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司法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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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什么新词?

1、什么是p2p P2P是一种技术,但更多的是一种思想,有着改变整个互联网基础的潜能的思想。

(1)p2p的概念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

这样一来,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

目前人们认为其在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文件交换、分布计算等方面大有前途。

简单的说,P2P直接将人们联系起来,让人们通过互联网直接交互。

P2P使得网络上的沟通变得容易、更直接共享和交互,真正地消除中间商。

P2P就是人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交换文件,而不是像过去那样连接到服务器去浏览与下载。

P2P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改变互联网现在的以大网站为中心的状态、重返“非中心化”,并把权力交还给用户。

P2P看起来似乎很新,但是正如B2C、B2B是将现实世界中很平常的东西移植到互联网上一样,P2P并不是什么新东西。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天都按照P2P模式面对面地或者通过电话交流和沟通。

即使从网络看,P2P也不是新概念,P2P是互联网整体架构的基础。

互联网最基本的协议TCP/IP并没有客户机和服务器的概念,所有的设备都是通讯的平等的一端。

在十年之前,所有的互联网上的系统都同时具有服务器和客户机的功能。

当然,后来发展的那些架构在TCP/IP之上的软件的确采用了客户机/服务器的结构:浏览器和Web服务器,邮件客户端和邮件服务器。

但是,对于服务器来说,它们之间仍然是对等联网的。

以email为例,互联网上并没有一个巨大的、唯一的邮件服务器来处理所有的email,而是对等联网的邮件服务器相互协作把email传送到相应的服务器上去。

另外用户之间email则一直对等的联络渠道。

当然但是过去的5年里,互联网的发展至少从表面上远离了P2P,互联网上绝大部分的节点也不能和其他节点直接地交流。

Napster正是唤醒了深藏在互联网背后的对等联网。

Napster的文件共享功能在局域网中共享目录也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

但是Napster的成功促使人们认识到把这种“对等联网”拓展到整个互联网范围的可能性。

当然,在许多人的眼中,Napster并不是纯粹的P2P,它仍然需要一个处于中心协调机制。

事实上,网络上现有的许多服务可以归入P2P的行列。

即时讯息系统譬如ICQ、AOL Instant Messenger、Yahoo Pager、微软的MSN Messenger以及国内的OICQ是最流行的P2P应用。

它们允许用户互相沟通和交换信息、交换文件。

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不是直接的,需要有位于中心的服务器来协调。

但这些系统并没有诸如搜索这种对于大量信息共享非常重要的功能,这个特征的缺乏可能正 是为什么即时讯息出现很久但是并没有能够产生如Napster这样的影响的原因之一。

另外一个可以归入P2P是拍卖网站譬如eBay,人们在总结eBay的模式的时候用了C2C,是不是和P2P有一点类似?eBay就是一个将人们联系的和交易物品的社区,用户可以方便的搜索其他用户叫卖的商品。

eBay提供了一些使得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服务,但是交易是直接在用户之间进行的。

如果将“交易”的概念推广,C2C就是P2P的一个特例,这里人们互相交换的是商品。

但如果仔细深究的话,Napster和即时讯息在赋予用户之间直接交流的能力、eBay使用户可以直接交易的同时,却破坏了服务器端的那种自互联网出现之初就存在的对等联网思想,因为它们都需要有一个位于中心的服务器来协调,而不是分布在世界上不同地方的、对等联网的许多服务器。

这也正是诸如Gnotella和Freenet不断的宣称它们创造了“纯粹”的P2P,完全没有中心服务器的P2P服务。

(2)p2p的思想溯源:回到互联网的本质 如果回顾一下,我们会发现在WWW出现伊始P2P就是互联网的本质特征之一。

人们各自建立网页、互相做链接,人们上网是沿着链接冲浪。

那时的web是真正的“网”(web)。

但是当Yahoo!和Lycos建立了搜索引擎和门户站点后,人们上网的方式被改变了,人们从此到一个地方去获取所有的信息。

记得新浪曾经有一段时间说它们是“目标站点”模式,但是如果多问一句,现在人们一条一条地阅读新浪的新闻,在头脑中还有一个“网”的概念吗?最大的问题是,这些站点控制了信息的流动、充斥了过时的信息、阻碍了真正的交流,或者对于很多人来说,另外还有太多的广告。

P2P就是把控制权重新还到用户手中去。

人们通过P2P可以共享硬盘上的文件、目录甚至整个硬盘。

这种能量是非常令人激动的,那些费心存储在自己的硬盘上的东西肯定是我们认为最有价值,所有人都共享了他们认为最有价值的东西,这将使互联网上信息的价值得到极大的提升。

是不是有一种和WWW刚刚出现的时候同样的激动呢?有一点。

因为每个Peer都代表了其后的人,基于自组织的网上社区也正在显现。

与门户站点从上而下建立社区的方式不同,人们将以自发的方式形成社区。

当人们加入P2P网络的时候,所有人都拥有了平等的机会,所有人都拥有了极容易地在网络上创造“内容”的机会。

当然,真正在网络上创造或提供内容的人还是少数的,据统计Gnotella的用户中仅仅有2%向其他用...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有没有规定时间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核准后必须在核准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发行完毕,否则视为失效处理。

有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核准后必须在核准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发行完毕,否则视为失效处理。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为什么众筹与非法集资不一样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那么。

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定义区别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实质性差别:股权众筹资与非法集资回报上存在实质性差别两者判断实质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

因而从本质回报方式来看,两者有非常大的差别。

对经融秩序的影响: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而股权众筹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市扩张了资本市场,并非扰乱。

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放贷时),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而股权众筹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与非法集资有很大差别。

发行方式的区别:非法集资采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利用互联网最阳光、正能量的一面股权众筹网站没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去把项目进行推介,项目信息是创业者对自身项目认识而编写,平台不做实质性判断,而只是经过对虚假性、合适性的判断后展示给投资人,中间并没有参与对其大量宣传、鼓吹或与项目方沆瀣一气的做法,这与非法集资的宣传做法是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股权众筹信息的公开、透明、阳光,是利用了互联网最好的功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风险控制的区别:非法集资与股权投资另外的重要差别是投资的风险控制程度不一样。

非法集资往往是由个人发起,聚集大量钱财,投向几个不为借款方所知的项目,并承诺收益,而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众筹网站把每个项目的信息公开,投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消除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差异,公开、透明、阳光,信息做的随时可查,创业者做到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大大降低了其中风险。

法律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一点股权众筹最终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去投项目,受到法律保护。

股权众筹是以“领投人+跟投人”的方式去投资项目,领投人在受到跟投人委托尽职尽责调查的情况下,出具报告,对跟投人负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去投资项目,信息了解透彻、风险各种承担、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开、透明的行为,这与非法集资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完全不同。

突然离世网络理财遗产怎么办 4条线索可以追回

网络理财遗产是由于大量实物资料逐渐转化为虚拟数字形式,进行着网络交易或储存。

而存储之地也许仅仅是一个账号,钥匙就只是一串密码。

如果遇到突然离世产生的的情况其实有四条线索可追回“网上理财遗产”线索一: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如果有亲属意外过世,可以拿其死亡证明逐个去银行查询。

银行将提供该开户人是否通过其银行的账号开通第三方托管账户,并能查询第三方的托管账户及保证金数目。

但是无法查他的账户收益、亏损等,只能拿着银行提供的账号再到基金、股票交易公司查询。

线索二:电子邮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理财产品,个人信息中往往需提供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必填栏目。

只要能进入当事人的电子邮箱,就可以查找到当事人购买网络理财产品的线索。

线索三:手机短信诸如余额宝、财付通等理财产品,与手机号码绑定是必然程序。

账户所有人每一次交易都会收到短信提示。

通过手机短信查询,也能获得相应理财产品购买的关联信息。

线索四:人民银行查询这大概也是最不得已的方式,从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获悉,如果当事人遭遇特殊情况,人民银行可以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构要求,查询该当事人在银行开户和交易的情况。

当然针对此种情况鉴于法律相关知识对于个人网络财物的处理,建议最好是写到实体遗嘱上,找到公证处,或者公证律师。

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才能生效。

至少这样,网络理财遗产在法律上会多一重保障。

不当得利判决后不还钱是否判刑

这要看具体情况,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情节严重,有钱拒不还钱的,有可能要拘留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可能要判刑。

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存款、财产、股票、股份、基金等。

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故意转移资产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证券投资的违法行为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券市场的主要违法行为主要分为4种,最主要的是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犯罪。

违法犯罪人员在未取得证券咨询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以互联网、电视、电话、报纸、杂志等为载体,以极具蛊惑力的语言招揽会员,收取会费,非法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他们一般声称其掌握内幕信息,预测股价准确性极高,只要加入会员或委托其炒股,保证收益达到相当水平。

目前,此类活动传播范围极广,城市、农村甚至包括大学校园等都有所波及。

二是发布虚假研究报告,传播虚假信息。

违法犯罪人员冒用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名义,编造虚假研究报告,捏造所谓“资产重组”、“价值低估”、“企业转型”等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股票,操纵股价,进而非法获利。

此类行为往往通过互联网进行,多以论坛发帖等形式出现。

三是非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违法犯罪人员在未获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冒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以各种优惠吸引投资者,提供所谓“开户”和“证券交易”服务,非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此类行为风险较大,曾经发生过数起不法分子携款潜逃的案件。

四是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

近来,不少地方出现了投资者账户、密码被盗案件。

通常情况下,违法犯罪人员通过偷看、木马、设立与证券公司类似网站等方式获取投资者账号及密码,然后非法买卖股票,或通过转账、盗取或伪造投资者身份证、银行卡等方式盗取投资者资金。

新《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或者客户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刑法》第181 条规定:"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地方证监局(证监会)投诉和举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违法行为,地方证监局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分析师参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相关证券节目之前,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和注册地证监局出具的书面意见,不得准许材料不实、证监局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任何个人参与证券节目,不得准许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或者撤消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违反自律规则的,由证券业协会予以纪律处分并在诚信数据库中进行过失记录.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权范围做出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应与所在机构同时办理年检,暂缓通过年检的咨询机构,整改期间停止新增原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 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否则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投资咨询机构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在三年内不受理其咨询业务资格的申请.

股权引入机制和退出方式

合伙人股权的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股权架构设计问题贯穿于公司发展的各个阶段,是创业;1.股权架构设计问题是合伙人从创业第一天起就要考;2.公司早期要引入天使资金,会面临股权架构设计问;3.要激励员工和公司长期走下去,会面临股权架构设;4.公司需要招兵买马、扩大经营,会面临股权架构设;今天泽与大家讨论的是,中间部分的合伙人股权的进入;在我们服务创业企业的过程中,合伙人股权的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 股权架构设计问题贯穿于公司发展的各个阶段,是创业者都会面临的普遍问题。

如何搭班子?如何分配团队利益?如何治理公司?企业这些最核心的问题,都跟同一件事相关:公司股权架构。

1.股权架构设计问题是合伙人从创业第一天起就要考虑的问题(合伙人股权设计)2.公司早期要引入天使资金,会面临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天使融资);3.要激励员工和公司长期走下去,会面临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员工股权激励);4.公司需要招兵买马、扩大经营,会面临股权架构设计问题(创业股权融资)。

刚成立的创业团队该如何设计公司的股权结构,尤其是创业合伙人的股权结构,一直都是一个最为困扰创业者的问题。

当然里面的坑不仅多,而且深。

一、合伙人股权的进入机制 想明白什么是合伙人是做好合伙人股权进入机制的前提。

泽亚管理咨询认为的合伙人,是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公司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

公司最大的贡献者是合伙人,主要参与分配股权的也是合伙人。

合伙之后,无论公司的大事小事,合伙人之间都要一起商量,一些重要的事,甚至还得全部合伙人同意。

公司赚的每一分钱,不管是否和合伙人直接相关,大家都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人股权进入的坑 下述人员均可以是公司的合作者,但建议创业者慎重将下述人员当成合伙人,并按照合伙人的标准发放大量股权。

1、短期资源承诺者 之前有创业朋友提到,他刚开始创业时,有朋友提出,可以为他创业对接上下游的资源。

作为回报,朋友要求公司给20%股权作为回报。

创业者把股权出让给朋友后,朋友承诺的资源却迟迟没到位。

这肯定不是个案。

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的发展起步,这个时候最容易给早期的短期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变成公司合伙人。

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短期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一事一结,而不是通过股权长期深度绑定。

2、天使投资人 之前有创业朋友提到,公司早期创业时,3个合伙人凑了49万,做房地产开发的朋友给他们投了51万,总共拼凑了100万启动资金。

大家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简单直接高效地把股权给分了,即合伙人团队总共占股49%,外部投资人占股51%。

公司发展到第3年,合伙人团队发现,一方面,当初的股权分配极其不合理;另一方面,公司想引进外部财务投资人。

多个投资人做完初步尽调后,表示不敢投他们这类股权架构。

创业投资的逻辑是:(1)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2)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

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

创始人既出钱(少量钱),又出力。

因此,天使投资人购买股票的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

3、早期普通员工 之前有创业朋友提到,他们出于成本考虑,也为了激励员工,在创业刚开始3个月,总共才7名员工时,就给合伙人之外的4名普通员工发放了16%的期权。

做完股权激励后,他们才发现,这些员工最关注的是涨工资,并不看重股权。

早期员工流动性也大,股权管理成本很高。

对于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经过初步磨合的合伙人,可以尽早安排股权。

但是,给早期普通员工过早发放股权,一方面,激励效果很有限;另一方面,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很高。

在公司早期,给单个员工发5%的股权,对员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励效果,甚至起到负面激励。

员工很可能认为,公司是不想给他们发工资,通过股权来忽悠他们,给他们画大饼。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后期给员工发放激励股权,很可能5%股权可以解决500人的激励问题,而且激励效果特好。

在这个阶段,员工也不再关注自己拿的股权百分比,而是按照投资人估值或公司业绩直接算股票值多少钱。

合伙人股权进入的经验 很多人都知道,小米有个土鳖与海龟混搭的豪华合伙人团队。

很多创业朋友们问,小米合伙人的股权是如何分配设计的。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小米目前商业上的成就,是多方面的原因,合伙人股权架构肯定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其次,每个企业都有不可复制性,但做事情背后的理念与思路有共通性,可以借鉴。

比如:股权分配背后对应的是如何搭班子。

先得找到对的合伙人,然后才是 股权配置。

创业者得去思考,公司业务发展的核心节点在哪?这些业务节点是否都有人负责?这些人是否都有利益 (1)合伙人之间要在具体事情上经过磨合;(2)给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的合伙人发放股权。

(3)通过圈内靠谱人推荐其圈内...

怎样对付老赖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无法落到实处,那便相当于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执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所以,最高一直在尝试各种解决执行问题的办法,试图解决执行中的各种乱象,让老赖无处可逃,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实到位。

截止到目前为止,对付老赖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十七种,笔者为了让大家用得更方便更快捷,不辞辛苦,精心整理,做了一个简单的总结归纳,特此奉上,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根据《最高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5)(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报告其财产状况。

第二十九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接受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二、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根据《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对浙江省高级《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执他字第22: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三、查封拍不动产(如产)根据《执行规定》第41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

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46条: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机构进行拍。

第47条:对拍、变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四、查封扣押动产(如车辆)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查控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

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采取网上查封措施,限制车辆的转让、过户及抵押。

公安机关也将根据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执勤站点对有关车辆进行查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变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五、禁止转让知识产权,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根据《执行规定》第50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

第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第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变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六、发出搜查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七、强制迁出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迁出屋被搬出的财物,由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八、拘传调查询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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