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_什么是中国证券法

郑诗2分享 时间: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投入者合法权益原则

投入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入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进展的基础,投入者投入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各国证券法几乎都把保护投入者的合法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证券法本质上是一部“投入者利益保护法”。证券法对投入者的保护,不是保证其投入证券的价值,不是保证其赚钱获利,而是保护其平等的投入机会和公正的待遇,能公平、公正地实行证券交易的机会,并排除那些妨碍投入者依自己的自由判断实行证券交易的不当行为。通过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预防投入者上当受骗,同时,在投入者利益受到损害时能提给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措施。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入者做出理性投入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行为中的当事人具备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公平保护,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超越证券法规范的范围而享有特殊权利,证券市场的各类主体不应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与公正待遇,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人平等公正的适用法律。

(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参与证券与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在证券发行、交易行为中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价交换,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不骗不欺,遵守诺言,禁止证券市场中一切虚假、隐瞒、欺诈、误导以及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禁止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

(四)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经营管理相结合原则

证券市场失灵是客观存在的,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解决的。这不仅会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资源配置,损害投入者利益,而且有碍于证券市场的高效有序运作,进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进展。这就要求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监管。但政府并不是万能的,在保证政府依法高效监管的前提下,必须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在证券市场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同时,政府证券监督经营管理机构的一切行为,必须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不能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

证券市场的构成与功能

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两部分组成。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实行筹资行为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给募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给投入的场所。通过证券发行市场,投入者的闲散资金转化为出产资本。

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是指对已经发行的证券实行买卖、转让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使投入者持有的证券实现流通。

182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