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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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怎么转让?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记载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

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背书、签订书面转让文件。

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所谓背书,是有价证券转让的一种法定形式,对记名股票转让而言,就是指记名股票上所记载的股东作为背书人,在股票上签章,并在股票背面或者股票所粘附的粘单上记载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表示将该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以背书方式转让的股票,由于其形式上的要求,必须为实物券式的股票。

而实践中很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采取无纸化的形式,对于这些股票,应依据本条规定,由股东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如我国目前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采取的是簿记券式,即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记载股东账户的方式发行股票,不印制实物股票。

这些股票的交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依照交易者在证券公司开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达成交易合同、进行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等程序进行。

这种交易方式,就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按照规定,记名股票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确认记名股票股东身份的根据,也是记名股票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

记名股票的股东按照其股票的记载享有股东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记名股票的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一致为前提的,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

因此,在记名股票转让后,必须将有关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公司有权拒绝受让人以股东的身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这就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一段时间内,公司记名股票股东应当是确定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

因此,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这段时间内,即使进行了记名股票的转让,受让人也不得要求公司在股东名册上对有关事项进行变更;仍由原记名股票的转让人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同时,在公司确定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股利分配时,也需要保持股东的确定性,以有利于操作。

因此,本条还同时规定,在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也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这段时间内,即使进行了转让,仍然由记名股票的转让人,作为股东接受股利分配。

当然,在股利分配结束后,记名股票的受让人可以依据股票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人请求返还该部分股利。

此外,基于上市公司的具体特点,还专门规定,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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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相比,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其方式依一般无记名有价证券转让的规则,只要股份持有人将股票交付给受付人后,该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成为合法的股份持有人。

《公司法》也作了类似规定,即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否则应属非法交易;股票持有人交付股票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原持有人则丧失其相应的股份和股东权,股票的受让人即成为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者。

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投票。

它与记名股票比较,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记载方式上。

这种股票所有权的特点是必须具体地占有股票本身,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需要经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东大会的消息。

无记名股票的好处在于发行手续简单,易于购买和转让,不足之处在于公司对股东情况难以控制,可能导致经营风险较大。

按照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

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不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

中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投票。

它与记名股票比较,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记载方式上。

这种股票所有权的特点是必须具体地占有股票本身,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需要经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东大会的消息。

无记名股票的好处在于发行手续简单,易于购买和转让,不足之处在于公司对股东情况难以控制,可能导致经营风险较大。

按照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

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不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体,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

中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一种在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以原联邦德国最为流行。

凡持有无记名股票者,即取得股东资格。

此种股票仅凭股票所附息票领取股息,故可以自由转让。

但无记名股票必须向公司缴足股款之后才能发给,因为这种股票不记载股东姓名,如果允许股东缴付部分股款即发给股票,日后不知股东姓名,无法催缴未付股款。

与记名股票比,无记名股票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无法向股东寄送书信,不易收集委任书,甚至会影响到股东大会;二是发行公司不能掌握无记名股东的姓名,很难避免股份被包购和公司被篡夺的局面。

正是由于无记名股票存在一定弊端,有些国家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

英国公司虽允许无记名股票发行,但受严格的交易制度控制管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几乎都是采用无记名,形式发行的。

无记名股票转让和过户手续简便,交易方便,一经转让股权马上就可易手。

无记名股票的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对比

以股票的票面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记名股是指在股票上记有股东的姓名,并将持票人姓名载入公司特设的股东名册上的股票。

发行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各股东取得股票的日期等。

无记名股票,亦称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和股票是均不记载股东姓名、住址的股票。

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相对,无记名股的股东,与记名股的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无记名股票与几名股票区别在于:一是记载方式上,无记名股票不记名;记名股票则记名。

二是在转让上,无记名股票在转让时出股东的姓名没有在股票和股东名册上登记,所以,转让十分简便,无须办理过户手续,只需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可生效;而记名股票的转让则要办理过户手续。

三是在分配利息上,无记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时,公司无需发书面通知;而记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时,公司则要向股东发书面通知。

公司转让是股权转让还是股份转让比较好

股权转让顾名思义就是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行为,而股份转让是股份持有人让渡其股份的行为,一般表现形式为股票的转让。

股权转让与股份转让在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有区别。

一、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二、股份转让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股份转让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所不同的是,股份转让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而言的。

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

但股份的自由转让也并非绝对。

三、两者的区别1、双方转让标的的称谓不同,因此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实行严格的限制转让制度。

对内主让与对外转让做了明显的区别:内部转让股权比较自由;对外转让股权实行严格限制,必须经全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该股权,在同等情况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行转让登记制度。

(2)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现对简单,实行自由转让。

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采取自由转让。

但是《公司法》也对股份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有《公司法》143条规定的除外。

D、交易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二者变更流程不同。

(1)股权转让A、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B、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C、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D、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E、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2)股份转让《公司法》第144条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两者实质不同,因此两者转让的行为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不完全独立的自由转让,原因是除了具有资合性,还具有较强的人合性。

也是由于较强的人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即对内开放,对外限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独立的转让,其本质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资合性公司。

A、记名股份的转让。

《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由背书的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大册。

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C、上市股票的转让。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上市股票,通常将股票交由托管,股票买卖的交割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转让双方并不谋面,证券和资金从账簿上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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