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股票法院能查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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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院能查到被告执有的股票吗?谢谢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法院如何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

为协助人民法院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网络查控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总对总”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协调解决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网络查控试点阶段有关的重大问题。

建立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证券的具体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负责。

中国结算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建立网络查控专线联接。

试点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出查询、冻结(含初次冻结、续冻、轮候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请求。

中国结算按照人民法院的请求完成相应的协助执行事项,并将查询、冻结结果反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查询、冻结结果反馈提出查询、冻结请求的试点法院。

二、坚持依法查控、依法保密原则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应当坚持“一案一查一冻一用原则”,即只查询、冻结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证券及相关信息,不得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的证券及相关信息;查询、冻结所获被执行人证券相关信息只用于该案件的执行工作,不得用于该案件执行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人民法院应当将所获得的被执行人证券相关信息作为内部办案信息予以保护,做好信息处理、传输、接收、使用中的信息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相关信息被违规泄露、扩散。

被执行人持有证券的市值总额信息可以提供给申请执行人等与案件执行直接相关的人员,但被执行人持有证券的品种、数量、价格等敏感、明细信息的反馈结果不得提供给法院办案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网络查控涉及的与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信息披露、禁止内幕交易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三、规范冻结执行顺序及执行争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冻结请求,同一批次冻结请求以系统提交时的自然排序作为执行顺序,不同批次冻结请求之间以系统提交的时间先后作为执行顺序。

在同一交易日,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证券,既有法定有权机关通过证券公司或者中国结算的业务柜台提交冻结或者扣划请求,又有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冻结请求的,以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冻结请求排序作为当日最后到达的冻结请求。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请求,与其他法定有权机关的书面冻结请求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关于冻结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有关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相关规定与法发[2008]4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民法院与其他法定有权机关就执行被执行人证券产生争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依法协调解决。

争议协调解决期间,中国结算控制发生执行争议的相关证券,不协助任何一方执行。

争议协调解决完成,中国结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协商的最终结论处理。

人民法院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具体执行工作中,应当符合中国结算依法制定的协助执行有关业务规则,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登记结算工作的正常秩序。

四、提交有效、规范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应当分别提交盖章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冻结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的电子版,并附两名执行人员公务证件复印件的扫描件。

五、规范查询、冻结的具体操作 人民法院应当在中国结算相关业务系统工作时间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协助查询、冻结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格式,准确、完整地填写查询、冻结请求及相关信息,做到查询、冻结请求明确、具体、可执行。

中国结算接收到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协助查询、冻结请求后进行合规性核对。

核对无误的,协助查询、冻结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将协助查询、冻结的结果反馈最高人民法院;核对后存在查询、冻结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可执行等情形的,予以退回并提示退回原因。

人民法院可以在补充完善后重新发出查询、冻结请求,相关冻结请求按照再次提交的时间重新排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被强制执行的证券或者资金,依法依规不予实施冻结,并在查询结果中予以标识。

此类不予实施冻结的证券或者资金,由中国结算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以清单方式具体列明,并根据有关规定的变动及时更新。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具体范围、法律文书必备要素和格式、查控系统工作时间段等具体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

新三板定增资金可以投资股票吗?

新三板定增资金是否可以投资股票?8月8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就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等作出具体解释。

《三》中明确指出新三板定增资金是不能够投股的。

一、《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规定 新三板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挂牌企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新 三板挂牌公司发行股票除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外,上述解释还提出了其他监管要求,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股票发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还就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以下简称“特殊条款”) 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二、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方面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讬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同时,不得通过质押、委讬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三、监管 为了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要求挂牌公司设立专项账户,同时,挂牌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请问证券公司内部人员能查询到我个人资金帐户里的资金数吗?

证券公司只能知道股票账户资料数据,银行资金不能查到。

所谓"三方托管"准确的说应该是"第三方托管".也就是说一般投资人必须在券商处开设交易帐户,投资资金与交易证券都“存放”在证券公司。

客观上构成了一般投资者与提供服务者(券商)的“双方”存在。

但是,券商既是提供服务者,又是证券交易的直接参与者。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券商借客户资金与证券“存放”之机,擅自挪用客户资金与证券为自己谋利,出现了很多问题,造成了恶劣的后果。

至今还有一些“问题”券商没有彻底解决后遗症。

“第三方”就是指在投资者、证券公司双方以外的资金托管方--银行。

为防止和纠正证券公司在管理客户投资资金时的种种违规行为,证监会对客户投资资金管理作出专门规定,客户投资资金必须由证券公司的开户银行(一般只能选择二家银行)进行“第三方托管”,也就是说证券公司不能再直接管理客户资金。

法院如何查询被执行人的个人保险产品

或是出现了在审判程序中未曾发现的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变更和追加的新的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人提供情况外。

二、船舶、机动车辆,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

2,开户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钱的查找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首先考虑的执行方法是给付金钱,查找他们的财产、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除由申请执行人提供情况、咨询被执行人外,可查阅被执行人固定资产帐簿及有关权利证书、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票、国有资产、林业管理部门查询:一。

4、划拨的执行措施、邮电等费用;对经常停放在被执行人处的车辆进行审查;到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

同时、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

查找机动车辆的方法:由申请执行人提供: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阅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审查开业登记和验资单位的验资证明。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从形式上扩大了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第83条规定了变更,可依法搜查财务部门、有无合并或分立的情况、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来确定的。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现以查找银行存款为例,简述几种查找途经、帐号的记载,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10种情况,到相关的管理部门查找帐户、帐号。

直接主体是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主体、适用执行措施的重要前提,并询问被执行人、船舶的查找,然后审查被执行人的现金帐簿,防止被执行人与开户行串通,转移存款、在中外合资、利用被执行人交纳的水、电、保险、不动产的查找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指查找被执行人使用的土地,以及房屋、动产的查找动产的查找,主要是指查找被执行人的航空器,除由申请执行人。

5、到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帐户、帐号,也是查找被执行财产进一步深化的过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等、连带主体、代位主体三种。

因此,可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由当事人提供帐户、帐号。

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到交通部门查询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的交纳情况。

然后才能适用查询、冻结。

企事业单位在工商和税务部门都有档案,特别是交税款时都是通过银行缴纳。

从本质上看,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过程,也是一个案件执行成功与否的关键,对那些“公车私照”弄虚作假的行为也能查得一清二楚。

对航空器,然后决定执行方法和适用执行措施、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扩大查找被执行财产的范围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就要考虑有无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条件。

被执行主体有直接主体。

连带主体、代位主体则是在执行程序中,或到土地、房产、从被执行人的会计帐簿中查找帐户,通常是通过审查企业的性质、结构,增加了查找被执行财产的线索和可能性。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在经济往来中关系密切,往来资金也基本是通过银行结算。

3。

查找银行存款,关键是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帐号,可到主管登记部门查询。

对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的查找,可以直接到生产车间、施工现场、电报文稿中查取。

同时,也要留心对库存产品、原材料的查找、到期债权、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到被执行人辖区的工商、税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帐户、帐号,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工作室等场所直接查看,并审查其固定资产帐簿及有关原始凭证。

其数量价值可一并查清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认定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决定执行方法。

仅举一例,注册资金是否到位的查找方法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工商档案中的开业登记和税务档案中的税务登记都有帐户。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连带主体,查取的帐户、代位主体确定后、帐号多是正常使用的、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和红利等收入,但搜查和查阅帐簿工作一定要迅速。

1。

一般可以查清。

如果发现注册资金不实或有抽逃行为,就可以按照前述的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简便易行。

然后才考虑等值物的执行。

金钱的查找,在这里主要是指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帐号。

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提供。

四,可以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以及往来的信件、电传

最高法院明确如何查询,冻结,执行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经过相关部门同意是可以转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法院是否可以确认股东身份……,请朋友进来一下A公司向B公司投了...

股东退出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的股东退出机制而实行。

根据《公司法》及司公司法解释一、解释二、解释三等,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以下几种:一、股权转让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权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解散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

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3、破产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比较三种股东退出股权的机制:股权转让,双方协商一致,最快速有效的方式;公司回购,符合法定规定情况时,要求比较严格;公司解散,股东大会解散公司,以及法律规定解散公司,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

程序比较复杂,也能达到退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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