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股票有哪些权益
股票中的普通股持有者有哪些权益?
(2)利润分配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
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
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
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
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普通股股东的权益:(1)公司决策参与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2)利润分配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
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
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3)优先认股权。
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4)剩余资产分配权。
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普通股股东的权益:(1)公司决策参与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2)利润分配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
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
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3)优先认股权。
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4)剩余资产分配权。
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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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股东权力常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认购股份,而在法律上享有的各种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持有人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经营参与权。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推出建议。
还包括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
2,利润分配权。
股东有权按其股份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分得股息和红利。
3,处置股份权。
股东有权依法处置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力,如转让、买卖与赠与等。
4,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公司因故倒闭和解散时,在公司债务清偿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股参加分配。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普通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股东是公司的部分所有者,为使公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章程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2)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一旦公司经营亏损或宣告破产,股东应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责任。
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它以股东持股数量的比例作为其承担责任的界限。
这种责任又是间接的,它是以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间接表现出来。
(3)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
股本作为公司经营的资本金需要长期使用下去,只要公司不解散不倒闭,股本永远存在于公司中,不能退还给股东。
股东想把所持有的股票兑现,只能将股票在流通市场上转手交易,不能从公司抽回资金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股票投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投资股票即代表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东可享有以下的权利:一、盈余分配权二、剩余资产分配权三、优先认股权四、出席会议权五、检查帐务权六、须承担经营的风险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作为股东是公司的部分所有者,为使公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章程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承担经营风险、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一旦公司经营亏损或宣告破产,应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三、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股本作为公司经营的资本金需要长期使用下去,只要公司不解散不倒闭,股本永远存在于公司中。
股票中持有的“普通股”和“优先股”所享受的权益主要有哪些不同? ...
普通股股东享有以下四个基本权利:(1)公司决策参与权。
(2)利润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
(4)剩余资产分配权。
优先股股东权利 (1)股息分派优先,股息率固定。
(2)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发。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发行过优先股
作为普通股股东,他享有哪些权利?同时要承担哪些义务?
一、普通股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最基本股份,是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权力义务特点(1) 有权获得股利,在公司支付债息和优先股股息之后才能分。
普通股股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净利润多少而定。
经营有方、利润不断递增时普通股能够比优先股多分得股利;但经营不善,可能一分钱都得不到,甚至可能连本也赔掉。
(2) 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清算时,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
但普通股东必须在公司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才能分得财产。
由此可见,普通股东与公司的命运更加息息相关,荣辱与共。
当公司获得暴利时,普通股东是主要的受益者;而当公司亏损时是主要的受损者。
(3) 普通股东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即有权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
任何普通股东都有资格参加公司最高级会议——股东大会,但如果不愿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其投票权。
(4) 普通股东一般具有优先认股权,即当公司增发新普通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可能还以低价)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百分比不变,从而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权益。
股东有何权利?
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成立了,投资人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就享有了股东权利,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
股份或出资转让了,就失去股东身份,就失去股权。
只有在公司中的投资人才称为股东,在公司形式以外的经济组织中如合伙企业等投资人不称为股东。
那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主要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1、 投资受益权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
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
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
《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
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
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
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
5、股票交付请求权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
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主要包括如下权利: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
主要包括:(1)重大问题决策权。
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2)建议或质询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
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
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
8、知情权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
主要包括:(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寻求救济。
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
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
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
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
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权益类型股票
股票种类很多,可谓五花八门、形形色色。
这些股票名称不同,形成和权益各异。
股票的分类方法因此也是多种多样的。
按股东权利分类,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
1.普通股 普通股是随着企业利润变动而变动的一种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份,是股份企业资金的基础部分。
普通股的基本特点是其投资收益(股息和分红)不是在购买时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
公司的经营业绩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经营业绩差,普通股的收益就低。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亦是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但又是股票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
在我国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一般可把普通股的特点概括为如下四点: (1) 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权获得股利,但必须是在公司支付了债息和优先股的股息之后才能分得。
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一般视公司净利润的多少而定。
当公司经营有方,利润不断递增时普通股能够比优先股多分得股利,股利率甚至可以超过50%;但赶上公司经营不善的年头,也可能连一分钱都得不到,甚至可能连本也赔掉。
(2) 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进行清算时,普通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普通股东必须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才能分得财产,财产多时多分,少时少分,没有则只能作罢。
由此可见,普通股东与公司的命运更加息息相关,荣辱与共。
当公司获得暴利时,普通股东是主要的受益者;而当公司亏损时,他们又是主要的受损者。
(3) 普通股东一般都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即有权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
普通股东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权,持有两股者便有两股的投票权。
任何普通股东都有资格参加公司最高级会议枣每年一次的股东大会,但如果不愿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其投票权。
(4) 普通股东一般具有优先认股权,即当公司增发新普通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可能还以低价)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百分比不变,从而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权益。
比如某公司原有1万股普通股,而你拥有100股,占1%,现在公司决定增发10%的普通股,即增发1000股, 那么你就有权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其中1%即10股,以便保持你持有股票的比例不变。
在发行新股票时,具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既可以行使其优先认股权,认购新增发的股票,也可以出售、转让其认股权。
当然,在股东认为购买新股无利可图,而转让或出售认股权又比较困难或获利甚微时,也可以听任优先认股权过期而失效。
公司提供认股权时,一般规定股权登记日期,股东只有在该日期内登记并缴付股款,方能取得认股权而优先认购新股。
通常这种登记在登记日期内购买的股票又称为附权股,相对地,在股权登记日期以后购买的股票就称为除权股,即股票出售时不再附有认股权。
这样在股权登记日期以后购买股票的投资不再附有认股权。
这样在股权登记日期以后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包括老股东),便无权以低价购进股票,此外,为了确保普通股权的权益,有的公司还发认股权证枣即能够在一定时期(或永久)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目普通股份的凭证。
一般公司的认股权证是和股票、债券一起发行的,这样可以更多地吸引投资者。
综上所述,由普通股的前两个特点不难看出,普通股的股利和剩余资产分配可能大起大落,因此,普通股东所担的风险最大。
既然如此,普通股东当然也就更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而普通股的后两个特性恰恰使这一愿望变成现实枣即提供和保证了普通股东关心公司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的权力的手段。
然而还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股和优先股向一般投资者公开发行时,公司应使投资者感到普通股比优先股能获得较高的股利,否则,普通股既在投资上冒风险,又不能在股利上比优先股多得,那么还有谁愿购买普通股呢?一般公司发行优先股,主要是以“保险安全”型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对于那些比较富有“冒险精神”的投资者,普通股才更具魅力。
总之,发行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目的在于更多地吸引具有不同兴趣的资本。
2.优先股 优先股是“普通股”的对称。
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
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少数可赎回的优先股例外)。
优先股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
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
二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
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
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优先股的优先权主股息领取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