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风险协议书
股民如何在券商网上签订风险提示股票的电子协议书
(1)协议的合法性 目前,司法解释认可了一般情况下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但是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协议仍将被视作无效。
(2)条款约定不明 目标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代持协议应当预见到这些可能发生的变化,并作出相应的约定。
(3)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4)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5)名义股东的风险 6)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股票理财协议属于风险投资吗?签定的一份股票保本理财协议成立吗?...
这样的合同只是个表面,吸引你去和他签合同的.说句不好听的话,他要真有那本事,自己搞就好了,干嘛还找你.一句话,基本都是骗人的.谁也不敢说自己进股市就一定是赚钱的.说什么保证你的本金安全,去年10月以后到现在,他要能保证你本金安全我砸锅卖铁去找他.扯淡呢~!
请问我想买快退市的股票,是不是要在网上签一个风险协议?怎么签? ...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是要签一个风险揭示书,在国泰君安富易交易软件里,委托买入带ST的股票,会自动弹出对话框,然后按提示操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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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入门基础知识怎样签署风险协议
您可以到上海证券公司中央登记处办理、复印件://www、被授权人的法定授权书和身份证以及原印章单位的复印件、原证券户口卡复印件,然后出售证券。
(1)开户时、企业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对律师和处理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权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他人。
开户费:需要提供个人法律许可证或复印件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柜台营业员会帮助办理相关事宜;现在一些银行开通了Yinzhengtong柜台也可以代理帐户、法定代表人证书你需要在银行股票开户、公司律师、法定代表人证书及身份证。
证券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开户卡要求直接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并带上所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复印件。
,你可以找证券公司的营业柜台。
B股账户还需要提供证书的外国商业登记局的文件(2)填写帐户信息并签署“与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委托合同”(或“证券佣金协议”),还签署了一份协议上海证券交易市场指定的“”。
<(3)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开立资本账户。
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证券营业部或证券登记机构所在地,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
如果代理,他还需要同时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必须先在证券营业部开户,主要是在本公司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的证券营业部网点柜台业务代表;每个账户,机构500元人民币/帐户。
投资者。
法律机构应当提供许可证.dianjin,要求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www.dianjin.com典金望)公司: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70元 400元/每个账户:个人账户费40元,本地人各账户40元/人卡;(4)需开通证券营业部。
具体程序可参考以下步骤:个人50元/,<...
股权转让签了代持协议风险分析有哪些?
股权转让签了代持协议风险分析如下: 一、协议的合法性; 目前,司法解释认可了一般情况下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但是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协议仍将被视作无效。
比如:公务人员违反《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了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大陆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的身份投资法律禁止或限制类行业的。
二、条款约定不明; 目标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代持协议应当预见到这些可能发生的变化,并作出相应的约定。
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故在协议中仅约定股权比例是不恰当的;某些公司会根据融资需要搭建境外架构,通过协议控制方式,将实际利益转移到境外的控股公司,如果代持协议没有预见到这种情形,则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三、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实际出资人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
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四、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五、名义股东的风险; 以上几点,均反映了实际投资人的种种风险,以此看来,似乎名义股东在双方的法律关系中占尽主动,高枕无忧——毕竟,股权在我手中我怕谁 但是情况并非如此,名义股东的风险有时并不比实际出资人小。
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六、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当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良好合作,以上风险也许都能避免。
但是代持协议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当条件成熟、实际出资人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税务问题就随之而来——从外观上看,实际出资人是从名义股东那里受让了股权,当然需要缴税!通常,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辩称因为股权代持关系,并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说法并不认可,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税。
如何防范风险股权转让合同?
1、签订风险的防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
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的形式向外投资等等。
2、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
3、履行风险的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转让方交付股权,接受价款;受让方支付价款,接受股权。
也可能因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
受让方享有交付股权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
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和公司资不抵债时。
签股份代持协议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拟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商业主体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
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
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
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
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 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
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1. 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
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
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 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
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3.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
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
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
如果法院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对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禁止做风险提示股票买入是什么意思
禁止做风险提示股票买入是指不能买卖ST股票,如果要开通的话,需要签订风险揭示协议书,现在软件上就可以签订的,具体可以咨询所在的证券公司客户经理。
ST意即“特别处理”。
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
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如果哪只股票的名字加上st 就是给股民一个警告,该股票存在投资风险,一个警告作用,但这种股票风险大收益也大,如果加上*ST那么就是该股票有退市风险,希望警惕的意思,具体就是在4月左右,公司向证监会交的财务报表,连续3年亏损,就有退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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