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湖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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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天目湖不可不尝。

烹制天目湖砂锅鱼头,选用天目湖水体中天然生养的大花鲢鱼头作原料,纯天然天目湖水为汤基(经周围山体绿色植被过滤了的湖水,湖底为沙质而非淤泥,这一独特的自然环境造就了天目湖水清澈甘甜,纤尘不染,故其中生长的鱼类也绝没有土腥味),去鳞去鳃,除去内脏,洗净剁下鱼头,将鱼头下锅煎黄后捞出,放入砂锅,注入天目湖水,辅以葱结、生姜、料酒、香醋、香菜、胡椒等,撇除浮油,在火上煨煮数3小时以上,加上特有的烹调工艺加工而成。

因而天目湖砂锅鱼头以其成品“鲜而不腥 ,肥而不腻”汤鲜汁浓如乳,鱼肉白里透红,细嫩无比,香气扑鼻。

鲜美绝伦而著称于世。

天目湖本地特产还有:天目湖啤酒 、绣球岛绿茶 、天目湖白茶、白鱼、乌米饭、冬笋干、南山板栗、手工香肠、烤香鱼、雁来蕈、溧阳扎肝﹑南山竹海“全竹宴”﹑竹箦风鹅、戴埠狗肉、南山竹鸡、溧阳白芹、平桥板栗、周城羊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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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湖有什么特产

饮天目湖啤酒 : 几乎所有的游客都爱喝一杯天目湖啤酒,因为一看就知它由纯净的天目湖水酿制而成,舒心爽口。

品绣球岛绿茶 : 坐在岛上茶苑,欣赏窗外采茶女优美的身姿,自己也可亲手采摘,采茶、制茶与品茗的雅趣,在天目湖的青山绿水间尽情领略。

喝“天目湖砂锅鱼头”景区内大小饭店都用砂锅鱼头这道汤压轴,喝过以后方觉不枉此行。

临走,别忘了拐进天目湖土特产购物中心,给家人或朋友捎上一份经济实惠的礼物。

砂锅鱼头、茶叶、南山板栗、野山笋、水芹、草鸡、啤酒鸭、“竹箦”凤鹅、“女神”,樱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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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篇关于天目湖的游记,主要写景色

夏天来了。

每年到了这时候,我们总是有着亲近水的无限渴望,出去游玩也会选择去海边或者湖边度假。

天目,江苏境内最后一泓净水,其湖光山色和砂锅鱼头充满神奇魅力,最适合挥洒亲子间无限的柔情。

亲水,惊叹自然的美丽 群山环抱的天目湖水,清冽甘甜,在晨暮氤氲的水气里,在白天潋滟的波光中里,显得柔肠百转,风情万种。

到湖边,让孩子稚嫩的小手掬一捧绿水,任它从指间滑落,那感觉好像看到了山间清亮的溪涧,听到它们一路淙淙而来。

告诉孩子,这水由天目湖三大源头及320平方公里范围内溪涧汇集而成,达到国家二级饮用水标准。

白鹭在湖面飞翔,野鸭在水中悠游,乘游艇轻轻荡开一湖碧绿,在大自然仙境般的怀抱中,孩子会说什么? 美啊,请停留一下!不,那是浮士德对魔鬼说过的。

游艇停靠在奇异的龙兴岛上,清凉之气扑面而来,这里四面环水,密林丛生,隔开了夏的燥热。

沿着曲折的栈道走过来,到处是野花野果,曼妙的佤族歌乐似水中飘来,在山谷间回荡……在孩子漫长的人生旅途中,对美的认识和欣赏,也许就从这里开始了。

采摘,伸手就是幸福 初夏,果园里的繁荣比秋天来的更兴致勃勃。

在阳光明媚的午后,牵着孩子的手,到天目湖畔的果园里走一走,当油画一样鲜艳的油桃就垂在脸边唾手可得,香甜的气息弥漫在周围,你会感到全身都涌动着丰衣足食,不劳而获的奢侈。

让孩子拥有一小筐亲手摘下的果子,即使什么都不做,什么都不说,小小的心灵也会感觉到生命的饱满和充实。

何止是油桃,随着气温的一天天高涨,葡萄、西瓜、水蜜桃,一批批的水果像赶趟儿一样鲜美成熟,挂在枝头。

幸福就长在树枝,伸手就可以摘得。

不过,每种植物都有自己的生长规律,采摘前和孩子一道请教果农,用正确小心的方式对待每条枝丫,这样采摘会让孩子和果树都更舒服。

状元,播种一颗种子 当然要去状元阁和中华曙猿馆了。

溧阳历史上出过一位状元,两位榜眼,三位探花,数名中科院院士。

状元阁汇集了我国1300多年科举制度产生的736位状元的名单和简历。

状元曾经是天下读书人的楷模,现在我们的孩子接受的是素质教育,但传统文化中德以立身、不屈不挠、立志成才的苦学精神,无私奉献、死而后已、报效国家的爱国精神照样值得弘扬! 登状元阁,让孩子的心里有一亩田,每个人心里一个梦,一棵芽儿一颗种子,是我心里的一亩田…… 状元阁还留有一位明朝郡主的宝贵嫁妆——半套《淳化阁帖》。

郡主爱好书法,其父就将皇上所赐《淳化阁帖》随她陪嫁到别桥虞家,可怜天下父母心! 在中华曙猿馆,孩子能了解这里是人类祖先中华曙猿的发源地,在详尽的资料和动物标本前,一段知识直观生动地印在了脑海里,比读书容易记多了!回去写作文,娓娓道来,比生编硬造强得多。

游戏,留下回味无穷的快乐 每个人对童年的留恋和追忆,都离不开与儿时4伙伴尽情的玩耍,快乐的游戏,飞翔的梦想…… 在天目湖著名的猴岛上,一个个游戏项目让你仿佛回到了童年,手舞足蹈得像群孩子;然而来自城市的孩子竟然如此陌生,他们的童年,是停留在大楼里,没有泥土,没有皮筋儿,没有小人书的童年。

带上他们一起穿藤网,在泥地上摔倒,让你的孩子明白,玩具带来的乐趣毕竟是短暂的,无拘无束的集体玩耍才是童年里最快乐的事。

男孩子或许更喜欢竞技游戏,夹弹子、踩气球、吃西瓜,看谁得第一? 山水园演艺广场成了大赛场!手眼要精确细致地配合,注意力要高度集中……小心,一个弹子进了篮子!家长和孩子一起比赛踩气球,看谁不拖后退。

两个人的腿绑到了一块,要紧密配合哦。

踩、踩、踩……头上都冒汗、气喘吁吁还没踩破一个气球? 渴了,去参加吃西瓜比赛吧。

记住,不能用手拿,直接用嘴啃,没事,即使拿不到名次,也饱口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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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页 共 14 页 ? 10 月26 日,本版刊登了作者颜梅生《帮小偷兑现欠条也构成盗窃》一文。

文中分析了一个案例:李某欠下他人15 万元货款,出具了欠条。

小偷盗得此欠条后,按欠条上李某留下的电话打了过来,称只要李某愿意给付3 万元,他就将欠条交给李某。

李某想拿到欠条后债权人便无证据向其索债,就可赖掉债务,遂与小偷“成交”。

不料几天后便东窗事发了。

作者认为,李某与小偷的交易引发了盗窃行为的最后终结,使小偷的未遂转化成既遂,其与小偷共同构成盗窃罪,是从犯。

对这一如此离奇的案件,编者以为无论对李某还是小偷,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问题上,都存有疑问,值得深究,故将此案例作为疑案交读者讨论。

许多读者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讨论,甚至在中国法院网的论坛上也有网友设立讨论专题,不少网友发帖谈了意见。

对这份研讨法律问题的热情,编者非常感动,在此深表谢意。

本次讨论的观点之多,出乎编者意料,现进行归纳整理后刊登,供读者进一步思考。

小偷和李某构成盗窃罪 江苏宿迁市中级法院朱千里: 欠条对小偷没有任何价值,李某给付小偷的钱不是小偷盗窃的欠条的兑付,而是李某给付他的报酬,小偷既没有偷到欠条失主的钱,更没有偷李某的钱。

小偷盗窃欠条的行为与李某购买欠条以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相结合,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

但不是李某帮助小偷实现盗窃,而是小偷帮助李某实现盗窃。

首先,两人有一致的盗窃犯意。

小偷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帮助李某而使自己获得李某的报酬,而李某的目的则是利用小偷的盗窃,取回自己的债务凭证,从而获得利益。

目的不同,但犯意相同。

其次,两人实施了互相配合的行为。

小偷先实行了窃取欠条的行为,李某给小偷支付报酬从而取得欠条,其效果实际上与李某自己盗回欠条是一样的。

债务人盗回欠条,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则可无偿占有债权人的财物,与普通盗窃在性质上无异。

这与抢劫欠条构成抢劫罪是同样道理。

广东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王学堂: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小偷窃取欠条行为的认定。

当前的民事诉讼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强调法律真实而不再刻意追求客观真实,强调法官居中裁判的辩论式诉讼模式。

假设债权人没有欠据,可能法院都不予受理,遑论胜诉了。

因此,强调欠条只是证据而不是财产权,对窃取行为不予刑事制裁,完全与时代发展脱节。

一般认为,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同时具有经济价值性、可支配性、动产、相对法定性(指法律明示某些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构成其他犯罪)共性特征。

仔细分析,欠条完全符合盗窃罪意义上的“财产”概念,对窃取欠条数额较大的行为足以认定为犯罪。

第 2 页 共 14 页 四川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付军: 欠条是债权人财产的记载。

债权不涉及第三者利益,小偷盗得欠条并不因此免除债务人李某的债务,小偷仅凭欠条也不能取得他人的财产。

但小偷把欠条卖给李某后,李某为逃避债务将欠条隐匿或销毁,使债权人丧失了向其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从李某出资 3 万元购买欠条可以推定)。

李某意图通过非法剥夺债权人请求权的方法永久地占有应返还债权人的欠款,从刑事审判实质合理性来看,受到侵犯的是债权人对该欠款的所有权。

小偷窃取欠条,犯罪还未完成,向债务人出售欠条应视作盗窃行为的继续。

李某的参与行为方使被害人失去对欠条上财产的控制,两人的共同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盗窃犯罪最终完成,李某的行为称之为承继的共犯。

小偷的秘密窃取行为与李某明知欠条来历而购买的行为共同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犯罪。

各共犯人应当对共同行为的后果——非法占有被害人 15 万元负责。

至于小偷出卖欠条获得的3 万元,可视为对赃款的分配。

江苏泗洪县法院唐玲、陈晓波: 本案欠条的性质认定以及倒卖欠条性质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

对欠条性质的认定,笔者认为,首先,盗窃罪侵犯的不仅是有形的财物,更重要的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

欠条本身虽不是财产,但是在实体上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凭证,有的甚至是唯一的凭证。

在程序上,欠条的存在是债务人向法院请求实现债权的诉讼证据。

从形式上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从形式上消灭了所有权的实现。

因此,盗窃欠条就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其次,假如李某想消灭债务,让小偷去偷欠条,之后李某给付小偷3 万元酬金。

这样和本案中的行为过程虽颠倒,但其性质是相同的。

笔者认为,小偷和李某共同盗窃被害人 15 万元的财产权利,小偷得到了3 万元的非法利益,而李某实现了消灭15 万元债权的犯罪目的。

(编者:持此观点的还有江西黎川县法院王敏、吴建华、刘建平,河南扶沟县法院刘喜中,四川泸县法院王和成等。

) 小偷构成敲诈勒索罪 江西新建县法院罗建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对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说,小偷具有非法索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小偷盗得 15 万元的欠条,欠条本身对他无实际意义,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他产生了...

盗窃欠条构成盗窃罪吗

第1 页 共 14 页 ? 10 月26 日,本版刊登了作者颜梅生《帮小偷兑现欠条也构成盗窃》一文。

文中分析了一个案例:李某欠下他人15 万元货款,出具了欠条。

小偷盗得此欠条后,按欠条上李某留下的电话打了过来,称只要李某愿意给付3 万元,他就将欠条交给李某。

李某想拿到欠条后债权人便无证据向其索债,就可赖掉债务,遂与小偷“成交”。

不料几天后便东窗事发了。

作者认为,李某与小偷的交易引发了盗窃行为的最后终结,使小偷的未遂转化成既遂,其与小偷共同构成盗窃罪,是从犯。

对这一如此离奇的案件,编者以为无论对李某还是小偷,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问题上,都存有疑问,值得深究,故将此案例作为疑案交读者讨论。

许多读者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讨论,甚至在中国法院网的论坛上也有网友设立讨论专题,不少网友发帖谈了意见。

对这份研讨法律问题的热情,编者非常感动,在此深表谢意。

本次讨论的观点之多,出乎编者意料,现进行归纳整理后刊登,供读者进一步思考。

小偷和李某构成盗窃罪 江苏宿迁市中级法院朱千里: 欠条对小偷没有任何价值,李某给付小偷的钱不是小偷盗窃的欠条的兑付,而是李某给付他的报酬,小偷既没有偷到欠条失主的钱,更没有偷李某的钱。

小偷盗窃欠条的行为与李某购买欠条以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相结合,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

但不是李某帮助小偷实现盗窃,而是小偷帮助李某实现盗窃。

首先,两人有一致的盗窃犯意。

小偷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帮助李某而使自己获得李某的报酬,而李某的目的则是利用小偷的盗窃,取回自己的债务凭证,从而获得利益。

目的不同,但犯意相同。

其次,两人实施了互相配合的行为。

小偷先实行了窃取欠条的行为,李某给小偷支付报酬从而取得欠条,其效果实际上与李某自己盗回欠条是一样的。

债务人盗回欠条,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则可无偿占有债权人的财物,与普通盗窃在性质上无异。

这与抢劫欠条构成抢劫罪是同样道理。

广东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王学堂: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小偷窃取欠条行为的认定。

当前的民事诉讼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强调法律真实而不再刻意追求客观真实,强调法官居中裁判的辩论式诉讼模式。

假设债权人没有欠据,可能法院都不予受理,遑论胜诉了。

因此,强调欠条只是证据而不是财产权,对窃取行为不予刑事制裁,完全与时代发展脱节。

一般认为,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同时具有经济价值性、可支配性、动产、相对法定性(指法律明示某些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构成其他犯罪)共性特征。

仔细分析,欠条完全符合盗窃罪意义上的“财产”概念,对窃取欠条数额较大的行为足以认定为犯罪。

第 2 页 共 14 页 四川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付军: 欠条是债权人财产的记载。

债权不涉及第三者利益,小偷盗得欠条并不因此免除债务人李某的债务,小偷仅凭欠条也不能取得他人的财产。

但小偷把欠条卖给李某后,李某为逃避债务将欠条隐匿或销毁,使债权人丧失了向其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从李某出资 3 万元购买欠条可以推定)。

李某意图通过非法剥夺债权人请求权的方法永久地占有应返还债权人的欠款,从刑事审判实质合理性来看,受到侵犯的是债权人对该欠款的所有权。

小偷窃取欠条,犯罪还未完成,向债务人出售欠条应视作盗窃行为的继续。

李某的参与行为方使被害人失去对欠条上财产的控制,两人的共同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盗窃犯罪最终完成,李某的行为称之为承继的共犯。

小偷的秘密窃取行为与李某明知欠条来历而购买的行为共同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犯罪。

各共犯人应当对共同行为的后果——非法占有被害人 15 万元负责。

至于小偷出卖欠条获得的3 万元,可视为对赃款的分配。

江苏泗洪县法院唐玲、陈晓波: 本案欠条的性质认定以及倒卖欠条性质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

对欠条性质的认定,笔者认为,首先,盗窃罪侵犯的不仅是有形的财物,更重要的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

欠条本身虽不是财产,但是在实体上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凭证,有的甚至是唯一的凭证。

在程序上,欠条的存在是债务人向法院请求实现债权的诉讼证据。

从形式上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从形式上消灭了所有权的实现。

因此,盗窃欠条就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其次,假如李某想消灭债务,让小偷去偷欠条,之后李某给付小偷3 万元酬金。

这样和本案中的行为过程虽颠倒,但其性质是相同的。

笔者认为,小偷和李某共同盗窃被害人 15 万元的财产权利,小偷得到了3 万元的非法利益,而李某实现了消灭15 万元债权的犯罪目的。

(编者:持此观点的还有江西黎川县法院王敏、吴建华、刘建平,河南扶沟县法院刘喜中,四川泸县法院王和成等。

) 小偷构成敲诈勒索罪 江西新建县法院罗建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对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说,小偷具有非法索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小偷盗得 15 万元的欠条,欠条本身对他无实际意义,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他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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