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创业板还需要开通什么
开通创业板股票需要带什么
二、不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可开通创业板交易吗?答:原则上不鼓励这类投资者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如坚持要直接参与,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
三、投资者一定要亲自到营业部签署创业板风险揭示书吗?答:原则上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针对投资者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或者身处国外等特殊情况,证券公司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或接受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
四、只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不打算进行创业板股票交易是否也必须签署风险揭示书?答:是的。
如果投资者没有依照适当性管理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则不能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
五、机构投资者是否需要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答:不需要,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进行创业板交易。
六、创业板投资者需具备两年投资经验,交易经验的核查标准有一条“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如何理解新股认购与申购的区别?答:新股申购是指投资者在新股发行期间申请购买的行为,新股认购是指投资者在新股申购中签后缴款购买股票的行为。
如果一个投资者参与了新股申购但没有中签,那他的申购行为将不能作为交易经验计算。
七、开通创业板交易资格需具备两年的股票交易经验,如果一个投资者在1998年开了股东卡做了交易,但后来注销了,在2008年又开了一个新股东卡做交易,这种情况是否具备创业板投资资格呢?答:交易经验的认定日期具体为: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查询日前一交易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账户注销后又开设新账户,如果能认定为同一人,则可延续计算。
八、如同一个证券账户在多家证券公司进行创业板交易,是否要在每家证券公司处提出开通申请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答:投资者需要到每一家营业部都办理交易申请,但只需要在一家营业部签署风险揭示书,其他营业部可根据投资者出示的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副本办理开通手续。
其他营业部也可根据自身客户管理需要,收集客户信息并进行风险测评及风险提示工作。
九、针对不同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签署两个或五个交易日开通创业板交易,其交易日如何理解?答: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果在T日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将在T+2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不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果在T日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将在T+5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其中,“T日”表示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自然日,“T+2”、“T+5”分别表示该自然日之后的第2个或第5个交易日。
如果投资者在周五、周六、周日签署风险揭示书,则都应当在次周的周二或周五开通创业板交易。
十、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申请是否可以撤回?答:可以。
投资者在申请期间(两个交易日或五个交易日内)或已经开通后经审慎考虑,可以要求撤回或关闭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另据介绍,截至8月9日,本市已与证券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共有10240人,占全市投资者总数的比例不到1%。
该负责人建议有意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在审慎投资的前提下,关注证券公司的有关安排,尽量提前从容办理,避免在首批企业上市前集中到营业部办理有关业务,造成不必要的拥堵
开通创业板股票需要哪些要求
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均可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但需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即可开通交易。
二、不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可开通创业板交易吗?答:原则上不鼓励这类投资者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如坚持要直接参与,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
三、投资者一定要亲自到营业部签署创业板风险揭示书吗?答:原则上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针对投资者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或者身处国外等特殊情况,证券公司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或接受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
四、只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不打算进行创业板股票交易是否也必须签署风险揭示书?答:是的。
如果投资者没有依照适当性管理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则不能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
五、机构投资者是否需要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答:不需要,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进行创业板交易。
六、创业板投资者需具备两年投资经验,交易经验的核查标准有一条“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如何理解新股认购与申购的区别?答:新股申购是指投资者在新股发行期间申请购买的行为,新股认购是指投资者在新股申购中签后缴款购买股票的行为。
如果一个投资者参与了新股申购但没有中签,那他的申购行为将不能作为交易经验计算。
七、开通创业板交易资格需具备两年的股票交易经验,如果一个投资者在1998年开了股东卡做了交易,但后来注销了,在2008年又开了一个新股东卡做交易,这种情况是否具备创业板投资资格呢?答:交易经验的认定日期具体为: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查询日前一交易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账户注销后又开设新账户,如果能认定为同一人,则可延续计算。
八、如同一个证券账户在多家证券公司进行创业板交易,是否要在每家证券公司处提出开通申请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答:投资者需要到每一家营业部都办理交易申请,但只需要在一家营业部签署风险揭示书,其他营业部可根据投资者出示的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副本办理开通手续。
其他营业部也可根据自身客户管理需要,收集客户信息并进行风险测评及风险提示工作。
九、针对不同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签署两个或五个交易日开通创业板交易,其交易日如何理解?答: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果在T日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将在T+2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不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果在T日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将在T+5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其中,“T日”表示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自然日,“T+2”、“T+5”分别表示该自然日之后的第2个或第5个交易日。
如果投资者在周五、周六、周日签署风险揭示书,则都应当在次周的周二或周五开通创业板交易。
十、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申请是否可以撤回?答:可以。
投资者在申请期间(两个交易日或五个交易日内)或已经开通后经审慎考虑,可以要求撤回或关闭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另据介绍,截至8月9日,本市已与证券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共有10240人,占全市投资者总数的比例不到1%。
该负责人建议有意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在审慎投资的前提下,关注证券公司的有关安排,尽量提前从容办理,避免在首批企业上市前集中到营业部办理有关业务,造成不必要的拥堵。
在证券公司开通创业板,需要哪些手续和证件?最好详细些
证劵账号开通需要的条件如下:. 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均可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必须到自己使用的券商营业厅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即可开通交易。
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想开通创业板的。
原则上不鼓励这类投资者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如坚持要直接参与,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
无法到营业部签署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的。
原则上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针对投资者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或者身处国外等特殊情况,证券公司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或接受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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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中开通创业板步骤有哪些?
1、投资者应尽可能了解创业板的特点、风险,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2、投资者应该到证券公司营业厅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
网上可能也可以提出申请,但很少有人用,即使你在网上提出来了申请,还是要到证券公司营业厅办理其他手续,所以还不如直接到证券公司营业厅直接申请。
3、投资者在提出开通申请后,应向证券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你只要原来的证券账户上还持有股票或者有几千元钱就行)。
证券公司将据此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投资者,作为投资者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参考。
4、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经办人员的见证下,需按照要求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还应抄录"特别声明")。
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内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要开通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创业板股票风险极大。
按照目前交易所的规定,在交易经验满2年之后才可以开通创业板。
主要是为了防止股票交易经验不足的股民在交易创业板股票过程中遭受重大损失。
1、营业部在完成风险揭示书签署的全部流程后,由柜台人员登录集中交易柜台为客户开通交易权限。
2、交易经验在两年以上的客户权限开通为营业部受理后的2个交易日;交易经验在两年以下的客户权限开通为营业部受理后的5个交易日。
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目前开通创业板的条件主要有2点: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均可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2.必须到自己使用的券商营业厅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即可开通交易。
特殊情况:1.不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想开通创业板的。
原则上不鼓励这类投资者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如坚持要直接参与,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
2. 无法到营业部签署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的。
原则上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针对投资者年龄超过70周岁、身体残疾或者身处国外等特殊情况,证券公司可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其签署风险揭示书或接受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
买股票是不是需要开通创业板权限
交易创业板的股票是需要到券商处开通创业板权限的。
普通投资者要购买创业板的股票,要专门到证券公司那里申请开通,签署风险揭示书。
因为创业板的风险比主板大,是施行直接退市制度。
如果投资者持有业绩亏损的公司的股票,很可能就直接退市了,会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损失...
如何购买创业板股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购买创业板股票的方法:十五号到证券公司签协议,如果开户不到两年他们会有变通方法。
二,需要具备的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发行人纳税、股权、治理结构(一)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五)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