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对股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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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股股东改制并更名后对股价的影响

从公开的消息来看,这个消息对股价的影响基本上可以忽略,近期电力股的走势还算是比较强势,主要是受益于“优先股”的消息,该股上方的强压力位置7.85一带,即便是突破该压力位置在8--9元区间依然压力密布,对于这样的个股建议您冲高7.80一带离场,短时间内不要再操作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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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扩展资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以下内容:(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本所和所属上市公司提交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3.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答复上市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控制权变动;(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四)资产业务重整;(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3.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同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3.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信息系统联网等方式直接调用、查阅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3.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

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问询函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3.5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3.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3.8 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通过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控股股东。

3. 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重组方案是否符合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 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在重组方案中一并披露;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上述第七 条规定:“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 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 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 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5 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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