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控股票罪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
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
其解释依据有2点: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
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
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
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
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庄家不都是操纵股票的吗?那黄光裕的操纵股票罪是什么性质?
中国证监会规定,严禁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制造证券交易的假象,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的目的,也就是操纵证券市场。
通常听到的庄家是拥有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他们的交易往往会带动股票价格及成交量的变化,只要不是故意操纵股票,就不会形成操纵市场罪。
《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操纵股票有没有罪?那黄光裕那个操纵股票罪是什么意思?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
操纵股价不一定是机构,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股东、隐形股东、个人等,只要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他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
外国(像美国,美国啊)这些国家是否有股市操纵罪
每个国家都有股市操纵罪。
但是在诸如美国的法制市场,没有庄家和散户的等级区别,公司任何的信息必须是透明的,如果公司或所谓庄家恶意隐瞒信息,避免不了严重惩罚的后果。
美国对违法的公司或部门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
所以大家是在一个信息平台上做事情,不会有公司敢虚报利润骗取散户的。
在这种市场上,只要有头脑、实力和眼光的人就会发财。
所以你是否操纵股票取决你是否合法的进行一切交易。
中国股市的建立始自上一世纪九十年代初,可以说,中国股市的规则是“胎生”于美国股市的规则。
同时,结合了中国的具体情况,修改建立的。
相较美国股市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中国股市只有二十多年,法规的完善性需要时间的弥合。
总体讲,两个市场有主要区别如下:单一国家与世界区域的范畴区别:中国股市仅仅涵盖是中国的企业,这不同于美国集合了近一百个国家的企业。
到2011中国股市的市场规模约合3兆亿美元,而美国NYSE和NASDAQ总和为128兆亿,它的规模大大超出了世界前五名的总量。
中国股市近年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第五大市场,但是,从国际投资的自由度来讲,至今还要通过QFII和RQFII等形式,才能进入A股市场,限制多多。
故此,它还属于单一性的地域市场,完全不同于美国股市的自由和世界性特点。
政策市与自由市的大环境区别:一是中国设立的涨停板,对日交易波动设置上下限的控制,这使得大幅冲击,需要若干天才能释放完,交易的自由度受到一定的限制。
而美国市场,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一般不停盘,对于股票日差上下不予干涉。
二是在中国,由于有许多国有企业掌控在政府手里,政府就是最大的股东,这样有许多非流通股存在,容易造成流通股相对较少和股票的大幅波动;而美国政府,一般只以养老金,社保基金等方式购买企业股,并由特别指定的专业公司为其管理,投资在个股的比例一般都不大,这样基本不会影响流通。
当然,解决流通量问题,可以增加发行股,但是,量过大,会造成长期股值的增长缓慢,影响股民的积极性。
投机市场与投资市场的目地区别:中国股市常有庄家操控,其目的为短期获利;再加上,中国上市企业,分红很少,这样股市投机的意味较浓;美国股市的许多机构,包括养老金,退休金在内的投资机构,一般是以长线或红利回报为目的,机构操作不明显,平日的交易量,都只占总股数目的0.5%-3%左右,这样微量的交易,不太容易引起的的波动,稳定性极好。
没有所谓“庄家”。
一般百姓,也主要买共同基金。
T+1与T+0---股票买卖时效性区别中国股市不能在同一日实现买与卖;美国股市可以买后即卖,其操作自由度完全依靠股票所有人。
这种灵活性可能造成“喜者更喜,悲者更悲”的一边倒的现象,增加了股票的幅度变化。
另一方面,使得投资者,能够有可能快速逃离危险及快速套利。
鲜少做空与普遍做空的监督机制的区别:纽约股票交易市场(NYSE),纳斯达克(NASDAQ)和美国交易市场(AMEX)是三个主要的交易市场。
其中绝大部分股票都设有做空机制。
做空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股票市场的健康与否。
做空机构会从反面,促进企业行为的规范。
企业一旦做出违反规则的事情而让做空机构抓住了“小辫子”,并通过媒体公布于天下。
股票就会下跌,搞不好,董事会就要换人。
去年,美国许多做空机构,抓住许多中国在美上市企业的财务造假和隐瞒违规操作的问题,迫使近30家企业被停牌或摘牌。
确实起到了民众对企业的监督作用。
在中国,做空机制开始不久,允许做空的企业也不多。
加上对问题企业取证较难,对取证人员的安全缺乏保障,对做空的监督执行缺乏力度。
再者,由于上市主体为国企,再要另外一个国企去“监视”,很难透明地说出它的公允程度。
此外,在与交易有关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如交易代号与代码,手续费,借贷,红利发放(年/季),税收,金融衍生品等方面,中美股市都存在差别。
总之,中美两国股市的区别是成长与成熟的区别。
美股市场的成熟发展给它带来了巨大的机会,而中国市场的崛起,正向世人展现它未来的潜力。
操纵股票怎么样才算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操纵股市?怎么操纵?
首先它拥有的股票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幕后拥有。
其次也有规定操纵价格是不行的 经修正后的我国新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针对单位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刑法该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根据刑法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所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违反证券、期货管理法规,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庄家操纵股市,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但多年来,在中国股市中,庄家操纵股市有多种情形:一是在一些年份,在支持国企上市的政策导向下,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券商、基金公司努力维持股市的高价位,使国企股能够有一个较高的发行价;二是一些机构(包括证券类、工商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了在股市运作中获得收益,或独立坐庄或联手坐庄,操纵若干只股票;三是一些个人为了获得股市操作的高收益,假借机构名义,运用机构资金,进行坐庄操作,如若得手,大部分收益归个人,如若失手,损失由机构承担;四是一些个人通过“提供”机构坐庄信息,既获取巨额“信息费”收益,又为庄家联络了一批跟庄者。
股市虽说也是一种市场行为,股价的高低反映了供求关系,当供大于求时股价就下跌,反之就上升。
但是它又有着极强的人为色彩,这是因为股市上存在着不同的客户,而每个客户又同时进行买卖两种行为,所以这个上的供求关系中常常有着很大的虚假因素。
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要把股民进行区分: 散户:资金少,小量买卖股票的普通投资者。
大户:手中有较大量资金,对股市大量投资,大批买卖股票的投资者。
机构:从事股票交易的法人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类。
庄家:指有强大实力,能通过大量买卖某种股票而影响其价格的大户。
主力:指有极强实力,能通过大量买卖股票而影响整个股市的股价的特大户。
但实际上主力往往是若干庄家的联合行动,由其合力造成对市场的影响。
我们也可以简单地把股市上的各种力量理解为两方,一方是企图操纵股市波动的庄家或主力,常常由某些机构组成;另一方则是跟风的普通股民。
庄家或者主力买卖股票时的方法和我们普通股民完全不同,因为同是搏取差价,而他们手持的是成千万、上亿的资金,如果他们买入某种股票时一次投入的资金太多,就会使股价上升太快,而原来愿意以较低价格卖出的人也会要按抬高的价格来卖出,这样就无法达到他们买入较低价格股票的目的了。
所以他们在一开始买入时,总是在买进股票的同时又以更低和价格卖出一些股票,使股价无法上升。
等他们已经买进足够多的股票,或者说手里握有足够多的筹码时,就开始拉抬股价。
他们投入资金使股价节节上升,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来购买这种股票。
为了使这种股价上升得更“合理”,一开始时他们就要选择那些有潜力有题材的股票,这时更要煽风点火,火上加油。
直到这种股票和价格上升到某个高度,市场的交投也充分活跃时,他们在卖出自己的股票,我们称之为“派发”。
在这个时候,为了保持股价不下落,同时造成市场活跃的假象,他们在卖出股票的同时又买入部分这种股票,我们称之为“对倒”。
因为买卖双方都是同一家,所以他们并没有什么损失,但是吸引来大量的跟风者。
这时我们会看到买卖该种股票的人非常踊跃,但股价却不升反降。
等庄家出货出的差不多了,就把手中的筹码一股脑抛出,这时我们就会看到股价一个劲地往下跌,止也止有住。
这种情况我们管它叫“跳水”,指由于庄家抛售出而使股价一路下跌。
这就是庄家操纵股价的三部曲: 1、压低价格,暗中吃进; 2、煽风造势,哄抬股价; 3、高价抛售,获取差价。
了解庄家操纵股的手法,是理解整个股市价格波动的关键所在。
只有认识了这一,我们才不会盲目跟风,随时在波澜起伏的股市保持清醒的头脑。
“炒股”这个词实在是非常生动贴切地描述了股票买卖是的这种现象。
正是在众多庄家带领下,将股价“炒”得越来越高,不断升温。
而我们要想在这个市场越热,头脑越要保持冷静清醒,不被各种假象所迷惑。
什么是个人操纵股票市场,为什么这是违法的?
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该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
其次也有规定操纵价格是不行的。
经修正后的我国新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纵证券,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进行坐庄操作,如若得手 首先它拥有的股票是不是合法的,假借机构名义,运用机构资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不是幕后拥有,庄家操纵股市有多种情形,大部分收益归个人,如若失手,对单位判处罚金;四是一些个人通过“提供”机构坐庄信息,既获取巨额“信息费”收益,是指违反证券、期货管理法规:①单独或者合谋、期货交易量的;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一是在一些年份、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使国企股能够有一个较高的发行价,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笔者认为,所谓操纵证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券商、基金公司努力维持股市的高价位,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②与他人串通,或独立坐庄或联手坐庄,操纵若干只股票;三是一些个人为了获得股市操作的高收益,损失由机构承担、期货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庄家操纵股市;二是一些机构(包括证券类、工商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了在股市运作中获得收益;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针对单位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
但多年来,在中国股市中,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根据刑法这一规定,在支持国企上市的政策导向下...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6、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多少资金以上频繁买卖股票属于恶意操纵股市?
证券和期货监管法律下“恶意操纵股市”的认定 股市的主要监管法律是《证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规定,而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下称“《条例》”)及配套规定。
《证券法》适用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并未包含《证券法》,因此,一般认为两者分属不同的部门法。
作为“恶意做空”的“市场操纵”行为与“恶意做空”股市最具有关联性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并且,由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通过在期货市场的操作实施的,该行为也可能操纵了期货市场,从而构成《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七条的“[期货]市场操纵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态,证监会根据证券和期货市场监察异动报告,“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也表明监管层针对的“恶意做空”行为主要是市场操纵行为。
如果恶意做空者还“唱空”,即在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过程中,编造和散布关于股市或关于个股、股指等证券或衍生产品的虚假信息,这种活动不仅构成市场操纵行为的一部分,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受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制。
对此本文不进行专门分析和讨论。
《证券法》和《条例》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对适用第七十七条、具体认定市场操纵行为提供了操作指引。
《条例》第七十一条具体规定的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 从行文来看,《条例》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与《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基本类似。
但是,《条例》不能直接适用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仅能适用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但相关市场主体是否旨在通过操纵期货市场来操纵证券市场则在所不问。
“市场操纵”行为的具体类型 根据《指引》:——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水平。
——对《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列出的连续交易、约定交易[8]和洗售操纵[9]三种常见手段,明确了具体认定规则。
——对《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其他手段”,列出了蛊惑交易[10]、抢帽子交易、虚假申报、(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实施)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等具体手段,明确了相关认定规则,并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的兜底。
由于《指引》颁布时股指期货尚未出台,《指引》规定的多类具体市场操纵行为,并不明确包含通过期货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但鉴于“以其它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兜底条款相对宽泛,证监会在适用类似兜底条款中也体现出扩张解释的倾向,因此,证监会根据新的相关市场情况,适用或准用《指引》对通过期货交易跨市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完全是有可能的。
“恶意做空”的法律责任 实施市场操纵行为,从而“恶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锒铛入狱。
行政处罚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是什么?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