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解锁期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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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股份...

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具体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3种形式。

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直接获得股票增值的权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内是不得出售的。

那么,个人取得上述股权激励所得应如何缴税呢? 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而取得的所得是与其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激励对象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与本公司股票有关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在取得时并不能给其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权日或授予日对其缴税,而是在行权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日缴税。

现举例说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股票期权所得如何缴税 【例一】A集团(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09年授予激励对象6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照预先确定的授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00万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张某获得公司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5元/股。

假定1年后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将于2010年2月5日行权,即按15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21元/股。

依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21-15)*100000=600000(元);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规定月份数一般情况下应为12。

依上述规定,应纳税额=(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

股票增值权所得如何缴税 【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以该上市公司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本期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等待期为两年,自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至该日的第二个周年日止,等待期满后的3年为行权期。

其中,第一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40%,第二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第三批计划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占该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权总量的30%。

2008年2月5日,激励对象王某获得10万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15元/股。

假定2010年2月5日业绩考核符合标准,并按计划兑现股票增值权总量40%的增值额,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4元/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规定,应在行权日对张某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24-15)*100000*40%=360000(元),应纳税额=(360000÷12*25%-1375)*12=73500(元)。

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缴税 【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3个年度执行,即2009年~2011年每个授予年为一个计划。

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

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两年,锁定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和安排分批解锁。

2009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

假定2011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

依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应在解锁日对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应纳税额=(240000÷12*20%-375)*12=43500(元)。

再如,该公司采取回购股票方式向激励对...

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是利好还是利空?

限制性股权激励其实就是公司董事会告诉公司高管,如果你完成了设定的经营成绩(即满足“限制性”条件),就可以以规定的价格(你的例子中是4.1元)购买公司股票。

股权激励的效果与激励计划价格和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是密切相关的。

股权激励是要综合分析的,一般而言,市场对其的解读是中性偏利好(反正不是坏事),但具体反映在股价上,一般不会出现特别明显的暴涨暴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就是向管理人员或员工奖励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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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

限制性股权激励其实就是公司董事会告诉公司高管,如果你完成了设定的经营成绩(即满足“限制性”条件),就可以以规定的价格(你的例子中是4.1元)购买公司股票。

股权激励的效果与激励计划价格和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是密切相关的。

股权激励是要综合分析的,一般而言,市场对其的解读是中性偏利好(反正不是坏事),但具体反映在股价上,一般不会出现特别明显的暴涨暴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就是向管理人员或员工奖励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票期权解锁是什么意思

限制性股票期权是指公司以奖励的形式直接赠与管理者,作为激励其成为公司的成员或继续在公司服务的一种股票期权。

当被奖励者在奖励规定的时限到期后,该限制性股票期权解锁,可以行权进行交易。

限制性股票期权的内容1、限制性股票期权又叫附加条件的股票期权。

这是公司奖励经营管理人员的一般形式,由公司直接向受益人赠予股票期权,受益人不需要向公司支付什么,用以激励受益人在公司留用。

其限制条件在于当行权者在奖励规定的时限到期前离开公司,公司将会收回这些奖励的期权。

2、限制性股票期权是专门为某一特定计划而设计的激励机制,在这一计划下,高级管理人员出售股票的权利受到限制,只有当高级管理人员完成预定目标、公司股价达到目标价位后,高级管理人员才可以出售受限股票并从中受益。

公司可以无偿地将受限股票赠予高级管理人员,后者可以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受限股票,但公司有权将公司赠与的受限股票收回或以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时的价格回购受限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规定

一、相关政策1、《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2、《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3、《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4、《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5、《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6、《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7、《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二、股权激励的所得性质判定我国最早对股权激励所得作出规定的文件是国税发[1998]9号文,它对股权激励所得的性质判定是: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这一判定为以后所发的相关文件所继承,没有变化。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持有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所获股息,减按50%计税。

转让上述股票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根据财税[2005135号、国税函[2005]482号文的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基本规定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财税[2009]5号文规定,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权所得处理。

同时,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

这里要注意,第一,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第二,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在下图的例子中,A、B、C三家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使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

对于D公司,由于C对D的持股属于第三层持股,不能计算为A对D的间接持股,同时A对D直接持股29%,低于30%,所以D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不能采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

讨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之前,首先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慨念――“授权日”和“行权日”。

这两个概念适用于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

“授权日”,也称“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权利的日期。

“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行使上述权利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使用的是“登记日”和“解禁日”。

“登记日”指公司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对象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同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

登记日之后,激励对象不能直接出售股票,必须要持有一定时期,即所谓“禁售期(锁定期)”。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登记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规定的日期解锁。

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了。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日期就是“解禁日(解锁日)”。

为了便于叙述,本文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视同为“授权日”,“解禁日”视同为“行权日”。

财税[2005]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所得在授权日不纳税,行权日纳税。

因为在授权日,激励对象并不能真正行使其权利,必须经过业绩考核并达到考核要求,才能在行权日后行使被授予的权利,此时股权激励所得才成为所得税意义上的“所得”。

但是,对于股票期权,如果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第二,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则在授权日征税,行权日不再纳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1.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所得,可以按下表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因为年度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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