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股票的账务处理
投资公司买卖股票账务处理
如果每天买进卖出次数较多,可以每月结算一次。
如果股票持有时间较短,变化较大,可以不做明细科目(A股票、B股票等),直接登记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一级科目下。
代帐会计只根据银行账单编制了会计分录,只做过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银行存款这是银行与股票账户之间的转款,并没有交易记录,应该买进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贷:其他货币资金—证券公司如果卖出借:其他货币资金—证卷公司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投资收益 (亏损做反向)
股票卖出时的税费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购买股票时,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其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按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利息(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购买股票时,公司应该做如下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000 投资收益25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025000
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开户后存入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银行存款 购买股票 借:短期投资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现金股利和利息分两种情况 1)买入时含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收到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2)不含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 年末若亏损 借:投资收益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卖出时确认若赢利 借:银行存款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贷:短期投资 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有哪些呢?
1)采用成本法长期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入股票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采用权益法的长期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入股票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股票减持的账务处理
发行股票时,在收到现金、银行存款等资产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账户,一般股票发行都是溢价发行,企业应将收到价款超过股票面值的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转让股份,货币资金和利润亏损的账务怎么处理???急!~~~~~
在企业对外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中,根据投资性质,各自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除了国债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他方面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基本一致。
对于股权投资,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有较大区别。
短期股权投资,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利息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应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二者差异较大,企业应当很好地研究这些差异,并利用这些差异进行税收筹划,以合法合理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一、税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而用资本公积转增则不属于税收上确认的股权投资所得(股息性所得)的范围。
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投资企业对于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企业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在分配股息时,其分配额应以不超过“可供分配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为限。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对于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五)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执行这一规定后,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2条关于“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废止。
企业以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原来的政策规定是投资交易发生时,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同时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允许按公允价值计提折旧。
这样规定,如果投资企业不是被投资企业的主要股东,双方利益不一致,可能影响被投资企业接受这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积极性。
因此参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上要求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有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实现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5年内分期摊入各期的应纳税所得中,同时,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七)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
公司买股账务该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您公司是炒股的话那么就属于短期投资行为,所以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1.因为贵公司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目前还是按企业会计制度来进行会计核算的所以应做账如下:(账务处理仅供您的参考)2.月份从基本账户将款项转入建行的结算账户时:借:银行存款--结算账户贷: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将款项又从结算账户转入到保证金账户时: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贷:银行存款用这笔款项购买了股票的话则:借:短期投资(购买股票时付出的全部价款)应收股利(这个是购买时在股票中所含的股利)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另外关于这笔应收股利做一点解释:如果您此时购买的话,一般不会含有应收股利的,但如果是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前的几天购买的,则在召开股东大会后,就有可能会含有这笔应收股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购买的是含权的股票.如果在收到这笔应收股利时则要做: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如果进行了股票交易的话则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贷:短期投资在这笔交易中所获得的收益则贷:投资收益,如果是损失的话则借: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