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发债什么时候上市?林洋发债上市时间已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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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林洋发债什么时候上市?林洋发债上市时间已经公布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 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17年10月2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林洋转债(上市首日简称:N林洋转)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014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00,000万元(3,000万张,300万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00,000万元(3,000万张,300万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7年11月13日。更多债券上市和新股上市、新股发布等消息可关注公众号:cpb686   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内推送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7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九、托管方式:账户托管

  十、登记公司托管量:300,000万元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无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AA,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214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 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对认购金额不足3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18号文同意,公司3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17年11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林洋转债”,债券代码“113014”。

  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于2017年10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公司的历史沿革

  (一)公司设立及发行上市情况

  公司前身南通林洋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6日,2005年11月更名为江苏林洋电子有限公司。2010年2月,华虹电子、华强投资、徐斌和虞海娟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以林洋有限截至2009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20,0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0年2月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0)第20385号):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已足额到位。

  2010年2月8日,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

  2010年7月20日,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7,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33号)核准,2011年8月1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元,并于2011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9,000.00万元。

  2011年8月4日,立信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13211号)验证,截至2011年8月4日,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500万股,新增注册资本7,500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29,000万元。

  2011年9月26日,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后的股本变化情况如下表:

  ■

  经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及发行上市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自被批准上市交易以来一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未出现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上市以来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自2011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股本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1、第一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2年6月,股本34,800万元)

  2012年5月18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11年末总股本29,000万股为基数,以每10股转增2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转增股份5,800万股。

  2012年5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2)第113308号)验证,截至2012年5月31日,公司已收到新增股本5,800万元。

  2012年6月4日,公司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2年9月,股本35,529万元)

  2012年8月6日,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向100名激励对象授予729万股限制性股票;总股本由34,800万元变更为35,529万元。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上市部函(2012)311号)确认并备案。

  2012年9月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2)第113891号)验证,截至2012年8月28日,公司已收到新增股本729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35,529万元。

  2012年9月21日,公司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首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2014年2月,股本35,518.00万元)

  2013年10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黄祖斌、张俊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万股按5.19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013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公告并通知了债权人。

  2014年1月2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0294号)验证,截至2013年12月13日,公司已减少股本11万元,其中减少黄祖斌出资5万元,减少张俊出资6万元。

  2014年2月19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第二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2014年10月,股本35,517.30万元)

  2014年7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陈立坤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000股按4.99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014年7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公告并通知了债权人。

  2014年10月2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476号)验证,截至2014年10月24日,公司已减少股本0.7万元,其中减少陈立坤出资0.7万元。

  2014年10月31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除锁定的限制性股票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6月,股本40,660.1571万元)

  2014年11月12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500万股(含7,500万股)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核准,2015年5月,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142.8571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5元。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0,660.1571万元。

  2015年5月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2015]第113812号)验证:截至2015年5月6日,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42.8571万股,新增注册资本5,142.8571万元。

  2015年6月24日,公司就本次非公开事宜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016年6月,股本49,786.6234万元)

  2015年9月2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000万股(含9,000万股)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015年9月22日,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由不超过9,000万股(含9,000万股)调整为不超过9,200万股(含9,200万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2016年4月,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126.4663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9,786.6234万元。

  2016年4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2016]第114500号)验证:截至2016年4月28日,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26.4663万股,新增注册资本9,126.4663万元。

  2016年6月15日,公司就本次非公开事宜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第二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6年11月,股本174,253.1819 万元)

  2016年9月12日,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以2016年6月30日末总股本49,786.6234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74,253.1819万股。

  2016年10月2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373号)验证,截至2016年9月28日,公司已收到新增股本124,466.5585万元。

  2016年11月25日,公司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2月,176,409.1819 万元)

  2016年12月22日,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7年2月7日,公司向221名激励对象授予2,156万股限制性股票;总股本由174,253.1819万元变更为176,409.1819万元。

  2017年2月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129号)验证,截至2017年2月6日,公司已收到新增股本2,156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176,409.1819万元。

  三、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具体如下:

  ■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一)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公司在专注于电表传统业务的同时,通过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判断并结合公司的竞争优势,将“智能、节能、新能源 ”制定为未来时期的战略发展目标,并在上述目标的指引下,形成了三大主营业务领域:①新能源板块:包括光伏电站的开发及运营、运维,太阳能电池、光伏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其他光伏产品的销售。②智能板块:包括智能电表、用电信息管理终端、售电终端及用电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四表合一系统解决方案、海外远程售电终端、智能表系统方案、能源采集系列终端、微功率无线模块、交互终端、智能营业厅、大客户集成主站,为客户提供包括基于云服务的能效管理及电力需求侧管理业务、一站式综合能效服务,以及储能及微电网等智能电力服务。③节能板块:包括能效采集终端及能效管理系统平台的研发、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及综合节能服务,LED节能照明系统的开发与应用等。公司各业务之间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在管理、技术、渠道方面产生一定的协同效应。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公司在光伏行业的竞争优势

  (1)资金及融资渠道优势

  如前所述,光伏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光伏电站开发的前期投入较大。目前,国家对光伏电站的补贴方式为度电补贴,意味着开发商要自行承担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前的全部成本费用,从而对开发商的资金实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从现有政策来看,由于电站建成后可锁定电站寿命周期内的上网电价,保证电站运行期内现金流不受经济周期及补贴政策变化影响,因此开发运营模式在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回报率上优于EPC模式。但是,开发运营模式下资金回收时间较长,只有具备资金优势及融资渠道优势的企业才可能采用该商业模式。

  凭借上市公司的优势,公司在资金实力具有一定的优势,在融资渠道上具有多样性和便利性,满足开展光伏电站开发运营的资金需求。

  (2)项目资源优势

  公司坚持以项目储备带动业务增长,凭借“林洋”品牌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先后与华为、东软、阳光电源、通威股份、隆基股份等知名企业展开战略合作,进一步拓展公司在国内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等业务。同时,公司经过多年市场耕耘,与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电网公司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获得电网公司节能减排项目资源的同时,保障了光伏电站建成后并网和电费收取,保证项目的收益率和现金流的稳定性。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光伏电站已并网累计装机容量约1,118MW。同时,公司未来光伏电站业务版图以东部为核心进一步向中部延伸,形成以江苏为中心,辐射华北、安徽、山东、辽宁、河南、云南等六个区域的“一体六翼”新格局,大力推进光伏电站的开发、投资和平台运营。

  (3)项目运维优势

  随着公司设计、在建及运营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不断扩大,公司新能源团队综合能力进一步增强,项目开发、建设及并网速度获得全面提升。依托智慧光伏云平台和专业运维团队,通过开展智能化光伏电站运维,打造集约化、信息化、标准化的光伏电站运维体系,确保电站安全运行,最大程度提高光伏电站发电效率。项目建设过程中,针对不同项目类型,通过大量创新应用,优化设计方案,实现单位产出最大化,为后续探索“光伏+”运营模式起到良好示范效应,进一步助力公司成为东部最大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商的目标。

  2、公司在电工仪器仪表行业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公司秉承以科技带动生产、以创新推动进步的研发理念,不断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与支持,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公司是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电联常务理事单位、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委员会国家标准修订组成员、江苏省知识产权先进企业。公司建有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电能表检测与校准实验室、江苏省电力电子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高规格、高水平研发平台。先后承担过多项国家、省级科技攻关项目,具备强大的研发技术实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公司自主研发的“LYSA型电能质量动态补偿装置”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单相多功能HFC有限网络集抄电能表等多种产品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2)产品质量优势

  公司以大质量管理为理念、质量零缺陷为目标、管理精细化为准则、生产精益化为手段,逐步摸索并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导入并实施了“6S管理”、“精益生产”、“零缺陷管理”、“卓越绩效模式”、“ERP”等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并在生产实践中不断改进提高。多年来,凭借高水平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高标准的产品质量控制,公司及公司主要产品陆续获得荷兰KEMA、德国国家实验室PTB、国际电力认证机构SGS、中国质量认证中心3C等国内外质量检测、评定机构的多项权威认证。

  (3)品牌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托技术、质量、营销、规模等综合优势,致力打造林洋品牌。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诚信的经营理念、领先的企业文化建设,公司“KD”、“林洋”商标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KD牌电子式电能表连续三届蝉联“江苏省名牌产品”,并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公司KD牌电度表被国家质检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奠定了公司品牌在下游客户中的广泛认知度和在电能表市场的影响力。

  凭借品牌优势及其他综合优势,公司连续当选为中电联常务理事单位、中国计量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电能表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修订组成员。

  (4)规模优势

  公司经过多年的持续、快速发展,现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电能表生产厂家之一。规模优势显著提高了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一,公司在原材料采购中具有一定的谈判地位,相对有利于控制和降低生产成本;第二,公司能够投入较大力量研究产品的技术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第三,公司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协同效应高,在快速满足客户需求上具有明显优势;第四,规模优势使公司有实力和能力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尤其是承接集中、大量订单的能力。相对于大多数规模化生产能力不足的电能表生产企业,公司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

  (5)营销优势

  公司经过多年市场开拓,长期实践、推广技术营销、无缝营销,拥有自己的营销管理团队,现有产品已覆盖全国各地并出口到欧洲、南美洲、中东、澳大利亚等24个国家和地区,与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及地方电网公司保持了良好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电能表与用电信息管理系统及终端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公司通过推广技术营销,在营销管理团队中加入营销工程师,以技术为先导,充分利用产品的技术优势与专家顾问的专业优势来拓展和赢得市场,进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公司在营销实践中通过推广无缝营销,从客户需求出发,与客户相互协作建立联盟,共享信息降低成本,改善与其他成员的关系并分享对方企业的经营资源从而增加收益。完善的市场网络增强了公司产品的市场知名度,从客户出发为客户服务的营销理念提升了公司品牌的客户认可度。

  同时,根据市场及行业特点,公司通过子公司持续拓展区域市场,并通过海外并购等方式积极拓展海外市场。该等方式有效降低了公司经营成本、强化了公司在区域市场的竞争优势。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30 亿元(3,000万张,300万手)。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353,988手,即2,353,988,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8.47%。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00,0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对认购金额不足3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结果: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353,988手,即2,353,988,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8.47%。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640,054手,即640,054,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1.33%。主承销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5,958手,即5,958,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20%。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汇总如下:

  ■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

  9、本次发行费用包括:

  ■

  二、本次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300,000万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353,988手,即2,353,988,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8.47%;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640,054手,即640,054,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1.33% ;主承销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5,958手,即5,958,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20%。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17 年11月2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于2016年11月1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月10日经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

  2、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300,000万元。

  4、发行数量:3,000万张(300万手)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296,675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8、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账号:111162992910056805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账号:501470751811)。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

  5、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17年10月27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18年5月3日至2023年10月26日。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8.8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06% (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对认购金额不足3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1.70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额,并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认购数量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7、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9、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债券评级情况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债券持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义务,监督发行人的有关行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对决定是否同意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修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达成相关补充协议作出决议;

  (7)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3)在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和债券受托管理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为一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除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为有效。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6)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7)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公司聘请了债券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次 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 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第八节 发行人的资信

  一、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未发行公司债券,相关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利息保障倍数维持在较高水平,公司贷款偿还情况良好,不存在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二、资信评级情况

  上海新世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了相应的安排。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信用评级为AA,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第九节 偿债措施

  上海新世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了相应的安排。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信用评级为AA,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

  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较为稳定。公司主体 资信优良,各项偿债指标良好,同时还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此外,公司本次募投320MW光伏发电项目和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可对公司整体经营性现金流量形成有力支撑。

  总体来看,公司最近三年业务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未来现金流量充足,公司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保证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的资金需要。

  第十节 财务与会计资料

  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财务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141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3976号”、 “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314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因2016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2015年、2014年每股收益重新计算。

  二、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计算,则公司股东权益增 加30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34,090.91万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 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特此公告。

  发行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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