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买断式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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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规则是什么?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

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为防范风险,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

买断式交易双方都面临承担对手方不履约的风险。

对于此类违约风险,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

保证金或保证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的损失。

2.仓位限制。

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的单只券种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每日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买断式回购业务信息。

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

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买断式回购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的交易、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的监督。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买断式回购与前述质押式回购业务(亦称“封闭式回购”)的区别在于初始交易时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是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而不是质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

该债券在协议期内可以由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自由支配,即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只要保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卖给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

就可以在协议期内对该债券自由地进行再回购或买卖等操作。

买断式回购的这一特性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由于买断式回购使大量的债券不再像质押式回购那样被冻结,保证了市场上可供交易的债券量,缓解了债券供求矛盾,从而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而且各种跨品种、跨期交易的出现将有利于促进合理地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债券资产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而债券回购业务是其调整头寸、进行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

这些机构的资产流动性管理始终贯穿于其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也是体现其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买断式回购可以使大量回购债券不被冻结,突破了质押式回购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桎梏,提高了债券的利用效率,可以满足金融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买断式回购使交易双方处于对称的地位。

对正回购方而言,由于回购协议具有较低的利率和较低的保证金要求,所以正回购方可以利用融人的资金建立一个具有杠杆作用的证券远期多头。

对于逆回购方来说,不仅可以防止因为正回购方到期拒付资金而给逆回购方带来损失,而且逆回购方还可以利用回购“买断”的债券进行相应的规避利率风险和套利的操作。

如果将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以及其他远期交易新品种等金融工具配合操作,可以组合产生一系列新的交易方式,满足投资者债券结构调整、规避利率风险等要求。

股票中买断是什么意思

买断,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

一般是指以货币形式,购买他人的劳动或劳动产品的,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期的专属权、所有权、经营权。

股票交易中的买断行为其实就是涨停行为。

指买入者最高价格买入所有卖出股票的行为。

股票买断式回购融资业务是一种通过大宗交易实现流通股股东融资的业务模式。

具体指融资方将所持流通股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卖给出资方充当优先级投资人、过桥资金提供方充当一般级投资人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信托计划),在融资方获得资金后,再替换过桥资金方充当一般级投资人,保障出资方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由融资方通过大宗交易将前期转让的股票购回,出资方收回本金和预期收益。

股票买断式回购特色:融资比例最高,融资速度最快,融资成本最低,增值服务最多,满足最个性化的融资需求!

求解在买断式回购交易中为什么只介绍了上交所的,没有关于深交所的...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1、业务流程:(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2、交易主体:(1)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2)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3、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债券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交易简单易懂的区分方法,请高手指点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 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买断式回购业务(亦称开放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 (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融通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券的所有权归属不同,买断式逆回购方获得协议期间债券的所有权,在资金周转过程中还可将标的券另行正回购以便进行再融资;其次,买断式融资金额由期初买价决定,质押式融资金额由标准券折算比例决定;再次,买断式融资成本由期末卖价决定,质押式融资成本由回购利率决定。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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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国债回购品种包括哪些?

质押式回购只有国债式回购一种;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2. 但是,国债回购交易有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两种,根据上交所交易业务规则,只有机构投资者方可从事买断式回购交易,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回购)。

3.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

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空吗?

不属于利空,只属于中性消息,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说明股东急需用钱,但又不愿意把股卖出套现(注意如果控股股东的股票处于限售期内除外,原因是其股票还没有到时限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能在一段时间内融资得到现金,一般这些质押式回购是有期限的,回购到期时必须用现金赎回相关股票并支付相关回购融资利息(注:这个利息在回购生效时就已经双方约定好了)。

但是如果在回购期内,相关质押的股票股价大幅下跌,导致相关质押股票的价值达不到质押物维持最低资产价值要求时,一般这些质押式回购交易都会要求融资方追加相关的质押资产作为质押物的,如果未能及时追加,就可能会被视为违约,那时质押的资金出借方是有权卖出股票变现或变更该股票的拥有权(具体要看相关回购的协定),那时候就可能会变成利空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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