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制度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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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票发行制度?

2、(t)9:15-9:25,交易所集合竞价 竞价等于发行价,剩余股票由承销商包销, 竞价超过价格1,发行人可超额配售部分股票n3(小于等于n2), 竞价超过价格2,发行人可转让部分原始股票n4。

3、(t)资金交割: 投资者:集合竞价*实际成交股数,股票到帐, 发行人帐户:(n1+n3)*发行价+n4*集合竞价, 平准基金帐户:(n1+n3)*(集合竞价-发行价)。

4、(t)发行人公布发行情况,实际发行股票数、减持股票情况等。

5、(t+1)全流动正常交易。

改革效果预测: 1、不存在传统的打新一簇和无风险(低风险)的一级市场,不再出现申购时资金大搬家等银行风险。

2、所有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参加竞价,机构投资者与散户平等参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3、不会出现疯狂定价、狂炒开盘价的情况。

竞价会经过市场的不断教育而趋向平稳和理性。

如中石油1500多亿股国家股,新发40亿,超额配售10亿,社保基金150亿,竞价第二天全流动,以其3元净资产、0.76元每股收益,承销商还能定出16.7元发行价吗面对200多亿的卖盘,还能得出48.6元的竞价吗(一只股票须一万亿资金)!同样承销商能定出中国人寿97.81倍的发行市盈率,中国远洋98.67倍的发行市盈率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哪些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

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

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

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

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

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

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

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

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

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

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

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

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

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

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

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

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

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

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

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

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

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

我国 现行的股票发行制度是什么

在《证券法》实施之前,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是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审批制。

自2001年3月开始,正式实行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按市场原则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独立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

实行核准制既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也是规范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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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几种?各自的内容是什么?

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

上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属于审批制,通道制和保荐制则属于核准制。

1、审批制: 从“额度管理”到“指标管理” 审批制的行政干预程度最高,适用于刚起步的资本市场,由于在监管机构审核前已经经过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选拔”,因此审批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发行定价也体现了很强的行政干预特征。

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初,股票发行是一项试点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通盘考虑和整体计划,也需要由政府对企业加以初步遴选。

一是可以对企业有个基本把握,二是为了循序渐进培育市场,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

再者,当时的市场参与各方还很不成熟,缺乏对资本市场规则、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深刻认识,因此,实行额度管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为了扩大上市公司的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1996年新股发行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

同时,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改革后的监管政策明确要求,股票发行要优先考虑国家确定的1000家特别是其中的300家重点企业,以及100家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56家试点企业集团,并鼓励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2、核准制: 从“指标管理”到“通道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审批制的弊端显得愈来愈明显。

第一,在审批制下,企业选择行政化,资源按行政原则配置。

上市企业往往是利益平衡的产物,担负着为地方或部门内其他企业脱贫解困的任务,这使他们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无法实现股东的愿望。

第二,企业规模小,二级市场容易被操纵。

第三,证券中介机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无法实现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

第四,一些非经济部门也获得额度,存在买卖额度的现象。

第五,行政化的审批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寻租行为。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监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2000年3月6日,《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颁布实施,标志着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对按市场原则推选出的公司的发行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核准与否决定的制度。

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办法。

核准制最初的实现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制取代审批制,反映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一家企业能否上市,已经不再取决于这家公司能否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计划和指标,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身的质量。

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体现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证券监管思路的变化,表明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逐步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束缚。

因此,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绝不仅仅是从计划分配制向委员会举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 3、核准制的优化: “保荐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发行“名额有限”的特点未变,但通道制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销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股票发行风险,并且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的权力。

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第一,通道制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无法根本改变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结构性失衡的问题。

第二,通道制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

只要具有主承销资格,实力再强,手中项目再多,也只有8个通道,规模再小,也不少于2个通道。

这种状况下,大小券商的投行业务有分散化的倾向,这导致投行业务中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发生作用,不利于业务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广度发展。

第三,通道制对主承销商的风险约束仍然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责。

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国股票发行制度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初期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产物,它依然带有计划干预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实质性审核主要是考察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但据此并不能保证其未来的经营业绩,也不能保证其募集资金不改变投向,更不能在改变投向的情况下保证其收益率。

中国有相当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当年,或者上市后一年内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即媒体所称的“变脸”)、募集资金变更等现象,有些上市公司内部运作还很不规范,存在比较多的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了在现有框架内最大程度地发挥核准制的作用,系统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筛选把关和外部督导责任,促使中介机构能够把质量好、规范运作的公司推荐给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保荐代表人制度,变“关口式监管”为“管道式监管”。

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将试图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人质量和保荐人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其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对应。

保荐人对于行业和公司价值判断的专业水平及工作作风,将对其保荐绩效和业务收益形成直接影响,并最终决定其...

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

关键词:制度变迁 市场化 首次发行定价 我国股票首次发行定价方式的变化过程和特点 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因此我国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大多数国家的新股发行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从我国股票市场十多年来的发展过程看,我国的新股发行基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按面值发售阶段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开始兴起到1992年是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萌芽阶段。

在这一阶段,由于人们对股票和证券市场比较陌生,认购的积极性不高,所以股票发行的着眼点并不在于股票价值的确定,而是着重于将股票发行出去。

因此,基本没有进行股票的定价,许多股票都是按照面值发售,价格很低,并依托于行政摊派进行。

这种方式使得发行抑价严重,但也激发了一些具有投资意识的初始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建立。

行政定价阶段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开始成立。

自此,我国证券市场步入初步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我国先后试行过抽签、全额预缴款、上网定价和上网竞价(仅4只股票试用)4种发行方式。

较之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我国的定价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是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新股发行价=每股净收益*市盈率这一固定公式进行统一定价,而且,发行市盈率和所采用的收益也是由证监会制定的。

在这种定价方式下,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无法根据市场的情况来确定发行价格,这使得发行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

逐步向市场化过渡阶段 1998年12月31日,《证券法》正式出台。

自《证券法》公布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市场化定价改革的步伐加快,相继出现了由承销商和发行公司协商确定上市价格上网定价、向二级市场配售和向法人配售等新的定价方式。

自此,证券市场的发展迈入向市场化过渡的新阶段。

我国股票首次发行采用行政性定价的原因 我国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之所以采用行政性定价的方式,这是与当时所处的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发育状况密切相关的。

具体说来,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当时股票市场的特殊任务 1993-1998年正处于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转轨时期,股票市场承担着国有企业转制脱困的特殊任务。

因此,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将股票顺利发行出去并保持在一段时期不掉到发行价以下,而新股的发行价格是否最优并不是监管部门考察的主要目标,所以证监会在采用市盈率定价法时,往往采用较低的市盈率,以保证新股的顺利发行和股价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在发行价以上,从而保证股票市场融资功能的实现。

当时股票市场的发育状况 从股票市场的发育程度看,也必须采用行政性定价来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

当时我国股票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需要通过行政定价并将上市价格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从而保证新股发行的成功并维持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新股行政性定价问题及向市场化定价过渡的内在需求 尽管行政性定价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之初有其出现和存在的必要性,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其内在的弊端不断显现,存在着向市场化改革的内在需求,主要表现为: 行政定价方式下,发行抑价情况严重,发行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 根据有关资料,我国在1993-1998年间共有626只新股上市,上市首日的平均收益率为136.9%,这远远超过了其它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上市首日收益率。

在行政定价方式下,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无法根据各个价位上潜在投资者的情况和市场的走势选择上市价格和上市时间,因而不能以最优价格将股票发售出去,从而使得上市公司损失了最优价格和行政定价之间的差额收益。

因此,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定价方式向市场化转变的潜在需求。

行政定价方式不利于投资者和承销商的成长 在实行行政定价的时期,我国股票市场新股发行的抑价情况十分严重,造成了投资者只要能够认购到新股,就能无须承担风险地获得稳定的收益,这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加辨别地一味申购新股,不利于培育其风险意识和价值研判能力。

而对于作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来说,新股估价和承销的能力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

但是在行政定价下,按固定公式进行定价,证券公司无须进行证券价值的评估工作,而且由于发行市盈率较低,分销认购也不存在风险,这使得证券公司的股票估价和承销等专业化水平难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大大减弱。

行政定价方式不利于我国股票市场向规范化、市场化发展 行政定价方式下,作为证券市场两大参与主体的机构投资者和承销商专业水平难以提高,势必会影响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

此外,行政定价对于股票市场发展还有其它的制约,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行政定价容易引发发行公司虚报财务数据,降低其所披露的信息的质量,从而对市场的运作产生影响。

在行政定价时期,国家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规模实行额度控制,上市公司只能通过虚报每股收益来提高发行价格,进而提高发行筹资的规模。

而上市公司的规范性运作和信息披露恰恰是股票市场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石。

其二,行政定价...

股票发行制度,我国股票市场发行制度是怎样的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选题的缘起第二节目的和意义第三节研究思路、创新点及研究方法第二章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及文献回顾第一节股票发行监管理论第二节相关文献回顾第三章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回顾第一节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演变的时代背景第二节中国股票市场发行监管制度演变历程第四章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第一节国外主要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管理体制介绍第二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研究

【股票法律】与我国股票发行管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是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设立的法定审核机构。

发审委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证监会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1)发审委的组成。

发审委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推荐,由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

(2)发审委通过发审会履行职责。

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查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会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3)发审委工作程序。

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为7名。

证监会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召开日期、参会委员及会议表决结果等情况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在审核时,发审委委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上填写个人审核意见,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发审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期间可请拟上市公司代表或保荐代表人到会接受委员的询问。

表决中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委员不得弃权。

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发审委对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出席会议的5名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

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

在发审委会议对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证监会核准前,拟上市公司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不一致的重大事项,证监会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拟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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