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追加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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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手机银行怎么追加购买股票

股票市值如何调整?

发行股票筹集的是主权资金。

普通股本和留存收益构成公司借入一切债务的基础。

有了较多的主权资金,就可为债权人提供较大的损失保障。

因而,发行股票筹资既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程度,又可为使用更多的债务资金提供有力的支持。

(2)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还。

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是永久性资金,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可长期使用,能充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3)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

公司有盈余,并且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余少,或虽有盈余但资金短缺或者有有利的投资机会,就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

(4)筹资风险小。

由于普通股票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不存在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

股票筹资的缺点 发行股票筹资的缺点主要是: (1)资本成本较高。

一般来说,股票筹资的成本要大于债务资金,股票投资者要求有较高的报酬。

而且股利要从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债务资金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

另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也较高。

(2)容易分散控制权。

当企业发行新股时,出售新股票,引进新股东,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分散。

另外,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净收益,从而可能引起股价的下跌。

短线买股票选择股票是有什么小的技巧??追加40金币..

朋友,你好!短线买卖股票难度很大,因为操作起来需要基本功很扎实的。

我从2006年开始做股票,根据这个几年的经验,写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1选股时注意成交量,开盘就放量开涨的一般就是当天的热点,可能大涨甚至涨停。

2注意消息面,突然发现上市公司有实质性利好的可以积极关注,因为当天开盘可能高开拉停。

3当天尾盘注意收盘价上扬的个股,可以买进,因为这样的股票第二天往往拉升很好。

4注意涨停的股票,这样的票第二天很可能继续涨停。

当然还有很多小技巧,希望一起学习一起交流!

回答好了追加100分!关于未开盘股票为何可以交易的问题1,泰丰国

什么未开盘啊,哪里显示未开盘,难道现在不是在涨吗?0.290(1.754%) 回答的看看好,人家是港股,不是A股 你不懂就不要发信息骂人 我说了你不相信,不知道你什么眼睛 我用钱龙旗舰2007 看了,每天都开盘交易 8月14日 开0.285 最高0.310 最低0.275 收盘0.300 你自己看吧,懒的说! 至于你用什么网站,sina还是网易,还是Google,我觉得都一样 因为我看了开盘 我的QQ918521866 不服气来找我吧

怎么买股票

到证券公司去办理开户,办一个上海股东卡、一个深圳股东卡、一个股东资金卡,然后到银行办银证通,把钱存入银行并转入到股东资金卡上。

现到证券公司办一张磁卡,这时就可以刷卡交易了。

你如果想网上交易还必须向公司申请办理上网交易的相关手续。

现在行情是不错,但是风险也是同时存在,不可盲目进行,一定要选好股票,另外祝你发财! 开始大约有五千元也就可以了,等以后有了感觉再追加投资,再告诉你实践出真知,只要你开始买卖了,你可以说是就成功了通过委托的方式. 委托的方式有四种:柜台递单委托、电话自动委托、电脑自动委托和远程终端委托。

1. 柜台递单委托就是你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帐户卡,到你开设资金帐户的证券营业部柜台填写买进或卖出股票的委托书,然后由柜台的工作人员审核后执行。

2. 电脑自动委托就是你在证券营业部大厅里的电脑上亲自输入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代码、数量和价格,由电脑来执行你的委托指令。

3. 电话自动委托就是用电话拨通你开设资金帐户的证券营业部柜台的电话自动委托系统,用电话上的数字和符号键输入你想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代码、数量和价格从而完成委托。

4. 远程终端委托就是你通过与证券柜台电脑系统连网的远程终端或互联网下达买进或卖出指令。

除了柜台递单委托方式是由柜台的工作人员确认你的身份外,其余3种委托方式则是通过你的交易密码来确认你的身份,所以一定要好好保管你的交易密码,以免泄露,给你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当确认你的身份后,便将委托传送到交易所电脑交易的撮合主机。

交易所的撮合主机对接收到的委托进行合法性的检测,然后按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价,自动撮合成交,并立刻将结果传送给证券商,这样你就能知道你的委托是否已经成交。

不能成交的委托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队,等候与其后进来的委托成交。

当天不能成交的委托自动失效,第二天用以上的方式重新委托。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每周一至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法定假日除外。

质押的股票跌的话要追加是什么意思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

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

(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

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

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这一规定和第2 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 (三)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 (五)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 (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 (七)作为债务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 (八)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 (九)债务人被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权利人的,该另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十)对被执行的企业法人投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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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东责任等新准则,为在执行程序中依法确定股东的责任,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执行程序毕竟不同于审判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实践中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常见情形。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不能履行裁判的公司要进行财产调查,其中包括注册资本的组成、股东依约出资的状况、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注册资本的运行状况等等,通过财产调查比较容易发现股东出资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公司中股东的地位与开办单位相同,应当对股东的出资瑕疵行为适用这一规定。

执行人员通过调查查明公司股东具有出资瑕疵的情形,应当作出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直接作出裁定的条件是:①公司无财产履行债务或者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②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③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余额且不超过其出资瑕疵的数额。

二、公司人格形骸化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公司,公司即股东,股东即公司,一个公司两个股东,夫妻俩或者与子女等,办公室设在家里。

一旦公司不能偿债,百般推托或者百般躲避,即使公司有财产,也早已转移到股东个人甚至于父母、子女等与公司无关人员的名下,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成了股东对抗执行程序的“挡箭牌”。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笔者认为,在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案件中,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确凿无疑的,只要人格形骸化的证据确实充分即可。

如果要求债权人另行起诉股东,待判决后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会造成一个案件需要两个判决的局面,不仅是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根据“执行力扩张理论”,有必要将执行当事人的范围扩大到执行依据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外的民事主体。

在执行程序中,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事实成立,执行机构可以裁定追加控制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应当追加的是“控制股东”而非其他名义股东或者非控制地位的股东。

三、滥用一人公司人格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债权人只要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主张,则股东就要承担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责任,拒绝举证或者举证不能的,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程序中一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机构发现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情形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要求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审查公司账簿、经营状况、财产去向。

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拒绝出示账簿,拒绝提供证明,或者伪造虚假账簿的情形。

股东拒绝证明或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执行机构可以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很多股东具有双重身份,尤其是一些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一方面是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又是公司的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这种身份为他们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提供了便利。

有些股东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将公司的财产转移、隐匿或者侵吞,将公司变成空壳,债权人索债无门,法院也无法执行,公司成为股东逃债的工具。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可见,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返还原物或者损害赔偿。

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转移、隐匿、侵占公司的财产范围或同等价值。

执行程序中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追回公司财产或者追加侵权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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