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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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股权?股权是从何而来?例如人民的名义大风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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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民的名义》涉及的法律问题《人民的名义》开播至今,该剧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参考消息》等多家主流媒体对该剧的播出高度关注,刊发各类报道逾百篇。

其中,《人民日报》评论文章《以人民的名义,将反腐进行到底》认为,“该剧中触目惊心的反腐画面,正是惊心动魄的反腐败斗争的艺术再现。

以人民的名义是反腐的动力,更是反腐的意义”。

甚至连国家广电总局都罕见地发文表扬了该剧。

一、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也就是说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股东有权利将其所持有的大风厂的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但是蔡成功却是将大风厂全部的股权都质押给山水集团,而大风厂的股份中有40%的股份是属于大风厂的职工的,蔡成功只拥有大风厂60%的股份。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工人拥有的那大风厂40%的股份,蔡成功未经工人授权,是无权处分的。

同时,剧中多次提到,蔡成功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大风厂的股权就归山水集团所有,如果蔡成功和山水集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了此约定,那么该约定属于典型的流质,根据《物权法》第211条之规定,该约定无效的。

而从《公司法》、《担保法》的角度来说,用股权质押的,当债务清偿期届满,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会成为公司的股东。

《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因此,蔡成功想以大风厂全部股份做质押不仅要征得持股员工的同意和授权,从程序上还得召开股东会,并经过半数的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

而蔡成功一没有大风厂持股员工的真实授权,二没有召开股东会,因此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

既然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那么法院就不能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倒退一万步讲,即使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有效的,法院也不应直接将股权判给山水集团,只能确认质押合同有效,要求蔡成功履行协议。

至于质权执行问题,不是法院审判阶段所能解决的。

质权执行方式,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因此,法院不能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二、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6000万元用于过桥,日息千分之四是否受法律保护?日息千分之四,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44%(用民间的说法就是月息一毛二),而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用民间的说法就是月息2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24%(月息2分),显然日息千分之四(年利率144%,月息1毛2)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值。

那么是不是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就完全不受法律保护了呢?不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的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未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的利息部分,已经支付的不再退回,未支付的不再支付;而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不仅不用支付,而且已经支付过的还可以在借款人的请求下退还。

简单的来说,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6000万利息,由于大风厂并未向山水集团支付过利息,大风厂最多按照年利率24%(月息2分)向山水集团支付利息。

三、汉东省反贪局与京州市公安局同时对蔡成功立案侦查,以谁为主?(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与京州市公安局两家谁对蔡成功案件有立案侦查权?)汉东省反贪局隶属于汉东省检察院,而检察院的侦查权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

公司把企业上市,老百姓买他的股票,是买来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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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妄明链接:http://www.zhihu.com/question/21681145/answer/19039059来源:知乎上市是变现和流通的主要途径。

非常明显的例子,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价值的差别可以是非常大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差别。

上市的好处最直接的就是能够将价值变现和参与流通。

不要单看某公司销售或是产值什么多大。

就认为老板有钱,相当多的是重资产或是需要不断投入的公司,钱都在公司里,机器设备厂房啥,老板穷得响叮当的不少。

而且还极度缺钱,需要不断更新设备扩大生产才能保证企业不破产啥的(国内这情况非常严重)。

所以很多行业,很多企业老板真正实现价值,必须要把企业卖掉或是部分卖掉比如上市这些才能实现。

加上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巨大差价。

上市之后,最直接的就是相关受益人老板啥的,名义上的无法变现的富贵,增值数倍数十倍变成真正的可以变现的钱。

所以对很多行业或企业来讲,上市就是最终目的,上市是相关利益人士利益最大化的最终途径,是变现实现财富的主要途径。

而那些不追求上市的公司,大多数都是属于轻资产,现金流非常充沛的行业。

这些企业大多拥有充沛的现金流,不需要不断投入大量资金,老板和相关利益人能够直接从利润和现金流里能直接分红,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不缺钱就不必急着上市。

上市后的风险,还是完全在于企业自身,上市本身对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利大于弊。

主要还是多数国家的上市公司受公众监督,要求透明。

(少数国家大家懂的)上市后股权分散,老板卖了股份发了财,自然不能像以前那么随心所欲绝对控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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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ne链接:http://www.zhihu.com/question/21681145/answer/19041657来源:知乎不想上市的民营企业家还是很多的,主要还是不希望被他人分权,觉得上了市以后企业经营就不是自己家关上门能决定的事了,要法批,要投票,要股东决议,要董事会决议,很多接触过的民营企业家就这样把上市列作待考虑事项的后几位,不到缺钱的那一刻不会提。

目前国内的企业家对于资本市场的理解还不是很成熟,也不像米国的企业家老想着开个控股公司然后并购这个并购那个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最后做成产业龙头,大部分情况下,一个经营得十分稳健的非上市企业,完全没有充分的驱动力让企业家谋求上市。

我干的好好的,每年发完工资交完税付完成本剩下的净利润除了缴纳公积金之外都是自己的,干嘛要自讨苦吃找那么一大堆监管机构和一群突然冒出来就想靠着我的企业赚点钱的股东来管着我,更何况还会有一群什么都不懂只想着一夜暴富的股民天天骂我。

一般会走上市路线的企业,或者是出于政治需要的国企或国资委下属企业,或者是老板或管理层很有资本市场意识,希望通过上市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资本运作将企业迅速做大做强的,或者就是地方政府金融办上市办的政绩目标摊派对象,天天有人劝你上市吧上市吧上市吧给你免税给你补贴给你批地给你批楼求求你啦你们这么好的企业不上市简直就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啊。

最恶心人的一种,就是管理层与中介机构沆瀣一气想通过上市圈钱甚至套现的。

说白了,上市的好处,就是给了一个资本市场的接入口,那些什么”提升企业品牌价值“都是中介机构在拉业务的时候扯的淡,业绩和口碑才是硬道理,能做到华为、老干妈那个级别,上市和不上市有什么区别?除了股民,普通老百姓谁关心买的空调、磕的瓜子、喝的酒、炒的菜、睡的床垫是出自上市公司?对于企业来说,能以尽可能便宜的钱融资才是上市的根本诉求,附带能有些税收减免呀、财政补贴呀、拿地优先呀更是大大滴好。

而现在国内的资金情况,别说股权融资这类借了不一定还的,上市公司即便是发个债拿个贷款,资金成本也比非上市公司低得多。

更别提那些高大上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个永续债或者美元优先票据神马的,瞬间领先好几个马身。

而有的企业利用这些融资,并个购、投个资、整合个产业链,甚至直接用上市公司股份作为对价支付(这也算是便宜的融资),运作得好的话发展就是一日千里,当然这也不是谁都能干的,大部分企业还是老老实实地在需要投资扩产的时候才去融资。

而且奇怪的是,国内的股民最喜欢的还就是看到企业融了资去投资项目,除了IPO一定要有个募投项目才能上市之外(只有我国才有的古怪规定。

),要是最近没什么动静,互动平台上天天有人问你竞争对手最近收购了这个投资那个开工了这个为啥你没有动静管理层真没有上进心……于是有的扛不住骂或别有用心的企业也投其所好上赶着把钱往外花,见过最奇葩的,还有最近劝某医药企业做民营银行的,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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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一冰链接:http://www.zhihu.com/question/21681145/answer/19036252来源:知乎行业方面,有以下好处:重资产行业+民企,难以处于垄断地位也难以融资,不上市就眼睁睁看着被对手赶超。

这是必须上市。

主...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借用他人名义持有股票合法吗?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或者法定期限 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 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 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可以用公司名义开户炒股吗

外汇的这个我不太清楚,对于我们为什么不能再交易所买卖,是这个样子的。

证券交易所开了很多席位号给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的话必须要有账户,就像往银行存钱必须要有银行账户一样,要想炒股,我们只能去证券公司开立账户,证交所是不会给个人开户的,不然所有股民都要去上海或是深圳,那太不方便。

证券市场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就是发行市场,因为股民资金问题等受限,所以一般我们是无法直接参加的,只有那些某公司的大股东可以直接参与,而股民只能靠打新股进行一级市场的参与;二级市场就是流通交易市场,股民都在这个市场进行交易。

而产生的手续费中除了要交税外,剩下的部分几乎是证券公司的收入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如果公...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0%的出资在2007年10月1日前缴足。

(2)2006年5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2006年6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4)2006年7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内未予以答复。

(5)2006年8月,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举例说明:股东代表诉讼】 ①侵犯的利益,是公司还是个别股东 若侵犯是个别股东的利益,则个别股东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

②若A、B、C、D成立甲公司,甲公司欲与乙公司合并,2/3以上股东通过,但是少数股东坚持反对,其可以请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不能达成回购协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在90天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若侵犯了公司的利益 举例:A、B、C、D成立甲公司,乙侵犯甲公司的利益。

则甲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甲公司不提起诉讼,则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或直接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出资期限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总期限均符合规定。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A企业不应参加表决。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在本题中,A企业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

其次,股东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在本题中,由于B企业反对,因此,该项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A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

答案: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企业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案: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06年2月,甲公司拟为控股股东A企业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其中包括A企业所持的6000万股。

A企业未参与表决,其他股东的赞成票为5000万股,反对票为4000万股。

(2)2006年3月,甲公司拟为乙公司2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数额达到了甲公司资产总额的35%。

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表决结果为赞成票为9000万股、反对票为6000万股。

(3)2006年4月,甲公司拟租用股东B企业的设备。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其中包括B企业...

《人民的名义》里面的股权质押到底合法吗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的权利: 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

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

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

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

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

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3] 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

《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

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

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直接索赔权 全名为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赔权 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提议召集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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