中的资金配置。而范围的扩大意味着风险更加分散。

绩效的激励约束设计更为合理 信托的收费模式更趋市场化,信托公司与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基金业实行的固定管理费率是一个有力的挑战。在“百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中,根据信托收益收取信托报酬,在信托投资年收益低于1。

5%时不收报酬;“赤子之心”则按开放日净值与历史最高净值比较之差,提取20%?的绩效管理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基金不能保持持续增值,投资顾问是不能从中获取绩效费的。

以投资经理为核心,内在信用加强 “赤子之心”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因受托人与本信托投资顾问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解除,或接到赵丹阳先生不再担任本信托投资顾问之负责人,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终止。 实际上就说明了该信托计划是围绕着基金经理而设立的,投资者是基于对该基金经理的信用,而参加信托计划的。

同时,在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首次募集设立时,投资顾问以自有资金认购了相当份额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这就将基金经理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有效弱化了“委托—代理”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起到了内在信用加强的目的。

对客户进行有效筛选 赎回影响了投资的稳定,资金的不平衡进出使基金经理频繁买卖证券,而无法持续地长线投资,阻碍了其运做思路。而“赤子之心”为了投资稳健、持续的考虑,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拉长了封闭期,在封闭期后的开放日才能自由赎回。

这对客户进行了有效的筛选,只有立足投资而非投机的客户能够进入该集合信托。保障了信托运做的长线性,避免短线频繁操作而影响整体投资策略的投资波动现象,鼓励投资而非投机行为。

另外,在分红方式上,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也更为灵活。比如“赤子之心”在分红时,由投资者对分取现金和转换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单位两种方式上任意选择等灵活多变的信托设计,更好地适应了投资者的需要。

不可否认,信托方面的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发展:比如由于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受200份的限制,资金规模也就受到了限制。但不可否认的是,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两者各有特点,面对的客户群也有所不同。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面向更广大风险承担力较弱的一般投资者,而信托相对较高的投资门槛实际上将一般的风险承受能力弱的投资者排除在外,更主要的是面对风险偏好较高、承受力更强的投资者。 。

2. 子伞帐户的卖出权限被关闭对股市有何影响

记者从北京一家大型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处了解到,日前监管层曾临时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关闭部分分仓式配资账户中,分仓账户的卖出交易权限。“这个卖出权限关闭后,等于配资客户没法自己通过交易系统来卖股票了。”该负责人透露,“之前买入权限已经关闭了,现在是买卖都没法操作了。”

事实上,早在9月底,多家券商的配资账户整顿工作就已进入最后阶段,而彼时大部分券商营业部已关闭分仓子账户的买入权限。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部分配资账户的卖出权限的关闭时间是10月14日,而在相关账户买卖权限关闭后,子账户持有人并非完全无法进行卖出操作,其卖出方式须变更为委托信托公司代为进行操作。

在分仓子账户卖出权限关闭后,持有人委托信托公司卖出的形式为,提交通过客户签字的交易单元或交易账户的《投资建议书》,而后信托公司根据该建议书进行投资。这意味着,在买入与卖出权限双双关闭后,配资账户持有人的交易成本将大幅度提高。

“委卖没法通过交易软件进行后,客户需要填建议书,还需要签字,很有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客户看好一个价格,但通过这种方式卖却来不及了,这也有点像1990年代的电话委托。”前述营业部负责人指出,“当然出于效率考虑,信托公司也会要求投资者通过邮件和传真的方式进行委卖。”

单只证券需“一次性卖出”

需要注意的是,在“投资建议书”的配资替代方案下,分仓账户持有人的传统操作也出现了诸多不便。

例如,在卖出类交易中,投资者的单只持仓证券需在同日内进行一次性卖出,无法分在多日及多次卖出。“对于单只股票来说,用这个方式是没法减仓的,必须在一天时间内一次性卖出。”前述营业部负责人坦言,“这样一来,客户没办法在日内选择高点进行分批卖出。”

在其看来,该要求出现的原因之一,在于券商和信托公司均不希望投资建议书的模式成为一种长期机制。

“现在我们和信托都更多希望存量配资账户的证券持仓能够尽快得到清理,账户能够尽快得以注销。”“所以在子伞账户的问题上,不鼓励通过投资建议来间接交易,而是鼓励客户尽快清仓。”

另一方面,投资建议书的模式也被部分进行配资整顿的结构化资管产品所采用。

“一些结构化账户也采取这种方式。”北方一家基金子公司项目经理表示,“之前都是做投顾,但会里不让用投顾模式了,因为账户出借会被认定为违规,所以想的一个方法是做投资建议,以防出现约定上的问题。”

而在部分专业人士看来,以投资建议书的形式来曲线实现分仓账户的存续,或仍存在一定的合同风险。

“双方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建议书并不是实际上的委托关系,而是投资建议关系,一旦出现信托公司下错单,或者下单不及时的情况,账户证券持有人将很难获得相应赔偿。”中银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对此认为,“这种风险并不难发生,因为从账户持有人到交易,跨了信托、券商两道,但市场价格的变化却是一瞬间的。”

同时,投资建议书的存续方式还会提高配资公司或信托公司方面的盯市成本。

“因为配资账户是放了杠杆的,没了之前的交易系统,平仓、追保的风控措施很难执行,相当于需要在交易系统外建立一套账目,同时还要盯市。”华泰证券(601688)一位后台业务人士认为,“这个变化会明显提高相关机构的短期运营成本。”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在伞形或分仓配资账户的卖出权限被关闭后,更多配资账户持有人会选择清仓其所持仓证券,而这也将使当前的配资整顿工作有所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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