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败诉对股票上市的影响
1. 如何评价“乔丹起诉乔丹体育商标案再遭败诉”
其实早在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就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申请,按计划该公司将于去年3月底前正式挂牌上市,并有望成为第一家登陆A股市场的体育用品企业。
然而,就在当时的“节骨眼”上,“飞人”乔丹给这个预计发行股数1.13亿股,融资10.64亿元的“中国名牌产品”盖了一个结结实实的大帽,以至于乔丹体育至今还迟迟无法上市。
如果你仔细研究迈克尔·乔丹和乔丹体育的案例,就会发现:乔丹提出撤销商标的时间点很特别,就是在乔丹体育要上市之前,这导致乔丹体育也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不可否认,每个企业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区别只在于——你能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依靠消费者的错觉去赢得市场永远只是暂时的。
2.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事件
在自己的中文译名被抢注多年之后,美国篮球传奇巨星“飞人”乔丹(MichaelJordan)突然“高调”指控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引起轩然大波。
2012年2月22日消息,前NBA巨星迈克尔乔丹已经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中国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权。他表示,该公司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的名字。
乔丹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当我了解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为打赢官司,乔丹方面进行了精心备战。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记者透露,乔丹早就委托事务所代理这起案件,经过几个月充分准备,他们已掌握足够可以证明乔丹体育侵权的证据。
乔丹体育发布声明称,截止2012年2月23日午间,我公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申明》全文如下:
致社会各界朋友:
就有关媒体论及美国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先生起诉我公司之事,申明如下:
1、我公司对此事件高度关注。但截止2012年2月23日午间,我公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2、中文“乔丹”是我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
3、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崇尚体育精神,在诚信经营企业的同时,曾持续倾力支持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我们会积极关注事态的发展,如有进一步的情况,我们将通过本公司的官方网站向社会作进一步说明,感谢各界朋友对此事件以及乔丹体育的关注。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3日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美国飞人乔丹败诉,这场商标之争低调收场。
2012年年初,作为Air Jordan的代言人,美国前篮球队员Michael Jordan把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认为“乔丹QIAO DAN”商标会让消费者与其名字Jordan构成混淆,从而侵犯了其姓名权。乔丹体育则认为,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中国媒体的惯常翻译之一,Michael Jordan从未使用过“乔丹”作为商标用于商品上,因此不构成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
3. 东方早报:飞人乔丹为什么状告乔丹体育侵权
2月23日,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宣布,已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
位于福建晋江的乔丹体育成立于2000年,已于去年11月25日通过了中国证监会的首发申请,拟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1.125亿股,计划募资逾10.6亿元。 尽管业内人士认为迈克尔·乔丹此番胜诉的可能并不高,但是法律及投行界人士均认为,诉讼本身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乔丹体育的上市进。
乔丹体育: 未收到应诉通知 迈克尔·乔丹通过美通社发布称,乔丹体育未经许可(微博),蓄意且毫无顾忌地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并误导中国消费者,“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迈克尔·乔丹在声明中称,“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迈克尔·乔丹的代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乂昨日透露,现阶段他们仅诉讼侵犯姓名权,并将提请相关精神赔偿。
法院已接受此案,但由于正处于立案阶段,因此不能透露具体诉讼条款和金额。 乔丹体育昨日在其官方微博上回应称,截至2月23日午间,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事实上,对于自己所可能面临的商标风险,乔丹体育早有预料。在去年11月21日公布的首发招股说明书中,“商标及商号风险”被乔丹体育列为首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招股说明书指出,该公司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尽管如此,仍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提请投资者注意。
乔丹“赢面并不大” 显然,乔丹体育对商标一事早有戒备,其在商标上也是下足了工夫。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乔丹体育目前主要使用四个商标,包括两个中文“乔丹”商标、一个“QIAODAN”商标、一个乔丹图形商标。
除此之外,乔丹体育还拥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127项注册商标。乔丹体育解释称,这些商标主要用于商标防御和拓展产品范围。
在这百余个商标中,就包括乔丹所指的以他的孩子命名的商标,“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四个商标,就与乔丹的两个儿子名字中英文写法一致。 乔丹这一品牌也早已被中国官方认可。
2005年“乔丹”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乔丹”中文文字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据了解,驰名商标的认定单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认定之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虽然依照美国法律,乔丹体育构成侵权,但是对于迈克尔·乔丹此番在中国的官司胜算有多大,业内人士也有不同的说法。
曾经在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官司中代理姚明的律师王晓鹏认为,中国乔丹公司注册使用的是商标权,而迈克尔·乔丹要主张的是自己的姓名权,不能简单地认为,中国乔丹公司使用了“乔丹”这两个字就侵犯了运动员乔丹的姓名权。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在美国,对于名人姓名的保护称之为“形象公开权”,是指个人,尤其是公众人物或知名人士,对自己的姓名、肖像及其他类似物的商业性利用行为实施控制或制止他人不公平盗用的权利。
其是否被侵犯,一是取决于一个名字能否代表某人,二是将名字与使用背景相结合的后果。 服装行业资深人士北京九派服务机构总经理邵立刚认为,迈克尔·乔丹诉讼的赢面并不大。
“乔丹体育一没有直接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形象,虽然其使用的剪影,大家一看都知道是篮球明星乔丹,但是这也不能说明问题,此外乔丹体育已经注册了‘乔丹’商标,属于合法使用,在被保护范围内。” 中国乔丹“运球” 美国乔丹“上篮” 也有法律界人士持有异议。
早在去年年底乔丹体育过会之后,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主任谢会生便在其公司网站上发表一篇乔丹体育商标权法律风险的分析文章。 谢会生在文章中引用“张学友”一案作例。
潮阳市港轩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因其公司创始人名叫张学友,便以此申请了“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的商标。但香港歌手张学友对此提出异议。
最终,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谢会生表示,“既然中国名人的姓名可以得到保护,那么为何国外名人的姓名被翻译成中文后就不能受到保护呢?” 事实上,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合作的美国耐克公司,于1991年5月25日便对“MICHAEL JORDAN”申请了注册商标。
虽然此前,耐克公司对乔丹体育申请了8项防御性商标异议,但仍被商评委予以驳回。这让耐克这样的国外公司很无奈。
业内人士分析,这也是最终促成这桩诉讼成行的因素之一。 对此,乔丹体育也有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