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禁入能卖股票
分析人士:被市场禁入还能买卖股票吗
证券市场禁入能炒股吗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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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终生市场禁入” 是再也不能炒股的意思吗
老鼠仓是基金经理首先买入某只股票,然后利用投资者的钱大量买入该股票,等股票涨到很高价格时,卖出自己买入的股票获利,而使投资者的资金套牢。
当大量资金买某只股票的时候,股票价格会上涨,是由那一时间段股票的供需状况决定的. 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受到投资者的极度反对,2007年,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健即因为使用老鼠仓手法不当得利而被证监会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处罚...
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是什么意思?
证券和期货监管法律下“恶意操纵股市”的认定 股市的主要监管法律是《证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规定,而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下称“《条例》”)及配套规定。
《证券法》适用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并未包含《证券法》,因此,一般认为两者分属不同的部门法。
作为“恶意做空”的“市场操纵”行为与“恶意做空”股市最具有关联性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并且,由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通过在期货市场的操作实施的,该行为也可能操纵了期货市场,从而构成《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七条的“[期货]市场操纵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态,证监会根据证券和期货市场监察异动报告,“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也表明监管层针对的“恶意做空”行为主要是市场操纵行为。
如果恶意做空者还“唱空”,即在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过程中,编造和散布关于股市或关于个股、股指等证券或衍生产品的虚假信息,这种活动不仅构成市场操纵行为的一部分,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受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制。
对此本文不进行专门分析和讨论。
《证券法》和《条例》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对适用第七十七条、具体认定市场操纵行为提供了操作指引。
《条例》第七十一条具体规定的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 从行文来看,《条例》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与《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基本类似。
但是,《条例》不能直接适用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仅能适用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但相关市场主体是否旨在通过操纵期货市场来操纵证券市场则在所不问。
“市场操纵”行为的具体类型 根据《指引》:——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水平。
——对《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列出的连续交易、约定交易[8]和洗售操纵[9]三种常见手段,明确了具体认定规则。
——对《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其他手段”,列出了蛊惑交易[10]、抢帽子交易、虚假申报、(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实施)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等具体手段,明确了相关认定规则,并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的兜底。
由于《指引》颁布时股指期货尚未出台,《指引》规定的多类具体市场操纵行为,并不明确包含通过期货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但鉴于“以其它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兜底条款相对宽泛,证监会在适用类似兜底条款中也体现出扩张解释的倾向,因此,证监会根据新的相关市场情况,适用或准用《指引》对通过期货交易跨市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完全是有可能的。
“恶意做空”的法律责任 实施市场操纵行为,从而“恶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锒铛入狱。
行政处罚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
股票程序买入
你还是 先从股市长期走势理论研究 开始学起 也就是从宏观入手 我向你推荐 【道氏理论 波浪理论 江恩理论】 各国政府也是按这些理论 来操纵股市的 但是一定要读原著 尤其是波浪理论和江恩理论 被中国人篡改翻版的书 都是垃圾 很多大学教授 利用江恩的威望出版江恩读物 其实都是白痴写白话 他自己根本没有弄懂理解江恩和波浪的实质内在 出书纯属为了赚钱 股民看了不仅学不到任何东西 反而会被误导 ... 要弄懂这些理论就得下苦功 细细钻研 ... 以上的弄懂了 你就出师了 比如上海的殷保华... 然后你在研读一些 筹码分布 均线理论【是结合波浪理论而用的】 盘口分析 量能分析 这些有助于 及时发现短期内主力动向 ... 炒股用的软件大智慧、同花顺、通信达都是正规的免费软件,也是很多用户都在用的比较好的的股票行情软件了,希望你炒股能使用免费的股票行情软件哦。
其实恳切地说,炒股靠软件是不行的,股票行情软件是让你来判断的一个信息界面罢了,在股市要自己分析,自己判断判断,交够学费你就什么都懂了,所谓经验就是“真金白银”的堆积,这样可能会呛几口水,但呛了几口水之后,经验就是你的了,而这个经验恐怕会让你受益一辈子。
建议你最好不用那些所谓收费炒股软件,这类收费的股票行情软件用的人多了,就会失效的也就是多花一笔资金,要是炒股靠软件能挣钱的话,那开发软件的人早就发了,根本用不着卖什么软件来挣钱了。
炒股要做哪些准备?如果你将投身股市,可千万要在事前检验自身是否已经做足了应有的准备,以免贻误战机,悔之晚矣。
资金准备 资金当然是炒股的前提。
没有钱自然谈不上进入股市,但要多少钱才能到股市上“潇洒走一回”呢?这要看个人的经济能力而定。
对于大多数普通投资者,投入股市的钱务必是自己家中 一段时间闲置不用的财产,可以占到存款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大部分的钱以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风险较低)为宜。
这样才不至于在万一失误时造成重大危机,以至在需要用钱时拿不出来。
切记,孤注一掷地将资金全部投入甚至借钱炒股是最危险的。
就一般情况而言,开始时以投入1到2万元做起点为宜,万一赔掉一部分也不会太心疼。
等有了经验后再逐渐增加投入。
知识和资料的准备 进入股市之前最好对股市有些初步的了解。
可以先阅读一些书,掌握一些基本用语,逐渐做到能看懂报纸、杂志,听懂广播。
另外不少证券公司营业部里常有出售不定期出版的沪深股市资料,如上市公司情况汇总表、分红配股情况表等,也是非常有用的。
随着微机进入家庭,坐在家里炒股也已经变成现实。
只要在电脑中装上必要的软件,就可以随时接收到股票的买卖了。
确定投资方式 股票投资可分为长期、中期、短期。
从一般炒股的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把长期定为半年、一年、或更长一些时间,中期定为几周至几个月,短期则是看情况机动灵活而定,也许几天、也许几个小时、也许稍长一些时间。
然后根据你本人的时间、精力、意愿等来决定采取哪种方式。
股票交易探营 买卖A股基本规程 开设证券帐户 办理证券帐户是当你走进股市的第一步。
证券帐户可以视为投资者进入股票交易市场的通行证,只有拥有它,才能进场买卖证券。
想为自己开设证券帐户,可是应该具备怎样的条件和需要准备哪些必备资料呢?只要你不是下列国家明文规定禁入证券市场的人员,他们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你了。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户:[1]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立股票帐户);[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不得开立股票帐户);[3]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开立股票帐户);[4]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5]未经授权代理法人开户者;??[6]因违反证券法规,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未满者;????[7] 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证券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
自然人开立的证券帐户为个人帐户(A字帐户)。
开立个人帐户时,投资者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件(一般为居民身份证)去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登记机构或会员证券公司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证券帐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帐户时,应载明登记日期和个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学历、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并签字或盖章。
在允许代办的情况下,如果请人代办,代办人还须提供身份证。
开设资金帐户 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须事先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帐户,资金帐户用于投资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记录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
?? ??开立资金帐户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和证券帐户卡。
如系他人代办开户手续,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
投资者在资金帐户中的存款可随时提取,证券经纪商按活期存款利率定期计付利息并自动转入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投资者委托买入时,资金帐户要有足够的余额。
委托买卖 投资者开立了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后,就可以在证券营业部办理委托买卖。
所谓委托买卖是指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股票,从中收取佣金的交易行为。
???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柜台和非柜台委托两种。
柜台委托市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营业部交易...
党员干部是否能买卖股票
党员干部是可以进行买卖股票交易的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
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
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
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都有哪些?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 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六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一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199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