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对股票投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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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的证券法实施对股市影响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根本性的法案,《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决定着资本市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制度框架与发展方向。

新证券法对资本市场最大的影响是明确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修改和完善,明确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并围绕其作出了一系列相应的调整与规定;为注册制的分步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它的施行标志着未来以信息披露、畅通转板及退市通道、扩大市场高水平开放为代表的基础制度建设落地力度将加大。

首先,公开发行注册制的一个核心要义,是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新《证券法》对股票公开发行条件做了精简和优化,将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力推动直接融资,增强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此外,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允许尚未实现盈利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再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计算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范围内,进一步为企业在公开发行上市前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扫清了制度障碍。这一规定也将直接在科创板实施。

第三,提升透明度。将“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修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将“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修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将原来需要作出较多实质判断的发行条件优化为具体、客观的执行标准。

第四,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核准制下,公司在国内发行证券需要经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才能上市。新证券法则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不仅如此,此次修订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高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层次资产体系等多方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有望充分协调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夯实了资本市场长期发展的根基。

谈及资本市场未来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制度更加完备、流程更加简化、监管更加透明,市场化程度更加提升。

2020年未来三个季度的A股IPO活动正常进行,市场依然保持活跃

未来三个季度的A股IPO活动谨慎乐观趋势。即使在疫情影响最大的一季度,A股IPO活动依旧保持平稳,IPO数量和筹资额同比增长65%和208%;环比虽有下降,但四季度,与2018年相比也分别增长38%和93%。

中国政府在疫情发生后迅速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同时支持上市和拟上市企业。中国的疫情目前控制良好,在此背景下,IPO活动受到的冲击并不明显。

此外,目前新《证券法》的发布使得注册制在科创板以外的市场推行成为可能,其中创业板最可能成为下一个实施注册制的市场。而注册制的实行和新《证券法》对IPO活动均是利好。

截至三月底,在证监会排队申请上市的企业数量达到416多家,科创板也有近百家企业正在申请上市。而近年来我们看到,监管层坚定地支持IPO活动的正常实行,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IPO发行相对稳定。预计,今年未来三个季度的A股IPO活动仍将正常进行,IPO市场仍保持活跃。

以上内容整理自安永大中华区上市服务主管合伙人何兆烽先生在《中国金融》的专访,略有删减,仅供参考。

2. 新的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新证券法的几个亮点:1,股评“黑嘴”将受到制裁。

2,申请证券上市双方需签上市协议。3,证监会可查封违法上市公司账户。

4,保荐人管理、保荐制度进行调整。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5,证券发行当事人各负其责。发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防止操纵股市采取按比例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哗辅糕恍蕹喝革桶宫垃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7,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另行规定。增加条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此次证券法修订中贯彻了“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的指导思想。《证券法》修订将恢复股民因股市制度的种种不完善而丧失的信心,给股市带来长期利好。

“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修订的最为基本的出发点,许健表示,这点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各个方面都有体现。证券法修订不是一个能立即扭转股市低迷的利好,但它为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框架。

3. 新《证券法》有哪些影响

看点一:明确股票注册制程序放宽公开发行股票门槛

注册制推出,是大牛市真正的开端?

看点二: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转售股票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市减持套现,用”纸糊“企业换钱,证券法不修改限制其行为,中国股市无实质利好。

看点三: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

个人合格投资者要求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并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看点四:单列投资者保护章节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股民可以索赔了。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看点五: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都在买卖股票,只是没有用自己账号,用父母或者配偶的,与其暗不如明!

看点六: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打击市场操纵行为就应该毫不手软。

4. 证券法修订后带给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意义

这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既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资本市场运作的安全,同时对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所加强。

所以从修订证券法的作用和意义来讲,总体来说新的证券法出台以后,对于证券市场是好的。当然这里有一个问题,现在的股市低靡,可能马上就要反映出来。

因为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因素是方方面面的。我们只是从法律上对刚才我讲的五大问题解决了,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留下了法律空间。

你怎么去发展和创新?要做很多细致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

5. 新修订的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利好利空”各有那些请具体指出 爱问知识

市场会更规范,新修订的证券法拓宽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为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

同时规定,证券公开发行前,履行信息预披露制度。如果证券发行失败,发行人应负赔偿责任;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其依法审核同意;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证券法公司法修订草案顺利通过,对于市场来说无疑是长期利好,但短期来 看对市场影响不会很大:一是这两部法律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落实尚昨日行业须时日;二是有关修订的内容早已被市场所知,许多内容已被市场消化;三 涨跌%量比 是修党内容中有部分条款短期可能对市场会带来冲击(如做空机制的推出四是决定当前市场运行的最根本因素——宏观经济及企业盈利基本面仍处于下降趋势中。因此,对这两部法修订应以长远眼光看待.。

6. 新证券法的特点

这次修改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可谓是吐故纳新,治标治本,其中更有五处新意格外引人关注。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为投资者的“保护伞”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开业。

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

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

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中国股市建立15年以来,股市交易一直是单边“做多”机制,是典型的“单边市”。

也就是说,市场只有涨,投资者才能赚钱。近年来,建议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允许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呼声一直不断。

业内人士建言说,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实践证明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固守于单边市,不利于从机制上发展中国股市。

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与之同时,为奠定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础,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防火墙”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持续低迷,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状况十分严峻。而一些证券公司出现的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

此次证券法修改,花大气力从机制上根除证券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在“第六章”中就证券公司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条增至修改后的33条。这其中关于“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

这一规定,意味着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券商便无法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为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管,修改后的证券法还补充和完善了对券商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券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内控制度。

解除股市发展桎梏为证券市场的今后发展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体现了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长远眼光。在规定打击证券违规方面的相关条款,强调“严”字当头;而事关股市发展空间方面,则留出了“宽松”的发展环境,着眼于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相比现行证券法对。

7. 修订证券法的意义及对市场的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说:在回答这个问题以前,我想顺便把这次刚刚修订证券法的意义,以及对市场的影响讲一下,并且讲一下这次在修订过程中的主要分歧。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证券法修正案,对于推动我国的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个内容我会专门回答。 在这次修订当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有五个问题。

这是一开始进入修订,大家就比较关注的五个问题。一是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问题。

即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原来我们的证券法就是要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是现货交易。

现在证券法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他的交易。 三是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能否给客户提供融资和融券。原来证券法的规定是不允许的。

四是国企是否允许炒股 。五是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问题。

一开始在修订当中,我们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专家、学者对这方面往往是持相对立的意见。比如分业经营,有的主张分业经营是现状,原证券法的规定可以不进行修改。

有的主张分业经营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适应现在市场发展的需要,干脆取消这一条。 我们起草组是从2003年7月开始工作的,我们起草的时间不长,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召开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资本市场。 ”此后不久,国务院专门发出了文件,就是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上通常叫作“九条意见”,系统地总结了十几年来资本市场发展的情况,提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我们经济发展当中一个战略问题。

后来我们在修订证券法时,就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决定和有关的论述作为修订的指导思想,有了这个指导思想,就形成了修订草案。 比如分业经营,既保留了原来分业经营现有的格局,但是将来这几个行业互相交叉发展以后,有一个向综合经营发展的情况,后来加了一款,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样可以稳步地推行综合性的经营。再比如现货交易的问题,我国经过这十几年资本市场的实践,参照国外资本市场一些先进的做法,排除其他方面,包括期货、期权不利于资本市场稳定的因素。

所以大家一致的意见就是应该修订为“证券交易要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而且在调整的对象当中,在总则中加强了一条,为将来搞期货、期权的交易留下了伏笔。比如资金入市的问题,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拓宽资金入世,这次证券法提出了要依法拓展资金的渠道。

现在反复讨论,集思广益以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要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要按照国家的规定。融资融券的问题就是证券公司要进行融资融券,必须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就是要先成立一个规矩。

这样对原来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 。

8. 新证券法的更新之处及反映的基本理念

主要变化有: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

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

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

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

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

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原法:没有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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