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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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是什么

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从法律角度说一下委托炒股的风险和法院处理“委托炒股”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吧。

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度和看法,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上升到诉讼,那就得看法院如何裁判了。

现在股票市场火热,一部分没有股票操作经验的人也想将资金投入股市赚取利润,此时有部分公司或个人就利用人们这种心理来签订合同(如承诺盈利率或者保本等),借此吸引顾客,让顾客将股票账户委托其进行代管,赚取收益。

顾客往往看到合同内容有赚无赔,就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将大量资金投入股市。

但顾客往往忽略了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最后造成合同约定的权利并不一定能实现,而致使自身财产受到损失,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

以下案例供参考。

1.投资人与无证券委托理财业务资质的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无效——殷某诉亿创鹰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投资人与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公司无法提交其能够从事证券委托理财业务的资质文件的,委托理财协议因主体不适格而属于无效协议。

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5.5.14 2.证券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客户委托签订的委托炒股合同无效——肖某诉孙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客户账户代为炒股的,委托炒股合同无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对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的,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股票本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案例分析:本案中,孙某拥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即其接受肖某委托时,属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且获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孙某的特殊身份是导致本案中认定其与肖某之间委托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所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孙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且该条款属于禁止性条款,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委托人的资产本金及利息损失如何赔偿呢?孙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明知其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并向肖某出具类似保底条款的承诺,促使肖某与其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导致本案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孙某对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

因此,孙某应将委托股票本金赔偿于肖某,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本案中,因肖某一审中放弃利息主张,故二审对利息部分不再进行处理。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6.9 3.委托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条款无效——张某诉范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委托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条款明显侵害合同双方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分析:“保本条款”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

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该条款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但是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0.8.11 4.利用委托人身份证明办理银行卡并转取股市账户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接受他人委托炒股,利用掌握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业务和电子借记卡,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业务,假冒委托人签名,暗中转走委托人股市账户资金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分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转取他人股市账户资金133.3万元,用于自己偿还债务,其行为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

张某迫于被害人的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张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减轻处罚。

对张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4.10.9 因此,这种涉及到现金交易且有风险的事情,一...

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2008年2月22日,被告范某为原告张某出具个人书写的承诺,被告愿为原告操纵股票,操作资金账户(本金为20万),期限一年(2008.2.30-2009.2.30),期限届满账户金额达到25万元,如未达到承诺金额,被告愿承担责任。

操作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年利息,共计2.4万元,分四次付清。

在此一年当中,被告实际已经向原告支付两次利息,共计12000元。

约定期满,即2009年2月,原告无法联系被告。

2009年8月7日,原告在证券公司查询到资金对账单,资金余额37342.69元,新赛股份一股资产市值9.62元,总资产37352.31元。

原告一直未能找到被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因法院无法找到被告,遂公告送达被告,缺席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成立,但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进而该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20万本金。

【评析】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认识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是开始寻找多种方式储备资金,例如债券、股票、投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抵制通货膨胀或作为谋生的手段。

但由于个人精力和阅历的限制,有些人无法亲自操作各种理财方式,故委托理财已经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近几年股市情形看好,利润空间比较大,更多的人选择委托炒股的理财方式来为自己积累财富。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但在趋利避害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人们还是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股市中,当盈利时,双方是皆大欢喜,而亏空时,双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最终诉诸法院,然而这种以股票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笔者认为,“保本条款”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

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该条款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名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但是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本身的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个人委托他人为其操作股票,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本案中,公民个人接受委托为他人操纵股票投资,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委托炒股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故该委托合同无效。

华泰柏瑞红利etf 是股票还是基金

股份股票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票与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不同,股票的价格随着股票市场的不断变化而变化,股票的担保价值也有可能发生大起大落,而且也有可能出现利用股票的设置的形式回避《公司法》的一些强行性法律规范。

为维护股份公司和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有效地发挥股票质押的积极作用,做出了上述的规定。

禁止出质人在股票出质后将其股票转让给他人,但并不绝对。

若出质人与质权人一致协商同意将作为质押客体的股票予以转让时,即不在此限。

但出质人转让股票所有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票质押合同什么时候会生效

基金、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举例来说明、质押合同,并在工商局办理完毕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此时的质权是否实际生效?实际没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股权“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等。

但达到了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后,质权就实际生效了、专利权我认为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际生效是有区别的、条件是否达到,借贷行为是否发生:“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因此作为从合同的质押合同,其是否生效,约定的质权是否实际成立,除了达到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考虑到主合同约定内容,因为甲乙双方约定,办理完毕以上手续后,甲才会将约定贷款转账给乙。

此时,乙还未取得贷款,借贷行为还没有发生,质权也就没有实际生效:甲乙双方约定,乙将某有限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向甲借款100万元。

现甲乙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著作权等“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合同可以约定自当事方签字即可生效,但依照物权法规定...

华泰柏瑞量化驱动基金怎么样?

华泰柏瑞量化驱动基金全称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是001074,基金成立于2015年3月24日,该基金是华泰柏瑞基金旗下一只混合型基金,托管机构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 利用定量投资模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 华泰柏瑞量化驱动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照除权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泰柏瑞量化驱动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风险和收益是中等水平基金产品。

华泰柏瑞量化驱动基金灵活投资+选股优势在新一年市场环境中具有一定的投资优势。

华泰柏瑞现金宝怎么样?

华泰柏瑞现金宝是由华泰基金推出了互联网现金管理工具。

与华泰柏瑞现金宝对接的货币基金为华泰柏瑞货币A。

现金宝中的资产为华泰柏瑞货币基金,与该基金享有相同的收益。

华泰柏瑞现金宝的投资优势 存取免手续费,快速取现。

对现金宝进行充值、取现、快速取现,手续费为0;7*24小时随时取现、快速取现,具有很好的流动性。

风险低。

充值现金宝相当于购买了华泰柏瑞货币基金A,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货币市场工具,不投资股票,风险低。

每日享有收益,按月结算。

现金宝里的资产为华泰柏瑞货币基金,现金宝收益每日计提、按月结转! 操作领会,费率低。

市场多变,用现金宝灵活转换 华泰柏瑞现金宝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现金;2、通知存款;3、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4、短期融资券;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8、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华泰柏瑞现金宝的分红政策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7、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泰柏瑞现金宝的风险 与华泰柏瑞现金宝对接的货币基金为华泰柏瑞货币A。

华泰柏瑞货币A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较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根据该基金历史收益,出现本金亏损的很能性很小。

,投资随心所愿 。

用现金宝买基金,费率低至1折,花同样的钱可购买更多的基金份额。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意味着股权转让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

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

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

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

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

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新《公司法》第33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法律顾问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第140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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