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的程序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
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票中的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如何?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类型。
内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外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两者的区别在于,外部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现说外部转让的程序,共6个步骤: 1. 协商。
这一步骤在于发现交易对象,就交易的标的、价款等基本内容达成初步的意向。
2. 以书面方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这是个严格的法律要求,直接影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
3.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实务中这个步骤和第2步可以一起解决,比如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但这两个步骤毕竟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因此需要单独列出。
4.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5. 公司对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包括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应的变更记载。
6.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经过上述六个步骤,股权转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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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公司股票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转让公司股票应遵守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让方做了限制。
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
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
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使用和管理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
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
除法律对起转让有所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股东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必须依法进行,这就对股份的自由转让原则予以一些限制性规定,其中转让股份的场所便是法定要求和限制性规定之一。
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这就是说,股票交易场所并不是仅仅限于证券交易所的集中市场,而在依法设立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也可以。
这种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经过证券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在其场所内交易的股票,也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发行的股票,而不是任何一种不规则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发行的股票都可以在其中进行交易。
但根据我国证券法第32条的规定,这里的证券交易场所仅限于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股票转让的方式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分而有不同的规定。
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因其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从而使自己成为享有该股份的唯一持有者,不能任意转让给他人,这要求股东在转让股票时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转让记名股票的特定方式。
依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背书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在所持股票上签字而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则是指本法和有关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
其次,在公司股份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过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该记名股份的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另外,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记名股票不得进行转让,其目的在于便于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利的分配。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1)订立股份买卖合同。
该合同不必以特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
如果合同因特定股份的买卖而订立,股份的衡平法权利(the equitable title)立即转移给买主,在其后公司公布红利时买主有权享有。
然而,对公司而言,拥有股权、享有红利者是注册股东。
(2)提交适当的转让文件。
公司章程细则可要求股份转让须以契约(deed)的形式,但这很少见。
常见的股份转让文书形式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文件。
(3)登记。
公司章程细则如规定股份转让登记的事项,董事局须遵守。
法例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对尚未缴清股本的股份之转让,和任何公司已有留置权的股份之转让,可拒绝登记。
另外,私人公司董事局无须说明理由,可拒绝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不论有关股份是否已缴清股本。
通过股份转让登记手续,公司不仅承认受让人成为股份持有人,也接受受让人成为公司的新成员。
登记之后,如公司成员转让其全部股份,公司将在成员名册中注销其成员资格,增补新成员的数据,并且发新股票给新成员。
如公司成员转让其部分股份,公司将保留其成员资格,并按其转让后持有的股份另发新股票。
除非公司章程细则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另有规定,转让股份交由公司登记并非必要程序。
不过,根据《公司条例》,公司如未登记受让人的权益,转让人仍被视为股份持有人。
而且,除已登记的股份持有人外,公司无须承认任何人对有关股份因信托或公义而享有的权益。
因此,股份转让双方应尽可能依手续完成转让登记。
公司必须在收到有关股份转让文书之后两个月内,通知受让人和转让人是否接纳登记有关股份转让。
香港公司股份转移(transmission of shares)股份转移指由于某些法律效果,股份自动转移给第三人。
例如: (1) 原股份持有人死后,有关股份的业权自动转移到死者的遗产承办人。
根据《公司条例》,某人士只要提供依法验讫的遗嘱或遣产管理文书,公司必须承认该人士的业权。
(2) 股份持有人破产,其名下的股份业权,可由破产信托人接收。
破产信托人可要求登记为合法股份持有人。
根据现行法例,股份因法律效果而自动转移给第三者,公司如拒绝登记有关股份的转移,受让人有权要求公司说明其拒绝的理由,公司应在受让人提出要求登记后二十八日内说明拒绝的理由。
如公司未说明或逾期说明拒绝的理由,则必须登记有关股份转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I)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明显不同,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否则,转让在法律上并不生效。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例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也就是股票买卖。
股份公司的股权转止有着十分严格的交易程序和规则,不在此转让而采用其他方式转让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同时也是无效的。
(4)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生效。
股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分析内部股份转让协议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分析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律和操作经验。
由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另一类是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产生的纠纷。
完备、细致的股份转让协议,是由结构科学、记载明确、细致周到、逻辑性强的合同条款组成。
合同条款应当具体情况具体约定,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个性化的条款是对交易信用的有效补充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
有的条款是经过了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考验的,是许多经验的总结和对教训的反思。
执业律师代理客户起草和审核股份转让协议,研究和掌握个性化条款对于预防欺诈、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和争取诉讼上的主动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部分股份转让合同的个别条款股东权转让协议(也叫股份转让协议),是就目标公司的股权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东权转让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司法机关判定股东权转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具备那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具备以下内容:(一)当事人主体资格与合同标的。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记载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和附加条件等内容。
目标公司的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和最后年检的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出让方股份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其股份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特别约定的股份转让的附加条件。
(二)转让标的。
股权转让标的是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份,还是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前的出资,还是目标公司的某项资产或设备?我们认为股权转让的标的应当是股东依法登记所享有的公司股份,及股东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和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份,是指目标公司的出资人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正式登记的,记载在出资人名称之上的股份。
登记的股份与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和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所记载的出资和占有股份的比例应当是一致的。
如果股份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出资和股份比例为准。
股东权益包括股东作为出资人按照在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金、人才、设备等资产,以及对公司资产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表现为股东出资后对公司资产中所享有和占有的份额。
股东责任由法律规定,包括对公司其他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侵犯公司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得非法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我们认为,股份转让应当是出在公司依法被设立之后,包括出资额、股东权益和股东责任在内的概括的转让,不仅仅是股东出资额的转让。
出资可以是设立公司之前出资人的投资行为,也可以是公司设立之后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占有的份额。
出资作为投资行为,出资是指公司依法登记成立之前,依据出资人投资协议约定的实际交纳注册资本的行为,包括交付现金,交付出资人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和财产权利。
公司尚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之前,出资人的性质与公司股东的性质不同。
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例如不依法交付作为出资的资金、财产或财产权利,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被追究的是出资人违反投资协议的违约责任,而不是股东责任。
出资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体现了该份额名下的股东在公司的不同时期,享有对公司各项资产、权利和责任所有权的份额。
股份转让是指公司成立之后,公司股东之间和股东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关于公司股份所体现的股东权利、利益和责任的转让,是关于股份和股东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股权行为,具有物权行为的性质。
股份转让协议的标的是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而不仅仅是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
(三)约定的转让价金。
股东权是股份转让协议的标的,转让股份的价金是股东权转让的合同对价,股东权转让的价值属于非上市流通的股份,与出资额和净资产有直接关系。
股份价格可以高于股东当初的出资额,也可以低于股东的出资额;可以高于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也可以低于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
转让股份的购买价也叫价金,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其中股东权益通常包括依附于转让股份所涉及的现时资产和权益,以及目标公司未来的潜在的价值和可以获得的利益。
公司资产包括股份所代表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
请问对发行股份挂牌转让的规定是如何的?
1、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
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4、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
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
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6、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
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
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7、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 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8、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9、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 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