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回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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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限售股转让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一、新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么?“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对其“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可见,国务院明确将新三板公司界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也明确指出,“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新三板限售股转让税收政策适用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如果参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关于限售股的规定,有两个比较具体的文件,《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7种法定情形属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范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将新三板界定为非上市公司后,更加符合逻辑的做法是应该直接适用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对以下7种情形均征税:(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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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怎么退出 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

股权众筹的退出渠道主要有公司溢价回购,股东间转让,还有上市几种。

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匮乏一直困扰着整个行业,堪称行业痛点。

据透露,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计划推出股权众筹报价系统,且未来股权众筹报价系统可能还会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系统打通,这相当于资本市场的五板市场。

报价系统上线后,投资者可以直接在里面进行交易,不仅创造了更多融资方和投资方的对接机会,而且还增加了投资方的退出渠道。

此外,新三板的完善中的挂牌条件规定也为股权众筹所投资中小微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创造了史无前例的机遇,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了合法的退出渠道。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如采用回购方式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①首次公开发行IPO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是众筹投资人和创业者最乐于见到的退出方式。

由于证券市场的杠杆作用,公司一旦上市,股票价值将会得到巨大提升,公司价值也随之大幅度上涨,投资人所持有的股票可以获得爆炸性的增值,一旦抛出即可获得高额的资本收益。

对于创业者来说,IPO的优势还不局限于股票增值,更重要的是企业进行IPO,表明了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以使企业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渠道,取得企业进一步发展所需的仅凭众筹投资人无法提供的大量资金。

但是由于众筹投资对象多为中小企业,当资本退出时,企业的发展往往还未能够达到公开上市的标准,同时由于各国证券法往往对上市股票的发起人所持股票的转让有一定限制,无法实现短期之内一次性退出。

尽管首次公开招股对于投资人而言可能是最有利可图的退出方式,在发达国家公司准备上市的可能性很小,在发展中国家这种可能性更小。

大多数公司从来没有以此类方式退出,通常在其出售股份之前,公司已经被收购了。

一般认为上市公司的报告和备案规定很烦琐。

因此,以IPO的方式实现退出的投资人在数量上并不占主要地位。

②并购如果企业的业绩尚未能够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或者投资人不愿意接受IPO的种种烦琐手续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则可以采用并购的方式实现退出,据统计,在退出方面,66%的初期投资人通过并购退出,并购依然是众筹投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省去IPO的种种烦琐手续,而且可以一次实现所有股权的转让,在价格上也会有相当高的收益,因此深受投资人的喜爱,是投资最主要的退出途径。

并购者一般都是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或者是该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内发展较好的大公司。

③回购如果采用回购方式退出,原则上公司自身是不能进行回购的,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回购是指按照投资协议的规定,在投资期限届满之后,由被投资企业购回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这种退出方式尽管比不上IPO所实现的投资收益,但是由于其方式简单快捷,风险较低,在让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有所保障的同时,也可以让创业者在公司进入正常发展阶段后重新收回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受到投资人和创业者的欢迎,近年来发展很快。

此种退出方式需要注意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具体的受让价格,比如前文所说的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也有的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

在上述三种主要的退出方式之外,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并且难以扭转时,投资人与创业者只好选择进行破产清算。

一旦选择破产清算,投资人和创业者都将承受较大的损失,乃至血本无归。

这是一种长痛不如短痛的解决方式。

由于创业的高度风险性,虽然投资人并不情愿,但这也是在初期投资中经常出现的一种退出方式。

股权融资退出方式是怎么样的

您好,股权融资退出方式有很多种,包括:1.首次公开发行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企业上市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2.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按现在的情况看,有些并购案是不得已而为。

通过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首次公开发行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但尚不能满足上市的条件或不想经过漫长的等待期,而创业资本又打算撤离的情况,同时,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

3.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新三板主要有以下优点:其一,新三板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且发展非常快;其二,新三板市场的机制比较灵活,比主板市场宽松;其三,相对主板来说,新三板挂牌条件宽松,挂牌时间短,挂牌成本低;其四,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但是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退出价格却一直饱受资本市场诟病。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投资者门槛过高、做市券商的定位偏差、做市商数量不足、政策预期不明朗等造成。

关于增加做市商、扩大做市商范围等改革措施未来仍有完善空间。

对企业来说,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目前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4.借壳上市:另类的首次公开发行退出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5.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

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

6.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7.清算:投资人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如果一个失败的投资项目没有其他的债务,或者虽有少量的其他债务,但是债权人不予追究,那么,一些创业资本家和企业不会申请破产,而是会采用其他的方法来经营,并通过协商等方式决定企业残值的分配。

“新三板”限售股转让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一、新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么?“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对其“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可见,国务院明确将新三板公司界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也明确指出,“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新三板限售股转让税收政策适用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如果参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关于限售股的规定,有两个比较具体的文件,《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7种法定情形属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范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将新三板界定为非上市公司后,更加符合逻辑的做法是应该直接适用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对以下7种情形均征税:(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新三板转板失败,能要求退还股款吗?

展开全部 您好,股权融资退出方式有很多种,包括:1.首次公开发行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企业上市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2.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按现在的情况看,有些并购案是不得已而为。

通过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首次公开发行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但尚不能满足上市的条件或不想经过漫长的等待期,而创业资本又打算撤离的情况,同时,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

3.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新三板主要有以下优点:其一,新三板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且发展非常快;其二,新三板市场的机制比较灵活,比主板市场宽松;其三,相对主板来说,新三板挂牌条件宽松,挂牌时间短,挂牌成本低;其四,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但是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退出价格却一直饱受资本市场诟病。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投资者门槛过高、做市券商的定位偏差、做市商数量不足、政策预期不明朗等造成。

关于增加做市商、扩大做市商范围等改革措施未来仍有完善空间。

对企业来说,鉴于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目前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4.借壳上市:另类的首次公开发行退出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5.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

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

6.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7.清算:投资人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如果一个失败的投资项目没有其他的债务,或者虽有少量的其他债务,但是债权人不予追究,那么,一些创业资本家和企业不会申请破产,而是会采用其他的方法来经营,并通过协商等方式决定企业残值的分配。

一张表看懂场内股权质押和场外股权质押的异同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场内质押定义: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主要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包括自有资金、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特点是在场内(所谓场内,即交易所内)完成股票质押交收,可以在场内直接处置。

标的股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港股通股票),但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远程办理,实践中一般是主办券商办理)质押期限:场内质押期限不超过3年,续期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

限售股要求:限售股质押回购的期限必须大于其剩余限售期。

董监高质押比例不应高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的25%。

风险控制方式:设定预警线、平仓线,券商采用逐日盯市方式控制风险违约处置:1、一般在场内处置证券,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也可以约定证券处置过户等方式进行处理)。

2、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1、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风险提示:1、根据质押标的的流动性、股价波动性、市值、行业等考虑质押率,一般限售股、转让证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标的,质押率相应下调10-20个百分点。

2、妥善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充分保障处置证券金额能够覆盖融出资金本息。

3、做好逐日盯市,及时进行预警、处置。

4、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场外质押定义:主要操作主体是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实际上是在融资过程中出质人于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担保手段,其不能直接在场内交收和处置股票。

标的股票:A股股票、基金、债券、B股、新三板、港股通股票(港 股通股票的质押规则参照A股执行)等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 远程办理)质押期限: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 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

限售股要求:对于限售股的质押登记没有特殊要求。

但是在违约处置时需要遵守有关限售股、董监高减持规则等监管规定。

风险控制方式: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预警线、平仓线,要求出质人及时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

可以将出质人未能满足上述措施约定为实现质押权的情况,及时处置质押标的。

但由于在场外操作,存在手续相对复杂、需要出质人配合等问题。

违约处置:1、以沪市证券出质的,质押双方可申请将“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以深市证券出质的, 质押双方可申请将有关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借用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对应的交易通道, 按照常规交易方式在场内将相关质押证券卖出;【在事先约定并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将股票托管到证券公司并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状态,以及卖出股票等业务】 2、证券处置过户抵偿债务(需要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申请办理,适用于质押登记满一年的无限售流通证券,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 90%。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1、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

获配股份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1、重点关注质押率,涉及B股、新三板股票质押时,应当充分考虑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2、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3、涉及限售股的,应当充分考虑违约处置时无法进行证券卖出和处置过户的风险。

4、在进行违约处置时,需要双方共同办理,需要关注出 质人的配合风险。

对于非限售股,建议在签订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质权人单方办理,同时委托券商进行办理。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公司准备上市,可以内部认购原始股应该注意什么?公司说上市不成功...

公司计划是今年7月份在天交所(三板)上市,(没有股市天交所,天交所是贵金属交易的,骗人的)上市前可以内部认购公司的原始股,以我的级别可以认购5万股,每股1.5元。

(确实很便宜) 我想问下,三板也就是天交所和创业板之类的有什么区别,(没有什么三板,也没有股市天交所,天交所是贵金属交易的,原有的三板是亏损股在退市以后在其中垂死挣扎,新三板叫国际板,计划在上海) 在公司内部认购原始股份划不划算,应该注意些什么,(必须要股权证)怎么才知道公司给的认购价格合不合适,(正常经营的公司,只要能上市,1.5元很便宜)公司上市以后这些股票是不是能升值,(上市以后肯定能升值)升值了能不能马上获利,(升值了肯定能获利,不能马上获利)如果公司上市没有成功的话,认购股份的钱是退回还是怎么样?(不能退回,只能转让)然后是上市公司每年分红是怎么计算的。

(分红按公司利润/股份)如果公司能顺利上市好不好出手。

(能顺利上市,一般3年以后,全部解禁很容易出手)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怎样计算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0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14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开设办理流程。

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予以明确。

本文主要就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予以分析,并对实施过程中个别问题予以思考。

一、实施要素 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二、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1、案例统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3月27日,共有102家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各上市公司实施情况,分类统计如下: 2、实施特点 (1)资金来源方面,以自筹资金居多。

多种方式并存,指通过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如科力远、安利股份等)、自筹资金和业绩奖励基金(如星宇股份、科达洁能等),其中以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居多。

(2)股票来源方面,以二级市场购买居多。

多种方式并存,主要指二级市场购买和股东赠与(如三六五网)或者草案出具时暂未确定采取何种方式(如龙净环保、科达洁能等)。

(3)上市公司性质方面,以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居多。

3、实施方式比较和选择 由于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流程较为复杂、持续时间较长,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暂无采取此方式的情形。

目前,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采取二级市场购买、非公开发行和控股股东赠与等三种方式。

上述三种方式综合比较如下: 通过上表比较,上市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可作出以下选择: (1)如不希望稀释控股股东控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同时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业绩奖励基金来缓解员工资金负担较大问题。

此外,可通过资管计划设置优先级和劣后级,放大收益。

(2)如需募集资金,可以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同时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业绩奖励基金来缓解员工资金负担较大问题。

此外,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可作为一种现金支付方式,用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运作。

如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

(3)如无需募集资金且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情况下,可选择控股股东赠送方式;同时可设置一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达成条件。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1、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同时实施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适用法律法规不同,两者在参与对象、发行定价、资金来源、股票来源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

但根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两者不存在排斥情形。

目前,上市公司中大北农先后、上海家化同时推出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2、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下面按不同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1)二级市场购买。

上市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非公开发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控股股东赠与。

目前,关于采取控股股东赠与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同时,对是否适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48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

3、员工持股计划的税务处理 下面按不同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1)二级市场购买。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公开发行。

员工持股计划因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而锁定的股份应不属于《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中规定的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也不属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所得收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控股股东赠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员工持股计划无偿获赠股份是否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尚不明确。

4、集团员工是否可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

一张表看懂场内股权质押和场外股权质押的异同

展开全部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场内质押定义: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主要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包括自有资金、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特点是在场内(所谓场内,即交易所内)完成股票质押交收,可以在场内直接处置。

标的股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港股通股票),但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远程办理,实践中一般是主办券商办理) 质押期限:场内质押期限不超过3年,续期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

限售股要求:限售股质押回购的期限必须大于其剩余限售期。

董监高质押比例不应高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的25%。

风险控制方式:设定预警线、平仓线,券商采用逐日盯市方式控制风险 违约处置: 1、一般在场内处置证券,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也可以约定证券处置过户等方式进行处理)。

2、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风险提示: 1、根据质押标的的流动性、股价波动性、市值、行业等考虑质押率,一般限售股、转让证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标的,质押率相应下调10-20个百分点。

2、妥善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充分保障处置证券金额能够覆盖融出资金本息。

3、做好逐日盯市,及时进行预警、处置。

4、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场外质押定义:主要操作主体是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实际上是在融资过程中出质人于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担保手段,其不能直接在场内交收和处置股票。

标的股票:A股股票、基金、债券、B股、新三板、港股通股票(港 股通股票的质押规则参照A股执行)等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 远程办理) 质押期限: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 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

限售股要求:对于限售股的质押登记没有特殊要求。

但是在违约处置时需要遵守有关限售股、董监高减持规则等监管规定。

风险控制方式: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预警线、平仓线,要求出质人及时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

可以将出质人未能满足上述措施约定为实现质押权的情况,及时处置质押标的。

但由于在场外操作,存在手续相对复杂、需要出质人配合等问题。

违约处置: 1、以沪市证券出质的,质押双方可申请将“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以深市证券出质的, 质押双方可申请将有关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借用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对应的交易通道, 按照常规交易方式在场内将相关质押证券卖出;【在事先约定并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将股票托管到证券公司并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状态,以及卖出股票等业务】 2、证券处置过户抵偿债务(需要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申请办理,适用于质押登记满一年的无限售流通证券,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 90%。

);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

获配股份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 1、重点关注质押率,涉及B股、新三板股票质押时,应当充分考虑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2、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3、涉及限售股的,应当充分考虑违约处置时无法进行证券卖出和处置过户的风险。

4、在进行违约处置时,需要双方共同办理,需要关注出 质人的配合风险。

对于非限售股,建议在签订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质权人单方办理,同时委托券商进行办理。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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