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更换保荐机构
股市常识中保荐机构的规定有哪些?
创业板市场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 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机构保荐。
保荐机构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人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机构审阅发行 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 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间自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 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股票发行中,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涉及哪些内容?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上市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 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①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内部制度。
② 主动、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义务人是否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事项,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持续 关注并了解上市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③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投资等重大事 项发表意见。
④ 按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査。
⑤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不需要聘请保荐机构?
不需要 走正常流程就行 具体如下: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对有关本次发行的议案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向本所提交文件 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后,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提交资料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文件的要求1、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详细内容。
2、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3、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4、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四)其他事项1、重新召开董事会调整定价基准日 以董事会决议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在一定情形下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可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2、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中介报告有相应要求3、关联董事回避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事宜 (一)发行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程序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向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信息披露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四)修改、取消或延长有效期的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监会审核阶段的相关事宜 (一)一般事宜 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非发行股票申请时,编制并递交《发行人申请报告》、《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申请文件。
采取自行销售的发行方案,上市公司可不聘请保荐机构。
(二)发审委审核事宜1、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发审委审核结果,并在公告中声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2、在发审委召开工作会议审核公司以现金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
(三)收到核准决定及其他事项1、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核准文件,并披露《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等。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方案。
2、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公司在实施发行方案前进行利润分配,导致发行股份数量增加的,公司应刊登相应的调整公告,涉及现金分红的,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和数量调整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组织发行并办理股份预登记 (一)发行期的选择1、上市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发行。
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
3、上市公司可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发行期首日开始停牌,并在刊登发行情况报告书同时予以复牌。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销售方式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聘请承销商组织发行。
2、上市公司已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1)原前十名股东;(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4)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发行对象;(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发行竞价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四)认缴、验资及鉴证1、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及价格后,签正式认购合同、缴款;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应当按股票认购协议支付认购款。
2、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专门开立的账户,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发行对象股份认购款到账后,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4、上市公司应聘请律师对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鉴证并出报告。
5、保荐机构应出具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发行情况报告书1、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情况报告书、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验资报告等备案材料。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和《第36号格式准则》的规定,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提交以...
涉案保荐机构在审项目原则上不停审吗?
证监会近日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和《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两项发行监管问答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对于涉案的中介机构,已经受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停止审核;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不再重新排队等等。
在12月9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修订之前,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中止审查;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两项审慎性措施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张晓军说:“上述两项规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荐机构推荐的大量无过错在审企业被中止审查,另一方面该等企业需要通过更换保荐机构‘自救’的,又必须重新申报,使无过错的发行申请人面临较长的时间成本。
由于IPO排队企业依然较多和我会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上述矛盾日渐突出。
” 他表示,为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与合理预期,证监会对相关监管问答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完善,在不降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责任和督促保荐机构规范执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无过错发行人的不良影响,“根据修订后的相关监管问答,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应当对由其承办的在审项目是否继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
” 另外,除了发行人不配合或主动终止保荐协议的情形外,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不再重新排队,但应由新的保荐机构独立出具新的保荐意见。
张晓军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继续保持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压力,让其为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新出具的推荐项目,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仍不再受理。
”
股票重组停牌时间规定
股票重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中指出,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停牌后连续筹划重组的,停牌不超过5个月;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复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满3个月后不得更换重组标的并继续停牌。
对滥用停牌和无故拖延复牌的,将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主要从明确相关重大事项的最长停牌时间、加大投资者对长期停牌行为的监督、细化停复牌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停牌约束和加强中介机构作用等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予以规范,并加强了对停复牌业务的监管。
备忘录还规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相关方筹划控制权转让和募集资金不涉及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募集资金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
扩展资料:停牌是指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
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再复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
新三板准备挂牌上市的公司财务报表如何找到?
yin行咔+80551766+++2014年4月4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的情况下,在审核中的把握口径问题明确如下: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要求,首发上市实行保荐制度,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承担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有进行核查的义务。
审核过程中,对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的,按照上述归责要求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具体如下:1、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2、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的,更换后的机构或个人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进行复核。
如保荐机构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如保荐机构认为有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
3、审核过程中,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的,保荐机构及所涉中介机构均应就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如复核后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已通过发审会的,可不重新上发审会。
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签字保荐代表人、会计师、律师执业受限制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实施完毕之前,不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4、在审首发企业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原签字机构和个人需出具承诺,对其原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现其出具的文件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从严追责。
参照上述规定,后任会计师需对包含前任已审计年度在内的申报期重新出具专业报告。
如有差异的,应进行说明。
我理解关键是你作为后任需严格履行你的职业责任,合理保证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无重大错报,而不能过多考虑与前任已申报数据无重大差异的问题,否则就是把责任往自己身上揽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