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部分股权质押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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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补充质押需要公证什么文件?

(派专项人员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四. 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

五. 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

所须材料清单: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原件.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3.出质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亲笔签名)原件4.股权质押合同及公证书.5.出质方的出质证明书.6.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双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8.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9.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0.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11.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12.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处,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股权质押冻结证明书.注: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补充质押的公告是利空消息吗?

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首先。

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

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变卖质押的权利。

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

百余公司股东补充质押做什么?

市场大幅调整,那些质押股权的大股东还能撑得住么?近日,一系列公告的发布让人暂时舒了口气。

截至2月6日晚间记者发稿时,两市当天已有近50家(次)公司发布股东补充质押公告。

自2月以来,发布此类公告的公司已达140家次,综合来看,多数控股股东尚有充足“粮弹”可供补充质押,风险整体可控。

2月6日晚间,聚飞光电公告,虽然控股股东邢其彬于2月5日分2笔补充质押了110万股,但目前累计质押股份只有2422.8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8.46%。

这一质押比例非常低,即使公司股价继续下跌,邢其彬仍有非常多的“弹药”可以补充。

据统计,多数补充质押的控股股东的质押比例在50%左右。

如建艺集团,公司最新公告,控股股东刘海云于1月31日、2月1日、2月5日分7笔共补充质押了132.1万股。

质押完成后,刘海云持股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累计为1976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53.76%。

再如环能科技,据公告,2月2日,公司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补充质押了110万股。

至此,环能德美投资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了9482.53万股,约占其持股总量的61%。

多数补充质押的控股股东表示,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因触发质押平仓)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除控股股东外,一些持股5%以上的股东,特别是个人股东最近也在忙着补充质押股份。

这些持股5%以上股东的质押比例普遍较高,大多已占其所持股份的6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90%,进一步补充质押的空间十分逼仄。

如昌红科技,二股东华守夫2月5日分4笔补充质押308万股后,质押股份数已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87.17%。

相比之下,英联股份股东翁伟嘉(实际控制人之一)质押比例就较低,2月5日补充质押了100万股后,累计质押公司股份750万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2.93%。

股市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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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补充公告,股权质押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质押回购期间,股票的相关权益仍然属于股东。

股票质押回购目前是比较好的一种股票融资方式。

作为实际控制人,股票的质押不会引起持股份额和控制权的变化,是一种比较好的融资方式。

至于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其具体的资金投向,若用于企业的扩大经营、并购重组等,是利好。

楼上关于流动性的说法不妥,本身控股股东的股权就是不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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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股权质押?还要什么附加条件?

论股权质押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

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6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

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

”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

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

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

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

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

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

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

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

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

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

《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

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

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

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灵魂和躯壳。

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应并列使用。

我个人认为,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统一改称股权为宜,或至少应与公司法相统一。

二、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分析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 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

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

因此,有些学者主张,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

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

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

对此意见,我个人不敢苟同。

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

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

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

而且,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必然...

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暨部分股权质押好还是不好

股东的部分股权被质押或者解除质押无法笼统的说好还是不好。

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比如,被质押的股票是流通股还是限售股?。

股票在被质押的时候是不能上市流通的。

所以,限售股是否被质押对股票二级市场没有什么影响。

但是如果非限售股被解除质押,那么,这些股票就有可能在二级市场被卖出套现。

就会形成部分卖出压力,对股票的市场价格会有影响,通常会使股价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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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对股票好不好?

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对股票是利好消息,解押就是这公司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有进一步的控制,不会被稀释股权。

同时可以看出公司的管理层领导有方,盈利能力强劲。

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意思就是:股东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把自己的股票质押给了券商,从而获得了资金。

下面是对解除质押解释:解除质押就是对质押的解除。

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情形。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股权质押期间股价没涨解除股权质押后会大涨吗

股权质押期间股价没涨解除股权质押后不会大涨。

质押时,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量要变少,使股票似乎变得金贵起来,股价可能要上涨; 反之,解质时,流通股增多,可能下跌。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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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到底是什么意思 大股东质押股票的影响汇总

股权质押是以自己持有的股票为抵押,在券商那儿借钱。

一般是借款额度是市值的70%左右。

如果股价低于(接近)70%,需要补充质押物品或者部分还款,否则就会被卖出股票。

如果股价波动比较大,可能造成控股权变更。

也有人利用这个规则被动减持套现,比如贾布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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