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操控股票违法吗
如果有人故意操作股票违法吗
还构不成触犯法律。
反之,就会触犯法律。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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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股票怎么样才算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股票违法是怎么认定的
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操纵股票违法是怎么认定的答:(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希望能帮到你,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个人操纵股票会违法呢?
1、因为机构没有操纵股价,除非是实力非常强的机构,要不然是不可能操纵的;操纵股票如果有是证据确切,当然可判其犯法。
另外进货和出货手法很多,不是所能觉察得出来的。
机构为了操纵市场,就会自买自卖,需要很多帐户的支持,但这并不说明是操纵股价。
2、有关操纵股价的解析: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共规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当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偏离真实供求条件下投资人自主买卖所应形成的正常水平时,可以认定交易价或交易量受到了影响。
当这种影响程度严重时,可认定形成对交易价和交易量的操纵。
具体包括7类情形:一是相关证券交易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所规定的异常水平;二是相关证券交易异常受到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质询、核查、调查或采取监管措施;三是相关证券达到涨跌幅限制价位,或者形成虚拟价格水平,或者交易量异常放大、萎缩或形成虚拟交易量水平;四是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可比指数;五是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发行人基本面;六是相关证券价格或者交易量在某一特定时段严重异常;七是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恶意操控股价的定义是什么?那些庄家机构是怎么操作股票的又不违法...
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
操纵股价不一定是机构,也可能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股东、隐形股东、个人等,只要集中资金优势、内部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其他投资不具备的特殊条件,达到使股票价格可持续的改变,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巨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操纵股价。
操纵手段 1、上市公司,倾力配合 欲话说:苍蝇不盯没缝的鸡蛋。
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相关的上市公司紧密配合,没有上市公司一些高管人员的别有用心,操纵市场者在二级市场上将寸步难行,一事无成。
为了一己私利,部分上市公司与操纵市场者配合得天衣无缝,要利润包装利润,要洗盘时制造利空,要出局时炮制题材,就是公司未来的经营能力不容乐观也不遗余力地高比例的送股和利用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更有甚者部分上市公司还拿出发行新股、配股或从银行借贷的资金交给庄家们委托理财,而庄家们炒做的股票正是该家上市公司,于是上市公司与操纵市场者便结成了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这就是部分上市公司为庄家鞍前马后,乐此不疲的根本原因。
2、内幕交易,黑箱操作 所谓的内幕交易就是内幕知情人士利用内幕消息在二级市场上赚取非法利润的行为。
而操纵市场者操纵股价之所以大行其道,很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内幕交易和黑箱操作来实现的。
我们撇开部分券商炒做自身承销的新股和配股不说,仅仅以发生控制权,第一大股东移位的重组类公司为例来揭开操纵市场者利用内幕交易,黑箱操作操纵股价,操纵市场的冰山一角。
一般来说,重组类公司的内幕人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收购方的高层人士;二是收购方的高层人士;三是财务顾问;四是所谓的二级市场炒做方,即所谓的庄家。
3、多开帐户,逃避监管 为了隐蔽操作,逃避监管,庄家们通过在多家营业部利用多个个人帐户分散筹码,这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例如被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信达信托公司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亿元资金,利用101个个人股东帐户及2个法人股帐户,通过其下属的北京、成都、长沙、郑州、南京、太原等营业部,大量买入"陕国投A" 股票。
持仓量从4月8日的81万股,占总本的0.5%,到最高时的8月24日的4,389万股,占总股本的25%。
但是,信达信托对上述事实未向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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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操纵股票市场,为什么这是违法的
还构不成触犯法律。
反之,就会触犯法律。
希望能帮到你。
庄家刻意操纵股票该如何识别?
一、外盘要远远大于内盘 以委卖价成交的主动性买盘称为外盘,以委买价成交的主动性卖盘称为内盘。
从其含义中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要求外盘大于内盘。
否则,假如形态良好而盘口显示内盘极大,一定是庄家暗中出货,须谨防风险,不可介入。
二、大单成交频繁。
主力资金不可能一手两手地买卖股票,因此真正的潜力股应该是盘中大单成交活跃的个股。
假如一只股票长期极少出现连续大手成交,基本上可以认定为散户行情易跌难涨。
三、2-5分钟无成交。
原理与地量相同,由于主力控盘,散户手中没有筹码,尤其是在下跌中,主力不动,该股就没有成交此现象可以印证该股筹码已经集中于主力手中。
四、盘中经常出现规律性的向上冲击波。
主力资金的吸筹动作。
普通股票则很少出现这种有力的上攻动作。
五、关键突破形态时出现巨量涨停。
盘口表现为快速封涨停,涨停后成交量极少。
看盘难、看盘难、难在不懂庄家语言,在观察股价动态走势图时如果你懂得庄家语言,你就会在其中发现庄家的踪迹。
庄家在选中某只股票准备建仓时,会用试盘的手法看看这只股票有无庄家光顾,如果有庄则会试一试它的实力,来决定是将它赶出呢?是并肩作战呢?还是跟随坐轿呢?当然这就取决于其自己实力的大小。
散户如果懂得庄家语言当然就能跟随坐轿了,因散户只有坐轿才能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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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找到这样的股票呢?那要在成交量异动中仔细观察。
首先说明,如果这只股票有庄,当其他庄试图与其争夺筹码时,则会立即有所反映,能看出这种反映需要静观其买卖盘微妙的变化,一般非庄家机构很少有人能察觉主力庄家在买卖盘中的“对话”。
主力机构选股讲究天时、地利、人和,找一个最好的进庄时机,一般是当宏观经济运行至低谷而有启动迹象时,此时入庄会在日后的操控过程中能得到来自基本面的正面配合,也能顺应市场大趋势的发展。
庄家只是大规模资金的投资者,他的行动也必须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的要求既天时。
地利即是选择个合适的股票。
在正式炒作之前制定一份详细完整的操作计划。
人和,即与各方面关系协调。
一切都准备好了就要先问问选中的股票谁在坐庄,其方法不外乎用一定的筹码投石问路,经过几天的震荡操盘手用庄家语言就知道这只股票对手的实力,向机构决策人汇报,做出最后决定。
观察的方法是:仔细的一笔一笔的看看成交明细表,第二步再仔细的看看第一二三买卖盘的数量变化,对照现手、总成交量,内盘量和外盘量,对照今日即时走势曲线图,就可以感觉到主力资金的活动。
庄家选中的股票不外乎会打穿重要的技术支撑位,引发技术派炒手的止损盘;刻意形成股价向淡形态,动摇投资者持股信心,在恐慌之余卖出手中的股票。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
是的。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
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
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
其解释依据有2点: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
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
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
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
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
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