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工商登记股票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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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工商如何变更登记?

公司人格和投资人(股东)人格独立化,股权和财产权的契合关系,在现代公司产权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投资人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因而对投资获得的股权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股权是一种可独立转让的财产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通过股票的方式实现了权利证券化,股票交易受公司法和证券法调整,其中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而复杂,本文只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展开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资本性和可转让性 对于股权性质,法学理论界从来就存在各种纷繁复杂的观点,主要有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说、所有权说、独立权利说等等,其理论基础也差异甚大。

笔者认为独立权利说的观点较具合理性,股权是一种独立权利,股权是投资人基于出资行为而产生,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股权包括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

①股权内容并非为传统的债权、物权等权利内容所能涵括,债权说认为股权只是单一的财产利益请求权,显得有失偏颇。

所有权说则与“一物一权 ”的所有权理论基础根本相冲突,而且股权客体并非限于物的单一性,其中存在着众多难以自圆其说的理论冲突。

股东地位说却否认股权是一种具体权利,而是股东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没有反映股权作为权利的根本属性。

社员权说则是大陆法系一直占据通说地位的学说,社员权说本身具有很多的合理性,我国也有不少学者持该种观点,如“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股东是它的成员(社员),股权就是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若干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若干权利。

”②但独立权利说还是更能反映股权在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与公益法人中的社员权利区别,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纯粹商业主体,公司行为都是以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为基本准则,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社员资格所反映的股权身份性问题,远远没有股权的经济利益因素重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才是股权的最终目的和最为核心的东西,股权是资本化的权利。

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③对股东而言,转让股权如能获得比继续持股获得更多的利益,法律就应当尊重这种“经济人”的理性选择。

因股权的权利独立性,转让并不对公司资产产生影响,股权的流转反而有利于公司自身的资本稳定,股权的可转让性是股权的资本性所决定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及程序 股权转让本质属于权利的买卖,股权交易通过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实现最终的权利转移,即“债权行为—股权变动”的关系,股权转让合同就是股权转让的基本形式。

股权转让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同时因为股权自身的特性还要受到公司法的调整。

转让人与受让人基于股权转让的合意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时,合同即能成立。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一般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但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批准或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批准或登记之后合同才能生效。

在国有法人股的转让中,因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也必须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和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转让行为属于无效;这是法律法规对特殊股权的转让要求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对于一般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以为生效条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没有影响。

除了形式要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还取决于是否履行了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

”可见,公司法一般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由转让其股权,只是在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的,则被视为同意。

公司法“转让出资”的含义和“转让股权”应当没有实质差异,两者可作同一使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购买”一词来概括受让行为,但股权转让是否为没有附带任何义务的单纯权利转让?我们从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法律关系的分析中就可得出否定的结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主要是通过《股东协议书》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最大的义务是按...

为什么工商登记变更后股票会跌?只有注册资本变更了,由1000W变...

首先说一下注册资本变更,同样的股票数量,注册资本增加了五倍,表面上表明股票的票面价值也相应增加了五倍,但是这里面要搞清楚新增注册资本的资金是哪里来的,这个需要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将哪一部分资金转增注册资本。

除非是股东新注入资金,否则这个钱还是在公司里面倒腾,比如用留存利润来补充。

注册资本增加也表明了管理层的扩张意愿,但是扩张的产能是否能够为市场所接受,这点才是影响股价的重要原因。

股票上价格的波动虚虚实实,不可以常理来推断。

工商登记股权变更的条件?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与工商变更登记的关系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受让人通过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取得股权后,有权要求公司进 行股东变更登记,公司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 ?,经审?股权的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受 1人登记股东名册后,受让人才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认可的股东,此谓“股权、 变更”。

但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资料,不具有对世性,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 效果,只有在公司将其确认的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 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后,才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此谓 “股权变更登记”。

因此,股权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法定程序。

其次,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的登记,而不是设权性登记,股东的工商 登记仅仅是一种宣示而已。

因此,股东权利的获得与行使并不以工商登记程序的完成 为条件。

股东的工商登记以公司股东名册为基础和根据。

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确定股 权的归属,工商管理部门将股东名册的内容再进行工商登记;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发 生变动,工商登记的内容亦作相应的更改。

工商登记的内容与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内容 不一致的时候,作为一般原则,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内容应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根 据;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因为股权归?问题发发 生纠纷时,当事人不得以工商登记的内容对抗公司股东名册的记录,除非有直接、明| 确的相反证据证明。

工商局股权变更以登记,为什么查不到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公登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

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例如:A公司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中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

A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条例实施后,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系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你没有看错,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这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专业人士都会表示不解。

但目前的操作实践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公登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门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

(搜索微信公众号“投黑马”帮您发现价值,寻找黑马!) 二、对于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申请备案 对于以上两类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本身均不需申请备案登记。

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如果涉及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则须根据公登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三、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说明 1、“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称谓,非等同于股东。

发起人,简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设立人。

“发起人”仅是一个特定称谓,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这一称谓不会转移给任何其他人。

比如张三是A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则不管张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张三将永久保留“发起人”这个特定称谓。

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点的特定称谓,不仅后面进来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发起人”转让全部所持股份后,其依旧是公司“发起人”。

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发起人”无需变更登记了,因为“发起人”根本不因股权转让而发生变化。

2、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仅载明“发起人”,而非“股东”。

因此,即便发生股权转让,“发起人”并不发生变化,因此无需修改章程,亦无需办理章程备案。

3、如何确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书+股东名册记载。

因此,可以根据持有股票情况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来判断股东身份。

此外,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书文本等也是间接、辅助性判断依据。

当然,对于一些具备特殊条件的公司,比如国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实践中还有一些进入地方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单》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4、对于备案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各地做法基本统一。

但对于所涉“备案”手续,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出台“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 (2011) 37 号]”,指出“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但并未真正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出台过 “关于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章程备案的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10〕8 号],明确指出明确指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股份记载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章程备案登记。

股东变更需要工商局登记吗?

是的要到税务部门备案的,备案材料是: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

新的股东是公司还是个人,公司的话要提供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的话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哟。

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记得所有复印件都要盖公章呀。

际华集团 工商变更登记 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正常来说工商变更登记对股票是没有影响的。

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因素很多,但基本上可分为 以下三类:市场内部因素,基本面因素,政策因素。

(1)市场内部因素它主要是指市场的供给和需求, 即资金面和筹码面的相对比例,如一定阶段的股市扩 容节奏将成为该因素重要部分。

(2)基本面因素 包括宏观经济因素和公司内部因素,宏观经济因素主 要是能影响市场中股票价格的因素,包括经济增长, 经济景气循环,利率,财政收支,货币供应量,物价, 国际收支等,公司内部因素主要指公司的财务状况。

(3)政策因素是指足以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国内外 重大活动以及政府的政策,措施,法令等重大事件, 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经济政策的变化,新颁布 法令和管理条例等均会影响到股价的变动。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对股价有影响吗

股权转让一定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情况下,他们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所以,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虽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从该条规定内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权变动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推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从中可见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没有股权的股东并不存在,没有按期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只是被责令限期办理或被处以行政罚款,但并不能够否认新股东(受让人)享有的股权。

股东变更登记其实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进行的一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它本身只具有确认股权转让的功能,而不决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一步证明股权转让的效力取决于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综上所述,工商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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