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股票收益 避税
合伙投资企业,收回投资后,收益如何合理局避税?一合伙投资公司投...
企业取得投资分红,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扩展阅读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
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⑴公司当年有利润;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⑵ 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 1-3 条件外,还要: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⑵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⑶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益分配的涉税处理是怎样的?
甲合伙企业是由一家公司(法人企业)和一位个体工商户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2年前,两位合伙人共同以甲合伙企业的名义对A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2000万元,两位合伙人各出资1000万元。
今年,甲合伙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取得转让所得4000万元。
两位合伙人各分得转让净收益(4000-2000)*50%=1000(万元)(假定甲企业本年度只有这一项所得,无其他生产经营所得)。
两位合伙人在缴纳所得税时遇到以下疑问:自然人合伙人方面: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是根据《》的规定,按照“转让财产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合伙人方面:取得该项所得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还是缴纳上述税款后将剩余所得以法人投资者的股权投资分红所得并入投资方的收益总额,再适用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是按照分得的转让净收益直接并入法人投资者的投资转让收益,适用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投资者处理《》(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需将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由投资者分别缴纳所得税。
该项股权投资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资的,根据《》(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同时,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在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时,应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1000)*35%-0.675=349.325(万元)(暂不考虑该投资者可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
如果该项投资是以自然人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出资的,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则不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收益,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1000)*20%=200(万元)(暂不考虑可税前扣除的相关合理费用)。
企业投资者涉税处理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该规定,企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净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投资者本年度从合伙企业的分配所得应纳所得税为1000*25%=250(万元)。
企业投资者对该项已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须作为企业投资者对该合伙企业的分红进行入账。
对于企业投资者确认的分红所得,根据我国《》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居民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
因此,企业投资者取得合伙企业分配所得已缴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围,需要并入企业投资者其他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文件出台时,《》已经修订,并将法人企业增加到合伙人的范围。
该文件规定,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来源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财税〔2000〕91号文件出台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范围只限于自然人出资,因此,按照当时的情况,财税〔2000〕91号文件表述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出,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这个规定与财税〔2008〕159号文件出现了抵触,因此,合伙企业在过程中需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执行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
另外,合伙企业在执行税收文件过程中,会产生如下纳税情形: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投资于同一合伙企业的两位投资者由于其性质不同,对于合伙企业的分配所得需要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即自然人投资者适用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5%~35%,而企业投资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
企业投资人取得合伙企业的分配所得,先按合伙企业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所得属于企业投资人的分红所得,由于没有免税规定,需并入投资人的其他应税所得,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待明确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取得PE收益如何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 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 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 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人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 收人,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人、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人、工程价款收人、财产出租 或转让收人、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人和营业外收人。
因此,A合伙企业取得的该项所得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 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 为。
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 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 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 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 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 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 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制资金投资管理企业。
投资股权投资获得的收益,收益部分按照各...
现在的股权私募投资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契约型,也就是你通过私下与合伙人或者你身边的亲戚朋友签订一份协议帮助他们理财。
这种方式比较灵活,收到政策的管束较少,征税时也只征收个人所得税(10%)。
但是,此种形式因为没有法律保障,收益分配不公的时候容易产生矛盾,也难以寻求法律援助。
2、合伙企业型。
此种形式需要到相关部门注册成立合伙企业,此种形式是折中的方法。
既避免了公司型私募被双重征税的弊端(合伙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等),又给予各关系人一定的法律保障。
3、公司型。
一般资金比较大,并且受到比较严格的监管和被双重征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关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例如:《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有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而随着《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下发,这些不规范的税收优惠将逐步得到清理,国发〔2014〕62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
合伙企业股东如何分配利润!!急!!采纳再送20分!!
您的第二个方案是合理的,而且不大可能有更合理的方案。
第二个方案本质上是:各股东在两个盈利阶段按约定比例承担支出费用并按约定比例分享收益,而初期未产生盈利阶段则按出资比例承担支出费用。
合理。
方案一的问题在于:拿C来说,他在盈利阶段只享受了20%的收益,但不管盈利还是不盈利,任何阶段他都要承担30%的开支费用,这是不合理的。
假设今后有一阶段毛利1万,支出费用8千,让C享受20%的收益并承担30%的开支费用,他不但分不到钱,还要倒贴4百。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净利润特别高,按方案一的内在思想C是永远分不到钱的。
这也就是两个方案差别很大的原因。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