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股权激励 会计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收到认股款借:银行存款(企业有关限制性股票按规定履行了增资手续)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借:库存股(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股权激励会计核算执行什么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二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交易确认方面也存在着不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原则,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到了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
股权激励计划中各时间点的会计确认。
授予日:所有者和经营者就获得股票期权的条件达成一致,同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要素加以规定,此时经营者并不真正具有持有股期权的权利,股票期权能否授予取决于日后赋予期权的条件能否实现。
授权日:如果事先要求的条件得以实现,经营者就会拥有届时施期权的权利,授权日后,经营者拥有股票期权,即拥有日后对企业收益加以分享的权利。
该日期也可称为可行权日。
在授予日和授权日之间,存在一个等待期,其时间跨度取决于股份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授予条件。
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可行权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行权日:股票期权转为股票,期权持有人成为正式的公司股东将股票期权价值确认为股本。
企业应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并确认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准则规定:凡企业为获得员工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如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如现金增值权),应当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计入利润表。
对于费用的计量,核心问题是归集与摊销。
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激励方案,首先归集出费用的总额,其次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内摊销。
即应首先按照适当的模型计量权益工具(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且应在等待期内摊销。
在帐务处理时,行权前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记“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行权时: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管理层取得股权时,实际上并不会对净资产产生影响,只有在管理层行权时,才会对公司的净资产产生影响。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对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会计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相关准则解释执行。
(一)“一次授权、分期行权”股份支付计划 除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均不作会计处理。
等待期内,股份支付准则第六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待实际可行权日,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与金额,转入实收资本(股本)或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账务处理如下: 1.股权激励授予日 企业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实际行权日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股权激励的股票(权)来源均是公司回购的库存股或定向增发的股份,如果股票(权)激励的标的股票(权)是由原股东让渡产生,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股权激励授予日 企业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实际行权日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借:实收资本(股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股本)——被激励员工 (二)涉及集团内公司的股份支付计划 集团内股份支付主要考虑的是在集团内接受服务主体和结算的主体在各自报表中如何列报。
关于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明确: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2.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例如:A公司为上市公司,2015年A公司按照经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向A公司自身、子公司B、孙公司C的高管授予了A公司限制性股票。
A公司持有B公司60%的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100%的股权。
假设A公司授予B公司、C公司高管的限制性股票在2015年等待期内确认的费用总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
问题: 1.A公司、B公司、C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C公司的股权激励成本是否可以只在A公司和C公司层面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 1.母公司A和子公司B、孙公司C均是按照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1)A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万元 ——C公司 15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50万元 (2)子公司B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万元 (3)孙公司C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15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万元 2.对孙公司的股权激励仅涉及母公司和孙公司,子公司在个别报表中不应体现。
其原因是:假如子公司做账,其会计处理应当是相应增加对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但是在子公司的个别报表中,对孙公司的投资是按照成本法核算,因为对孙公司的投资成本并没有真实发生改变,所以不应当确认对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加,故中间公司B不应当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可能母公司对孙公司没有直接的股权投资,但是在母公司的个别报表中会出现“长期股权投资——孙公司”。
这样的结果也是合理的,因为在本案例中,母公司和孙公司直接发生了交易。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孙公司的股权激励进行合并抵消调整。
(三)股份支付计划的取消与作废 准则中没有对作废作出定义。
对于作废,我们通常理解为:由于服务条件或者非市场的业绩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导致职工未能获得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情形。
对于作废,准则中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工具的数量一致”。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满足服务或者非市场的业绩条件,则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为零,即接受的服务累计确认的费用为零。
取消通常源于公司的主动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明确,“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职工或其他方能...
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是怎样
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已经进行了规范。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11号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
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
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差异,会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问题。
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一直不明确,上市公司无法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披露的报表并不准确。
2012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
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我们可以看出,税法和会计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进行扣除。
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无论是在股权激励成本费用金额的确认上还是在扣除时点的确定上,会计和税法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说的比较简略。
对于“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的问题,该书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在总局18号公告之前出版,当时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不明确。
目前,根据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税法上允许额企业扣除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
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上,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比较原则,其中企业如何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整个问题的核心。
期权的价值=时间价值(time value)+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成本费用的金额是根据期权的价值来计算的(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并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股份支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上的股权激励,事实上就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所谓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 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 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 IPO实务中,主要是指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即拟上市公司 向提供服务的职工和其他方发行股份或者由控股股东向提供服 务的职工和其他方转让股份以获取服务的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相 关会计处理原则如下: (1)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处理。
企业应当以股份支 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 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 公积。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 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 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2)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处理。
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般而言,职工以外的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优先采用其他方提供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所确定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确定股份公允价值,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
(2)无活跃市场的,可参考PE价格。
在可量化分析调整 因素时,可对价格进行调整,但不一定非要按PE价格;申报 期内的外部投资者价格均可作为参考,但该价格应当具有一定 的代表性(如股份达到一定数量),并可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 进行一定的调整,同时披露说明调整的定量化理由。
高管人员 获得的股份价格,不能高于PE价格,但也不能低于每股净资 产价格。
(3) 无PE的,评估的价格也可以接受,但必须采用合理 的估值模型。
这里需要提醒关注,股权激励或股份支付形成的费用可计 入非经常性损益予以扣除。
采用发行新股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是什么?
各年会计处理如下: (1)在2005年1月1日,甲公司宣布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200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费计人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每年的服务费=15*10000*120*1/3=6000000(元) 借:管理费用 6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000000 笔者认为,管理人员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虽然购买价远远低于股票市价,但公司3年后向员工发行新股并没有使公司现金流出,管理人员获得的期权公允价值不应确认为服务费并增加资本公积,因此,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3)假设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全部行权购买股票。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000000 贷:股本 12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2800000 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处理虚增了企业的资本溢价,企业并没有按照市价向员工发行股票。
因此,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6000000 贷:股本 12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怎么做会计处理
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股权交易的账务处理方法:1.授予日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根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3.可行权日之后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成本费用,而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即等待期内按照受益原则处理,等待期后不按受益原则处理。
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安排中,常见做法是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和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
对于此类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本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等科目。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和解锁期等相关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判断等待期,进行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
对于因回购产生的义务确认的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需回购的股票,按照应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股本金额,借记“股本”科目,按照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上市公司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而无需回购的股票,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股”科目,如有差额,则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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