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股票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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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准备新三板上市,内部认购股票该买吗?

什么是新三板?怎样购买新三板股票

“新三板”现在的报价券商主要有:申银万国、国信证券、广发证券和国泰君安。

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后,可以通过定向增资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

“新三板”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新三板”的委托时间: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购买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有风险吗

1.所谓购买原始股我认为就是入股这家公司,个人当然能入股。

2.如果是在股改前入股的话可以以增资的形式进去;股改后进去的话就是公司增发股票然后你来认购。

你入股以后都是要做验资然后会出现在股东名单里并在工商备案的,等挂牌成功以后你会有一个股东账户,里面会有这家公司的股票。

3.变现的话新三板挂牌成功以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或者做市交易,目前新三板企业大部分都还只是协议转让,所以流动性很差。

4.你爸爸后来入股,所以应该不会是控股股东所以是没有限售期的,挂牌成功后就可以转让。

5.新三板挂牌流程比主板创业板要简单很多一般来说4-6个月就能完成挂牌,但是由于企业自身的一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挂牌时间延迟。

6.如果是协议转让,也不存在什么破发了,价格都是双方私底下商量好的。

如果标的公司比较优质,有券商愿意做市的话流动性会好很多,去年有券商做市的三板股票走势还是相当不错的,所以应该不会破发。

我们公司打算明年在新三板挂牌, 公司内部员工可以认购公司股份,...

一、新三板股票转让采取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协议方式、做市方式。

这个取决于新三板股票公司申请。

不同的转让方式,投资者的操作方式也大不相同。

(1)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

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

(2)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是投资者之间进行买卖成交。

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考虑到市场各方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协议转让方式下意向委托与意向申报的规定暂未实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制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二、股票转让时间的规定: 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三、交易价格的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三、交易股数的规定: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卖出挂牌公司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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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新三板定增的定义 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新三板定增可在申请挂牌阶段进行,也可在挂牌后进行,还可在挂牌时同时进行。

二、新三板定增的流程 (一)确定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1、定增对象 (1)人数不得超过 35 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3 )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人。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规定解读:1)公司现有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 35 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现有股东指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作为特定对象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且将核心员工纳入定向增资的人员范围,明确了核心员工的认定方法,使核心员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为公司的股东,利于公司开展股权激励。

3)合格投资者。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12月20日修改)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①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③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2、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与相关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二)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董事会的决议要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

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应当说明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三)发行方案重大变更的处理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就股票发行等事项进行审议。

(四...

【新三板企业挂牌流程】如何图解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流程?

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定向发行流程一般是:①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②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③证监会审核 并核准;④发行;⑤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或者1年内股票融资总额低于净资产20%的公司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这种情况下的流程如下:(1) 决议:董事会就定向发行方案及方案的重大调整等事项作出决议, 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2) 发行与认购:包括发行方式、披露认购公告、认购与缴款。

(3) 验资:认购完成后,挂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资手续。

(4) 提交申请备案文件: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验资完成后的10个转 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登记表和相关文件。

(5) 形式审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发送与 回复问题清单等。

(6) 出具股份登记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文件形式审查后出具股 份登记函,送达公司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主办券商。

(7) 登记与公告:挂牌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后,披露相关公告。

(8) 备案:挂牌公司将股权登记证明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一起交 中国证监会归档。

(9) 公开转让:本次股票发行中无限售条件和无锁定承诺的股份按照挂 牌转让公告中安排的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公司准备新三板挂牌,可以内部认购原始股应该注意什么?

天交所不是一般意义上讲的证券交易所,是股权交易所,交易量很小,上的公司规模也很小,跟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根本就不是一个重量级,这个所谓的三板也只是自己的称呼,跟创业板同样不是一个重量级。

所以在天交所上市股票也不会涨多少。

一个1600万收入的公司在正常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上市的,所以只能去天交所这种地方挂牌,以便让公司有一个融资的渠道。

如果是内部认购原始股,又说不成功就退钱的话,那你是并不出现在公开的股东名册上, 股票也是挂在公司某股东或者老板的名下,所以上市后不能自主卖出,只能老板卖,卖了把那份钱给本人。

如果上市不成功,那就把你钱退回就是了。

但是要注意在协议中写明这个。

天交所挂牌很容易的,要是连天交所都上不了,那这公司也没啥前途了。

因为交易量小,上市后大额股票是不容易卖出的。

...

您好,我们公司打算新三板上市,购买原始股风险大么?

一般都是骗局。

原始股一般指上市前公司的股份,真正准备的上市的公司上市前不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一般都作为福利在单位内部职工认购,或向特定的投资机构募集。

认购原始股的方法:原始股,就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

1. 目前社会上有意购买原始股的公众较多,购买原始股有两个途径,一个是通过它的发行进行收购,如果该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募集的方式设立的,那它在设立时除去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外,其余部分会向社会公开募集。

2. 另一个途径是通过转让进行申购,如果是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则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之后的转让也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转让也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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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新三板定增的定义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新三板定增可在申请挂牌阶段进行,也可在挂牌后进行,还可在挂牌时同时进行。

二、新三板定增的流程(一)确定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1、定增对象(1)人数不得超过 35 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3 )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人。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规定解读:1)公司现有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 35 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现有股东指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作为特定对象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且将核心员工纳入定向增资的人员范围,明确了核心员工的认定方法,使核心员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为公司的股东,利于公司开展股权激励。

3)合格投资者。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12月20日修改)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①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③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2、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与相关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二)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董事会的决议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

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应当说明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三)发行方案重大变更的处理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就股票发行等事项进行审议。

(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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