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能否买卖股票
党员干部是否能买卖股票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
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
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
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吗
对于党员干部是否能炒股的焦点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历史上中央曾经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能买卖股票,早在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其中明文禁止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
1997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直到200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才打开禁令,允许将合法财产以合法方式投资证券市场,明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像普通人一样买卖股票。
里面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当前,股票投资已成为工薪阶层一种重要投资方式,完全禁止党员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收益不切实际。
四川省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说党员不能炒股,这是严重误读。
不是不能炒,而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比如利用内幕信息,以及特定身份的人不能炒等规定。
不能炒的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
”党政人员炒股 这7类行为必须禁止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可以知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严禁下列七类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
《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 为的处分规定。
其中,第一款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 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充分理解该项规 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
原《条例》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 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 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
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 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 宽的过程。
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 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 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 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 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 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 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 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党员干部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吗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党员不准违反 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其中,第(三)项将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 情形之一列出。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 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993年 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 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 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 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 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 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 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 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 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 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 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 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 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 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 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 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 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 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 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 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 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 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对于上述人员之外 的党员干部,只要不是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电 脑炒股,不影响正常工作,则对买卖股票和投 资证券不作限制。
但是,股市有风险,投资须 谨慎,更不要挪用公款、借钱炒股。
党员干部到底能不能炒股
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进行营利行买卖股票活动正确吗
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不得买卖股票主要有4类人群: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
2001年4月、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
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党中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问题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
九:党员干部炒股要注意些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13〕10号):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五个一律免职”的通知》(郴办字〔2012〕5号):五、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炒股、玩电脑游戏或到歌舞厅、洗浴场所休闲娱乐的一律免职。
【延伸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经颁布,第八十八条位列“最受关注条款”之一。
该条第三款提到党员干部有“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干部都不允许炒股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读。
在第八十八条的开头规定了一个前提,即“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证券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
因此,党员干部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允许的,只是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1、 不准炒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有四类。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中,有四类人员不得从事股票交易:◇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2、不准使用公款炒股。
除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内幕信息外,更加不得利用公款从事股票买卖。
包括借用本单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
一旦使用公家的钱炒股,不论能否及时归还,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如果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用于炒股的,则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施炒股。
虽然股市的开市时间大部分与上班时间重叠,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将原本服务单位、服务公众的时间用于频繁看盘、频繁买卖是不可取的,也是与工作纪律和公务员法相冲突的。
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我市规定,一旦发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职。
因此,要兼顾股票买卖和...
股民购买股票后可以退股吗?
股民购买股票后不能退股,因为股票是一种投资工 具,利益与风险共存。
投资者一旦购买了股票,其利益 与风险就由投资者个人享有和承担了。
也就是说,无论 股票涨与跌,都与股票所属的股份公司无关。
我国股份 公司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度,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生 存的基础,而股票是构成其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 每个股民都要求公司退股还钱,那么公司马上会垮掉。
要确保公司财产的稳定性和公司发行股票的连续性,股 东就不能要求直接退股。
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发 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83条、第91条和第93条也都对公司股本 做了规定。
在法律上,股东的出资不能撤回。
若要退出, 只有两种途径:一是股权转让,将股东在该公司中的股 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转让价可以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也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在公司上市的情况下, 将股票卖出变换成现金以收回投资。
二是解散公司,通 过股东决议解散公司,依法清算,根据股民在公司中的 股份的多少,以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方式收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