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诈骗案判决书
福州股票诈骗案
涉嫌股票恒指的诈骗案件
案例一:湖南一位股民向上海证监局举报“上海鑫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互联网以证券咨询手续费、保证金的名义,骗去他6万多元钱后人间蒸发。
据该股民提供的材料和监管部门的调查,“鑫诺公司”的诈骗行为是一起较典型的网络非法证券咨询活动。
其典型手法有:一是自吹自擂,漫天说谎。
该公司在网站上自称:鑫诺信息咨询公司,简称《涨停风暴》,2000年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2001年在上海正式开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5次增资扩股目前注册资本为22 亿元,并更名为涨停风暴有限责任公司。
在全国有近50家营业网点,是中国证监会首批批准的综合类券 商之一,经证监会评审通过获得创新试点资格,在深交所对全国126家证券公司指标排名中,2004年总 资产居第八位,净资产和净资本均居第三位。
网站上还伪造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是利用网络和现代电信手段进行异地诈骗。
鑫诺公司在网站上自称经营地址为上海罗店开发区市南路087号A807,并先后提供了多个上海地区的电话号码。
但据调查人员暗访,接电话者均为闽南口音,是利用了电信一号通业务,在一个上海本地号码下面下挂了许多外地电话。
经上海证监局调查蠢诺信息”并未进行过工商注册登记,也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
目前公司电话及业务人员手机均已关机、停机或注销,固定电话由于是一号通业务,无法确定其所在地址,网 址也已无法打开。
经上海公安部门证实,该公司网站提供的地址根本不存在。
另外,调查人员对投资者 举报信中提供的该公司三个收款账号进行查证,发现这些账号均开立于福建省厦门市。
监管部门判断, 所谓上海鑫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从事诈骗活动的平台。
案例二:广州股民A是2007年入市的新股民,入市后未赚反亏,心急如焚。
今年初他在网上看到了上海某股票资讯有限公司的网页,网页上表示:加入该公司VIP会员每月提供10只黑马,获利50%,3月29日前 人会享受买一个月送一个月的优惠,收费3500元。
每天免费送两只黑马验证,A—下子就动了心。
网页 还有该公司的全国免费热线、联系人、入会热线,以及工行、农行、建行的账号等信息。
3月22日,A股民通过农行柜员机给该公司的农行卡账号汇去3500元,该公司的罗先生确认收到, 说25日上班再联系。
25日,罗先生那里的“猫腻”开始来了:打电话要A再汇2万元股票操作保密的保证金,以防止A向 其他人泄露黑马秘密,并说保证金是A的财产,服务期满后将还给他。
A于是再从农行汇去2万元。
然 后罗让他打另外一个号码,直接和公司经理联系。
中午,一位自称王经理的人给A打来电话,说过两天有新股上市,为优惠公司会员,可帮他申请一个名额,参与操作,这样十几天就可提前完成服务期,要他再交5万元作为公司利润提成。
A未答应。
当晚 咨询罗先生,罗说网上有说明。
A在该公司网页上看有代客小资金理财,盈利后利润提成30%的说法。
于是,26日A又汇去5万元,然后满怀希望地等待着27日的新股上市操作的通知。
结果等到28日,王经理打电话来,说公司已与上市公司签约,向上市公司注资3〜4千万元,下星期 新股上市,利润可翻倍,已为A申请到了 15万元的额度,要A再汇8万元,加上以前汇去的7万元,凑成 15万元。
王经理说,这项服务只有老会员参加的,只优惠了 3名新会员,A是其中之一,所以要保密。
操作完成后扣除5万元提成和2万元保证金,盈利一次性汇人A账户,还可继续提供服务。
A这时有些怀疑了,打电话给罗,说不参加这个新股操作了,只按照原来的约定,参加一个月送一个月的提供黑马服务。
罗说,把钱汇入公司,是公司在帮你理财。
这是难得的机会,只有公司与上市公司签约注资才能有此机会,并再次要求A保密。
29日,罗开始进一步施加压力,打电话给A,说再不汇款,要在网上关掉他的会员资格。
于是A又从 农行的网上银行汇去8万。
这时他才发现该农行卡号不是上海的,打电话问罗,说是公司的签约账户,在山东。
当天下午,王经理又打来电话,就今天是星期五,下班前公司要将钱款汇入那家签约的上市公司,还差部分钱,要A再汇15万或10万。
A说没有。
董又改口说明天汇也可以,再去想办法。
当时A卡上只 有5万元,答应再汇5万。
此时A已是满腹狐疑,但还心怀饶幸,认为一家“公司”,一个“经理”,不会是诈骗。
在此期间,王经 理不断给他打电话,说下班前公司一定要把钱汇人上市公司,催他赶快去汇款。
于是A赶在5点下班前 又汇去5万。
王经理打电话告诉他钱款收到,前后共计203800元,并要了他的详细地址,下星期会给他 寄去合同和单据,说下星期一会再跟他联系,下星期五会将新股上市盈利汇人他账号。
29日晚上,A上网,突然发现该股票资讯有限公司的网页打不开了。
从此后,A天天打电话,不是说 打错了就是无人接听或根本打不通。
A在网上查到其他受害股民的留言,说某股票研究所更名为该股票 资讯有限公司后,继续诈骗,并曾使用过其他的免费热线。
最终,绝望中的A向上海证券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
...听说现在已经进入立案调查阶段,定性为诈骗案。
“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本条关于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的规定并不属于对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转让出质的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其合同本身应当是有效的,即合同在债权领域应当发生效力,只是在物权领域其效力无法发生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