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发行股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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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什么要发行股票?股票是涨了才赚到钱吗?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1)筹集资本,成立新公司。

新的股份公司成立时,需要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股东资本,达到预定的资本规模,从而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来源。

(2)追加投资,扩大经营。

现有股份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投资或筹措周转资金,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措所需资金。

这类股票发行称为增资发行。

(3)提高自有资本比率,改善财务结构。

自有资本在资金来源中所占比率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公司财务结构和实力的重要指标。

企业为了保证自有资本与负债的合理比率,提高企业的经营安全程度和竞争力,可以通过增发新股来提高自有资本比率,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

(4)其他目的。

如为了扩大产品销路,引进其他公司的先进生产技术,将新股发售给某些流通企业或战略合作者。

又如用发放股票股利(通常称作“送股”)的方式代替现金分红,或通过增发面的股票用来换取其他公司的股票,实现换股兼并,等等。

发行股票虽然对许多企业具有吸引力,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发行股票。

为使社会资金得到合理高效的运用,防止股票发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有些国家对股票发行人的资格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不同情况满足所规定的条件:(1)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产业政策。

为了使社会资金得到合理高效的运用,同时贯彻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改革战略,公司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在选择发行人时.将重点支持能源、交通、农业、通讯、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从严控制一般加丁工业及商业流通性企业,暂时限制金融、房地产等行业。

②股本结构。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本结构必须满足如下一些条件:(a)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应限丁一种,且同股同权;(b)为了加强发起人设立、经营新公司的责任感,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并且认购的总数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c)为保障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吸引公众广泛参与并有效地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同时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严格监督,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应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衬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③经营及财务状况。

发起人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并且近3年连续盈利。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原有企业改组”这一形式设市股份有限公司,并且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除了应当符合上述对公司质量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两个实质性条件:①公司在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元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②公司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近3年连续盈利。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内容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第三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

股票如何发行上市?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إ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业要想发行股票必须首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إ 2、聘请中介机构إ 主要是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负责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的辅导和推荐工作,辅导期为一年。

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إ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إ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إ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إ (5)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إ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إ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إ (8)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إ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辅导期满6个月应在当地省级日报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会城市,除在省级日报公告外,还需在公司所在市县日报上公告。

إ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拟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考试。

إ 3、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材料إ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上市企业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إ 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إ (1)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إ (2)辅导协议;إ (3)辅导计划;إ (4)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إ (5)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إ 辅导期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辅导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对辅导情况进行抽查。

إ 4、改制辅导调查إ 辅导机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的期限满一年后,经辅导机构申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内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辅导有效期为三年。

即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重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إ 5、报送申请股票发行文件إ 拟上市公司和所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制订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由主承销商推荐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إ 6、初审إ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إ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إ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一方面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إ 7、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إ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إ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إ 8、核准发行إ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إ 9、复议إ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

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إ 10、发行股票إ 发行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以后,就可以按照核准的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إ 1 1、上市交易إ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核准文件及有关文件。

证券交易所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在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的区别是什么????

这个是两个概念。

1、首先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2、其次股票上市是指已经发行的股票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股票上市,是连接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的"桥梁"。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采取两种形式: 第一,发起设立。

发起人一般在2—200人之间,注册资本为500万,这个时候公司发行股票是不公开的,只对内部发起人发行。

第二,募集设立。

也是有一定的发起人发起,但是发起人只要凑齐注册资本的35%,其余的资金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这个时候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是500万,是公开发行,但是未上市。

再则就是,上市发行股票,作为上市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到达3000万元,才具有上市发行股票的资格,而且上市发行股票是需要经过国务院,证监会的批准才可以。

所谓的上市是指在国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买卖股票。

证券法关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中规...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二节 规范运作第三节 公司治理第四节 成长与创新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第六节 上市条件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七章 监管与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者“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发行程序。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第一节 主体资格第七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二节 规范运作第十四条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严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或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发行人应当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节 公司治理第二十条发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人民币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的区别是什么????

分别作了详细的解释 仔细读完你就是专家了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

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包销发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代销发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 股票发行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发行时机 另外,为了股票一上市就给公众一个大有潜力、蒸蒸日上的深刻印象,上市公司在选择股票上市的时机时,经常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在筹备的当时及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内, 股市行情看好。

(2)要在为未来一年的业务做好充分铺垫,使公众普遍能预计到企业来年比今年会更好的情况下上市;不要在公司达到顶峰,又看不出未来会有大的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上市,或给公众一个成长公司的印象。

(3)要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派息、分红制度,职工内部分配制度已 股票发行确定,未来发展大政方针已明确以后上市,这样会给交易所及公众一个稳定的感觉,否则,上市后的变动不仅会影响股市,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暂停上市。

投资者在考察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时,看一看并分析一下它的发行方式以及上市时间的成熟与否,有时也能让我们看出一些比读它的上市公告书所能了解的更深一层的信息。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资发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

股票价格涨跌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一。

看的出来,对于影响股票价格的知识,你还是懂一点点点点的。

但是希望你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你还是需要夯实一些基础性的知识。

1、就股票面值谁来定?做一下的简答: 股票的面值,是股份公司在所发行的股票上标明的票面金额,它以元/股为单位,其作用是用来表明每一张股票所包含的资本数额。

股票的面值一般都印在股票的正面且基本都是整数,如百元、拾元、壹元等。

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股票,其面值都统一定为壹元,即每股一元。

股票票面价值的最初目的,是在于保证股票持有者在退股之时能够收回票面所标明的资产。

随着股票的发展,购买股票后将不能再退股,所以股票面值现在的作用一是表明股票的认购者在股份公司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作为确认股东权利的根据。

如某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一千万元,持有一股股票就表示在该股份公司所占的股份为千万分之一。

第二个作用就是在首次发行股票时,将股票的面值作为发行定价的一个依据。

一般来说,股票的发行价都将会高于面值。

当股票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后,股票的价格就与股票的面值相分离了,彼此之间并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股民爱将它炒多高,它就会有多高,如上海股市有些股票的价格曾达到数百元,但其面值也就仅为一元。

2、利率是谁定的问题。

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

我国的利率分三种: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即基准利率,又称法定利率;第二,商业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利率,称为商业银行利率;第三,金融市场的利率,称为市场利率。

其中,基准利率是核心,它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起决定作用,它的变化决定了其他各种利率的变化。

3、至于股息,我认为你可能搞错了它的概念。

股票股息是以股票的方式派发的股息,通常是由公司用新增发的股票或一部分库存股作为股息,代替现金分派给股东。

股票股息是股东权益账户中不同项目之间的转移,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总额毫无影响。

所以,对于你以股息对股票价格的计算方式,在下实在恼怒。

而且股息率并不是一成不变,股息和红利都是从公司的税后利润提取的,如果公司亏损,怎么还会分配股息?蚀老本么?大脑进水了么?除非此公司董事长为了维持股价,掩盖其财务本相,而采取违规手段。

我是不是可以把你所谓的“股息”理解成包括“红利”在内的全部回报呢。

如果是这样,以你的计算方式,那么100元的股票年10%的回报率,就相当于年利率为5%的200元银行存款的回报,这只是一种非常简单的股票合理价格的计算与参考。

但是价格的浮动就在于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以及投资者对于未来走势的不同判断。

你在一开始购入的股票资产,并不能确定一年后,它带给你的资产回报。

所以导致了几乎在任何时点,都同时发生“买”、“卖”行为。

二。

另外,你还得搞清楚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分别是什么概念。

还有就是股票价值和价格的区别。

你对,股票的价格疑问,我是否可以把他们分为发行价格,还有上市以后,在二级市场内的成交价格。

至于你说的“开盘日前”,我理解的是股票发行询价过程吧。

发行价格的制定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发行人业绩增长性、股票的股利分配、市场利率以及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等。

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发达证券市场中,通常多采用溢价发行。

溢价发行又可分为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两种方式。

时价发行也称市价发行,是指以同种或同类股票的流通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公开发行通常采用这种形式。

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当一家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通常会根据同类公司(产业相同,经营状况相似)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表现来确定自己的发行价格;而当一家公司增发新股时,则会按已发行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水平来确定发行价格。

中间价发行是指以介于面额和时价之间的价格来发行股票。

由于买股票买的是预期,股票上市后,在众多投资者(投机者)的追捧下,在二级市场中的交易价格,则是股民爱把它炒多高就是多高。

如果是资本市场遭遇寒流,投资信心低迷,破发也是很常见的事情。

你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涨跌停制度等。

股票的价格问题,要和价值区分,无论是发行价格还是上市以后的交易价格。

股票的价值在于它对股东的回报,我个人理解的就是股东从持有的证券上得到资产收入。

但是由于资本市场的投机性,导致价格常常和价值完全背离。

在股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通过投机行为的低买高卖,亦可以获得资本收入。

这就可以解释你所说的价值(实际上我觉得说“参考价格”更贴切)180的股票能产生400元的交易价格。

但就长期走势来看,价格总是围绕其价值上下浮动。

这里,你还要懂得什么是资产收入和资本收入的区别。

所以你说的价格统一问题,实在不知所谓。

至于你说的利率跟着变,我都无语鸟。

通常利率的提高,是央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而采取的一种调控手段,利...

股票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

一、概念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

如果公开方式适当, 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 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

注册制主张事后控制。

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 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

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

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

二、评价 1、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2、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

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

伦敦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

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

“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 3、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 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

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

三、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比较 1、发行指标和额度 无 无 2、发行上市标准 有 有 3、主要推荐人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4、对发行做出实质判断的主体 中介机构、证监会 中介机构 5、发行监管性制度 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 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 6、市场化程度 逐步市场化 完全市场化 7、发行效率:后者更高 8、制度背景:后者实现的国家一般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

四、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践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

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

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

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

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

这是计划经济。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 《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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