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无条件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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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无条件赠予

股票赠予应该通过哪些程序办理?

证券赠予,是指当事人一方愿将自己的证券无偿地给予相对人,而相对人亦表示接受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上的一般规定,赠予应是实践合同,即当事人就有关赠予的协议取得一致意见后,赠予人还必须交付赠予财产,这样合同才算成立,否则,仅有意思表示而无实际交付,不能认为这一合同已经成立。

因此,股票的赠予必须在过户后才成立。

我国关于股票赠予合同的形式虽无明文规定,但依据一般的民事立法的规定,所谓承认股票的书面赠予合同,也包括承认口头的股票赠予合同。

当然,对于股票的赠予,最好也能采取书面形式,而且最好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无条件赠与房产是赠与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由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其最突出的特征是“无偿性”,但并非所有的无偿行为都是赠与。

赠与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也可以是书面合同。

由于赠与合同成立与实际履行(即交付所赠与的财产),有时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相对分离的。

这期间,赠与人或受赠人的经济状况或其他影响赠与的因素可能发生变化,加上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一方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受权利,所以,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房子无条件赠与我并过户后还能要回去吗?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这就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法定撤销的权利。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给好评啊。

谢谢。

母亲无条件赠予儿子房子是否收回?

1、最关键的细节楼主没说,那房子现在登记在谁名下啊? 2、如果登记在儿子名下,那就是赠与已经完成,如果要撤销,就要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这个撤销权有一年的除斥期间,一年内不行使就消灭。

3、如果仍登记在母亲名下,那就是赠与尚未完成,如果要撤销,应引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个权利很容易行使,只要不去给儿子办过户即可。

4、无论哪种撤销权,因母亲已精神失常,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她自己已不可能行使权利了。

需要等依法确定她的监护人之后,由监护人来行使。

如果儿子霸占房屋不走,就按侵权纠纷起诉。

无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法院能随便撤销吗

1、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2、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

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

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

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3、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票的赠予、继承应该通过哪些程序办理

,是指当事人一方愿将自己的证券无偿地给予相对人,而相对人亦表示接受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上的一般规定,赠予应是实践合同,即当事人就有关赠予的协议取得一致意见后,赠予人还必须交付赠予财产,这样合同才算成立,否则,仅有意思表示而无实际交付,不能认为这一合同已经成立。

因此,股票的赠予必须在过户后才成立。

我国关于股票赠予合同的形式虽无明文规定,但依据一般的民事立法的规定,所谓承认股票的书面赠予合同,也包括承认口头的股票赠予合同。

当然,对于股票的赠予,最好也能采取书面形式,而且最好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关于证券的继承,民法上对继承的一般规定都能适用。

由于股票已进入无纸化交易,因此在股票所有人死亡之后,其股票的提取、过户还要经过一些特殊的程序。

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些程序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之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的规定办理。

这些规定是:(1)合法继承人应向当地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证券公司凭合法的证明书予以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

(2)该项股票的继承权如发生争执,则应由人民法院判决。

证券公司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手续。

(3)股票所有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证明,全民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所持有的股票,归国家所有;集体单位的职工股票,转为该单位集体所有。

(4)股票所有人为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同胞,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可凭原股票所有人的死亡证明(或其他可证明原所有人确实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办理(无公证处的地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证券公司凭此证明书办理相应的手续。

(5)在我国定居的华侨(包括无国籍者)持有我国的股票,其过户和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持有的股票处理手续相同。

与我国订有双方领事协定的侨民则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6)继承人在国外的,凭原股票所有人死亡证明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证券公司凭此证明书办理相应的手续。

若继承人所在国家为禁汇国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胞、友好人士提供证明,经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证券公司凭此证明书办理相应的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7)如股票所有人死亡后,在其继承人申请继承权利前,股票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已被抛售取走,证券公司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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