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可以有股票账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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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能开股票账户买卖基金么?

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买卖股票的。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实习生可不可以有股票账户

当然不可以,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开设证券账户,除非不想从事证券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票吗,他老婆呢?

可以炒!没规定证券法都给你般来了,自己看,最权威的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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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开户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范围?据说有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开...

可以! 但是证券业协会规定好了,如果你们公司控股了某上市公司,你就不能随便买卖该公司股票,要按该公司大小非的规定买卖 另外你是可以掌握内幕信息的,不能自己或者和其他主力操纵股票价格!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 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的信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证券业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操守(十六字) 遵纪守法 勤勉尽责 廉洁自律 文明服务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 八要: 1、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2、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及时执行客户指令,保守客户秘密; 5、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树立“客户至上”的职业道德风尚; 6、要服从管理,规范服务,忠于职守,维持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7、要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8、要珍惜证券业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单位的声誉。

十不准: 1、不准为自己或亲友买卖证券; 2、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 3、不准与客户、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 4、不准对客户的交易作更改; 5、不准挪用客户的有价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帐户买卖证券; 6、不准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 7、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 8、不准为客户透支; 9、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10、不准有任何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公司可以查股票账户吗

可以,但是他们是分级别的。

你的客户经理可以。

不是谁都能查。

业务规则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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