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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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股票如何分割?

在以上这个案例中,股票作为期权性的财产和一般的实物财产无论是在形式上和性质上都有着较大的区别,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好股票的分割问题是我们值得研究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手段:“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可是我仔细研究这个条款,会发现有些问题我们依然找不到更加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股票的财产保全问题。

作为一个完整股票交易账户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银行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

人们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捆绑才可以实现银证之间的转换。

而财产保全时冻结哪个账户呢?一般认为,保全股票当然是冻结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强行冻结交易账户使其无法买卖,以防止持有者恶意转移财产。

但是这种保全方式只是保证了股票的不可转移,却并不能冻结股票的价值。

股市是风云变幻的资本市场,今天值10元的股票也许一周之后仅仅值6元,更别说要经过1-6个月诉讼审理期限。

因此,强行冻结股票现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笔者认为,股票的财产保全应以冻结银行资金账户为宜。

因为不论股票如何买卖,交易账户上的资金最后仍然需要通过银行资金账户才能取得现金或转账。

只要冻结该账户的资金流出,使其在诉讼期限内不能从中转移出资金,而不限制资金的转入和银证之间的转换,就能达到保证资金安全的目的,同时,由于股票账户中有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因此股票持有人会将账户中股票利益最大化,而不会恶意的买卖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而且从操作层面来说,冻结银行账户比冻结证券账户要方便和可行。

其次是股票价值的认定问题。

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跌而不断的变化。

因此,对于处于不断变动中的财产,又如何确定其价值?有人提出在判决时将股票变现或是法院按照判决当天的市价加以确定其价值。

但是股票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性财产,其价值的确定有其市场的规律,法院如果的某一时段将公民的财产进行强制抛售,显然是完全漠视了当事人利益,而以判决当天的市场价为标准确定其价值也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判决和执行之间还有上诉期甚至二审期限,在这个期限内股票的价值依然会发生变动,如果判决时确定的价值到执行时发生变动,这其中的差价利益或损失归谁依然无法解决。

那是否可以不确定股票的价值,而仅仅对股票进行分割呢?比如本案中判决赖某和杨某分别分的a股5000股和10万元现金。

这个看起来很公平的分配方案在实践中却依然存在问题。

如前文所述,判决和执行之间有着一个相当长的时间。

如果在此期间股票价值发现重大的变动,作为不持有股票的赖某就无法依据市场变化作出适当的操作以保护自己5000股的价值。

反之,作为持有股票的杨某却有可能只操作自己的5000股,而恶意放任赖某的5000股价值的流失,因为依据判决,最后他只要交出5000股股票就行,而不管其价值如何。

这就使得未持有股票一方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为持有股票一方的恶意行为提供了方便。

因此,在股票分割判决中确定数额也不是合理分割股票的办法。

最后是股票分割办法的问题。

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笔者理解“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是指股票分割时,不应当人为去确定一方多少股,而是在总体上确定一个比例。

如前文所述,在分割股票时无论是确定股票的实际价值还是按数量分割股票都有一定的缺陷,因此,较稳妥的分配方案应该是以百分比的形式确定双方的财产权利。

如在本案中,判决双方分别拥有全部股票的50%及全部资金的50%。

这样的比例划分判决,在冻结了银行资金账户的前提下,即不会强行干预当事人对自己股票的处分权,而且即使在上诉期或是二审阶段内股票价值发生重大的变动,股票的收益和风险依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持有股票的一方也会妥善积极的管理处分股票,因为最后的股票中依然会有他自己的50%,而且无论股票持有人如何处分股票,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只要按判决将剩余的股票和资金按比例分配就行了。

这样不但保护了当事人利益,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效率。

离婚纠纷中的股权分割有哪些法律问题

您好,一般离婚纠纷中的股权分割最常见的法律问题有:1、股权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妻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丈夫在公司的股权?2、股权如何分割?分割股权和公司法关于股份的相关规定是否会产生冲突?在离婚案实践中,股权的分割通常会遇到哪些难题和困难?首先是股权的评估作价问题,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需要委托专业的评估公司,但是根据现行政策,评估费会让人望而却步。

其次是管辖的问题,或者说能否与解除婚姻关系一并处理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为了不致离婚案件过于拖延,在离婚案件涉及公司股权分割请求中,若有案外人第三人异议,法院一般不在离婚案件中受理当事人一方要求公司股权分割的诉讼请求,导致在双方离婚时,股权并未进行分割,而是留待离婚后,一方再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解决。

而且,实践中,对于争议标的不在国内的,往往裁定不予受理,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的现象。

再次是公司股权转让问题。

目前,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效力,有的甚至涉及到再次转让的效力,法院会要求另案起诉,以确定受让方是否善意取得,转让是否有效。

还有是如何确定未上市公司的股份处理问题。

目前对于未上市或PRE-IPO上市公司股权确认的司法实践还较为传统,通常是通过协商、司法审计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股价,但这些都显然不能正确反应股权的真实价值。

对于未持股一方当事人显然不利。

3、在股权分割中,谁会处于劣势?女性当事人在涉及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常受到的权益损害类型如下:1、因男方以隐名股东方式持股引发股东身份纠纷;2、因男方对公司出资引发的股东身份确权纠纷;3、因男方擅自转让股权所引发的纠纷;4、因男方擅自利用股权质押方式转移财产引发的纠纷。

离婚协议中股票如何写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

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

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离婚协议中股票如何处理?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能还会涉及股票的分割。

假如分割他名下的股票,双方在协议中只是写上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恐怕过于简单,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起诉到法院后,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

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

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夫妻双方若存在这样的情况,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为炒股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离婚纠纷中的股权分割有哪些法律问题

出现离婚股权纠纷的: 1、 首先需要调查公司的股权,进而确定配偶所占公司股权的份额。

在查询公司股权时,可以在工商信息查询平台上输入配偶姓名,查询是否有以其名义作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对配偶所处的公司,查询工商登记档案,根据该公司的章程核查配偶有没有股份及股份的比例。

2、 调查清除配偶所占份额后,确定该部分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 3、 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公司股权涉及到公司的经营,在分割公司股权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多种困难,特别是收集公司股权的证据时,由于个人能力的有限,很难轻易收集到公司股权的证据。

更无法解决股权纠纷,因此,在收集公司股权证据时可以借助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

一些个人无法收集的证据,也可以聘请律师进行收集,聘请律师的费用比公司股权要低得多,如果律师费比公司股权份额还要多,那就尽自己的力量去取得应得的财产。

求一位大连善于处理离婚纠纷的律师民事调解书如下案由:离婚纠纷原...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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