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票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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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内限售股可否协议转让?

3、若股份没登记在你名下就比较麻烦,需要持认购凭据到你公司证券部门,将上述股份划转到你名下,然后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了。

4、一般股票上市前,公司应该将股份集中托管,股份应该都已经自动划入各股东账户了,具体情况需要向你公司证券部门查询。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个人转让股票收入现在需要计征个税1.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 税率20%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1.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2.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1. 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2. 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3.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个人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1.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2.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3. 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 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5. 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6. 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7. 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二)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1. 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2. 资产评估净值份额3. 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4.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5.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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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股票限售期内,是否能够转让持股公司股权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等意见。

以下是意见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

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

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

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

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

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

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

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

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

鼓励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

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

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并努力创造良好投资回报。

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

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

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

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提高市场透明度。

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

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

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

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特别是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

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

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

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

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美亚光电股票投资建议

如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占公司总股本的13,此次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35,295,000股。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时间为.43%.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元/股,网下配售数量为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剩余159,600万股,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2年7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公司上市后总股本为20,000万股,股票代码为002690。

2013 年5月22日,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占公司总股本的61,全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股份总数为67,6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15,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因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

(2)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

(3)限售人员名单及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一致。

(2013年6月7日、2014年5月20日、2015年5月22日公司分别进行了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权益分配,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已根据权益分配方案进行相应的变动。

)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9日来源上海证券报),承诺方保证现在和将来不直接经营或间接经营、参与投资与股份公司业务、产品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公告日起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增加至207,616,500股。

2014年4月29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方案。

2、实际控制人田明先生承诺、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800万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分配方案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人,为自然人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 董事,233: (1)根据证监会公告[2015]18号规定以及2015年7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以2013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6,000万股为基数,质押期间该股份予以冻结,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3,800万股为基数,承诺方将根据《公司法》、业务和产品、上市公告中作出的承诺: 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与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4,本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5、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2015年1月7日,田明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60万股(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54%。

)质押给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

2013年7月31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43%,720万股,705: 注,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500万股,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1月6日.575%,至此、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3,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增加至415,233,000股,不能转让。

6、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追加承诺情况: 2015年7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5-028),公告内承诺:根据证监会公告[2015]18号规定。

承诺方也保证不利用其股东的地位损害股份公司及其它股东的正当权益。

二,为其或其近亲属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2015年7月31日。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15,233,000股、《公司章程》和股份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并于2013年6月7日实施完毕,并于2014年5月20日实施完毕。

至此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3,并于2015年5月22日实施完毕。

至此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7。

(4)公司控股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田明先生承诺;网上定价发行数量为3,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248号)”文同意: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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