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股东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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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找某个股东持有的股票?

例如,股东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则该股东依其所持股票数额占该公司发行的股票总额的比例而相应地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权,但该股东不能主张对某一特定的公司财产直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个股东,3个股东一共占股60%,另一股东占40%,如果三个股东?

1、大股东是持有一公司股票最多的人或法人。

2、公司新股发行的规模有一定限制,通常情况下是其发行股票前净资产的一个特定比例,一般不会超过发行前净资产。

比如A公司上市前净资产是6亿,那么它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总额不超过6亿,至于发行股票数量,则由其根据控股考虑以及市场定价水平综合考虑。

3、所谓全流通,指的是公司所有股票都可以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所)上流通交易,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以前的国家股、法人股市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的,只能通过场外的协议转让实现流转,近一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基本解决了这个问题,使得上市公司股票全部变为流通股。

4、通常,大股东是以其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包括资金、土地、设备、厂房等)作为出资,公司上市时这些资产直接折算为股份,大股东的地位就是这么形成的,因此不存在花钱买自己股票的事情。

5、以前收购一公司股票,可以通过国有股、法人股转让和收购流通股的方式实现,国有股、法人股的收购价格要远远低于流通股,现在由于全流通,所有的股票都一样,不再由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之分,收购方式基本上转变为按市场价收购达到控制地位的股权。

6、需要说明的是收购一个上市公司未必要达到50%以上的股权,事实上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性,有时候收购30%左右就可以达到控制地位。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更多的是看控制实质,而不是具体的股权比例。

个人股东最多可持有多少公司股票?个人股东购买一家公司股票是不是...

既然有股票,那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了。

对非上市公司,只要求有5名以上股东,而且发起人必须持有35%以上股份。

对上市公司来说,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总股本的5%必须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5%都要报告和公告;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总股本的30%必须向交易所报告并发出收购要约;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总股本的75%必须终止上市;持有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东必须有1000人以上。

董事长、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持股5%的大股东股票买卖规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股东持有的股票与股市流通的股票有什么区别

你真聪明啊,还以为一个问题给这么多分,原来,后面还有这么多问题。

没关系,帮人帮到底,送佛送到西!1、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顾名思义,流通股就是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的股份,非流通股就是一些特别的机构(可以包括控股股东)对他们所持的股份承诺不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的股份,但是,当他们的承诺期到期之后,他们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中进行买卖了,也就是全流通。

现在的上市公司中,大部分公司已经实现了全流通,还有部分公司,特别是新上市的公司,由于还在承诺期内,因此,部分股份限制在市场中流通,就是非流通股份。

2、你说的“股东持有的股票”的意思比较模糊,可能你对股东这个词的内含还不太清楚,你所指的股东应当是那些控股股东以及持股较大可以参与公司内部事务的股东,对吧?其实,你只要持有公司一股股票,就算是公司的一个股东。

那么,“股东持有股票”,就难以区分了,而是包括所有的股票了。

因为,所有的股票都是股东持有啊。

那么,如果根据你的理解,你的意思应该是:控股股东以及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与流通股有什么区别?对吧?3、根据我在上面第一点所说的,你应该清楚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别了。

那么,就要看控股股东及其大股东手上所持的股票是属于哪一种性质了,如果他们持有的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那就是流通股,如果不可以,那就是非流通股。

我前面讲了,现在,经过股改之后,大部分企业的股票实现了全流通,也就是说,大部分企业的股票,不管是控股股东,大股东,还是只有一股的小股东,他们所持有股票均已经可以在市场中买卖了,已经是流通股了。

5、上面几点的解说,我想你应该能够明白了你所说的“区别”,下面接着讲讲你的其他问题。

前面我已经说过,只要有一股股票,就算是公司股东。

同样,只要你是股东,不管有多少股份,都可以参加股东大会,不过,会议的表决权则不是以股东人数决定的,而是以所占股份比列大小决定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小股东觉得没必要参加,除非那些大股东发生了矛盾,而大股东之间的股份数又彼此相当,那就有必要拉小股股一起表决了,这就好像搞选举一样,哪一方的实力强一点,那肯定就能够左右股东大会的决议了。

至于进入董事会那就需要由股份数说了算了,一般情况下,排名前十的股东,有机会参与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当然,股东大会也可重组董事会,或者进行改选。

不过,董事会需由董事长召集然后召开。

监事会则需要另外选举,一般由股东大会选举决议产生,组成的人也不是由股份多少说了算,而是由股东大会根据实际情况选出,组成监事会的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公司职员,还可以是公司以外的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等。

监事会的作用就是为了监督公司的业务及财务运作的。

所以,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等不得参与监事会。

关于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明白它的概念,法定代表人,指的是公司相关业务、事务的负责人,比如,你去到一个公司了,要找他们的总负责人,那就是指法定代表人了,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认,不过,也可以由其它人担认,比如厂长、总裁等,当然,如果所有的股东都信任一个司机去管理公司,那也可以由这个司机做法定代表人,就是这么回事。

所以,法定代表人对于企业的责任是有限的,他只对他自身在企业中的所作所为负责,而对于企业向外应当承担的责任,则由企业来承担,那么,企业承担责任的最大范围就是以公司所有资产为对象,如果公司所有的资产都无法承担相关责任,比如债务,那么,这个企业就只得宣布破产,以所有的资产清算之后,用来偿还。

所以,你说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问题,其实际情况也是一样的,只不过,谁做法定代表人是由国家说了算,因此,最后承担责任的,自然也是国家,也就是国库,间接地就是——纳税人的钱。

谁是纳税人?当然是老百姓。

然后,这个国家的法定代表人犯了错误,当然也由国家说了算,国家说他犯了渎职罪,他就是渎职罪,说了犯了贪污罪,他就是贪污罪,那么,犯罪自然是要坐牢或者偿命的。

这就是古人常说的,伴君如伴虎啊。

至于你说的利益嘛,当然是有很大的好处了,国有资产的法定代表人,那就是当官啊,当官好不好,你说?对不对?所以,你既然享受了人民赋予你的权利,就得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吧?要不然,古人都讲,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是吧?!好了,朋友,不知以上这些解说能否让你心中释然,如果你觉得有所收获,那就不负我“殚精竭虑”的心愿啦!呵呵!

股东一定是入股买股票的人吗?

1、股东不一定是入股买股票的人,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2、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

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大股东买入卖出股票是否要公告

必须的! 大股东买卖股份须知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有关规则作了最严格的限定,即: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A公司大股东在股份获得流通权后,于2007年3-4月间陆续减持公司股份600万股,但4月末又买入本公司股份100万股。

尽管公司声称上述行为系经手人员误操作所致,但此行为已经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须知 (一)持股申报及股份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此类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1.个人信息申报 有关规则规定,此类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2.可转让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有关规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

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的股份,有关规则规定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计算举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买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据规定,其2007年可转让本公司股票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设该高管在2007年末卖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则2008年可转让股份数量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卖股份违规案例:C公司高管于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结算公司申报个人资料,未申请将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进行锁定,2007年5月该高管将股份全部出售,此行为属于超卖行为,其转让股份超过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线交易的规定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此类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D公司高管,于2006年10月―2007年3月间分次买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于2007年6月1日卖出5000股,此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因为其最后一次买入时间2007年3月,至卖出时间2007年6月不足六个月,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对交易禁止期的规定 为避免此类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牟取不当利益,有关规则明确设定了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

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禁止期交易违规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拟投资2亿元参股某券商,监察信息显示,该公司某董事于3月21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为属于禁止期交易,涉嫌内幕交易。

(四)其他转让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内减持比例、短线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关法规还规定了以下情形此类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层亲属持股的披露问题 有关规则还要求此类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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