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淹对股票影响
一般暴雨及洪水会对股票和期货市场有何影响
龙头股对股市的影响有多大?
在每轮牛市行情中,领涨龙头股那一飞冲天,天马行空的走势总是令众多投资者热血沸腾。
每一轮行情总有一轮行情的灵魂,龙头品种总是出现在那些最时髦概念中。
因此,投资者在选股过程中应尽可能选龙头股。
除了对热点板块,龙头股的概念熟悉外,我们还必须随时注意正在处于拉升期的个股与板块效应,注意市场成交量最大的一类板块涨跌的目的,板块的转换,那在一个热点板块呈现明显的疲态之后,不应再放主要精力关注这板块,应立刻退出,耐心等待下一个热点板块出现。
所以,要对目前市场正在炒作的热点板块股进行研判这个热点能维持多久,潜在的朦胧题材是否被充分挖掘,介入这样的热门股常常也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股票涨跌对上市公司有何影响?
一、从短期来看,股票价格正常的涨跌对公司经营无影响。
理由是:公司在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就完成了资金的筹集,公司得到了一笔可用于长期发展的资金。
而股票的交易只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的转让,价格的高低并不影响企业已经筹集到的资金,只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和损失。
二、从长远来看,如果一只股票的价格持续性的下跌,甚至跌破发行价,则反映出企业经营业绩不佳,同时,也说明投资者对公司发展未来处于悲观预期,公司的品牌影响力会受到影响,更严重的,导致投资者不愿意持有该公司股票,也无人愿意购买该股票。
那么公司将无法通过增发等方式继续从证券市场获得融资,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请问散户过多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这个问题,要看散户与筹码的关系,筹码集中,散户就会减少,筹码分散,散户就要增多。
流通股本的变化就是一个由分散到集中,再由集中到分散的过程,筹码分散了,也就是散户多了,散户多了,很大的可能是主力跑了,会下跌.相反,散户逐渐减少,很可能是主力进入,不然散户的筹码到那里去啦,回答到这里,我想你应该明白散户过多对股票的影响了,但也不是绝对的,主力往往瞄准那些散户太多的股票,以便吸到筹码,这时股价也会上涨。
散户股市用语。
进行零星小额买卖的投资者,一般指小额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与大户相对。
股市里的操盘坐庄就是庄家,当庄家赚钱时散户就亏钱。
亦有同名书籍《散户》。
解禁对股票的影响:
小盘股一般只有一个庄家即主力资金。
而大盘股的庄家就比较多。
由于政府从来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致使很多庄家慢慢地现成了一种抱团取暖的默契,目的就是抵抗政府无序调控股市的风险,和尽可能多地从股民手里赚更多的钱。
例如工商银行的庄家即主力资金高达百家。
默契使他们一起拉升,一起砸盘,一起偃旗息鼓。
如果这些主力资金意见发生冲突,那就有了大麻烦。
例如盐湖钾肥的庄家在2008年底开会决定如何操作。
会上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最后大家分手各奔东西。
于是撤出盐湖钾肥的13只主力资金狂卖筹码,导致连续八个跌停。
他们分崩离析,手里持有该股的散户就到了血霉。
......
利空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一、利空往往会导致股市大盘的整体下跌,不断的利空消息会造成股市价格不断下跌,形成“熊市”。
二、对于空头有利,也就是对股市有负面影响的消息,会引起下跌!简单的说就是对后期投资不看好的人把投资收回,对股票的影响就是,一般这种情况被确实的话,股票就会下跌。
三、利空会给股市带来不好因素的消息,能剌激股指下跌。
例如加息就是典型的紧缩宏观调控政策,会导致利空。
那么,关于股票利空是什么意思?简单点说导致股价下跌的消息就叫做利空。
各位投资者一定要分析好什么是利空消息,
股票代持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展开全部 想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常见情形1、身份原因不适合做股东,比如公务员不能从商。
2、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超过50人的有限公司就会考虑将部分股东的股权由其他股东代持。
再如,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规定,“最大股东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
因某一股东的持股超过40%的,那么就会采用股权代持协议来解决。
3、提高股东会决策效率。
为保持公司股权架构的稳定性,稳定入股对象,提升共同创业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管理决策的效率,避免因实际持股状况变动而频繁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规避同业竞争、竞业限制。
比如,国企高管人员不得投资与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相竞争的企业。
负有保密义务的股东,投资设立其他与所任职企业相同的企业均可能使用股权代持方式来回避解决。
5、法律意识淡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嫌麻烦。
尤其股权转让的受让一方,认为受让股权就是为了分红的目的,加之,办理股权转让程序繁琐,只要能够拿到应得的分红,办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无所谓,认为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就可以。
二股权代持双方各有什么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对委托人(被代持人、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可能股权代持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但是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否则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股权代持协议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委托人的投资目的既不能实现,随之产生委托人(被代持人、隐名股东)向受托人(代持人、显名股东)主张返还款项的纠纷。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登记于受托人名下的股权被法院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当受托人因其他原因导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被登记于受托人名下的股权(含代持股权)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
虽然双方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但并不能因此对抗法院对被执行名下股权的强制执行。
【具体可参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27号 翟志汉与张文福、芜湖泰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3)登记于受托人名下的股权被处分(质押、转让)受托人的将代持股权处分善意第三人的,委托人仅能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代持协议主张相关权益,主张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相关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具体可参考 参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终字第539号 韩旭东与于传伟、杨敏华委托合同纠纷案】(4)股权代持协议被中途解除的一旦因受托人解除股权代持协议的,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将委托人变更登记为显名股东,或者不同意委托人更换其他人作为登记股东的,将造成委托人股权代持协议解除后,但股权仍登记在受托人名下的实际情况,委托人后期所有的股东权益都将不受股权代持协议的约束。
相关依据: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股东在公司法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