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股票上市前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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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股票限售锁定期 董监高间接持股需不需要承诺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

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

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

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

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

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

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

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要约豁免是指: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证监会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4、重组非公开发行锁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涉及到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所取得股东都需要至少锁定12个月,特殊情形需要锁定36个月甚至更多。

需要锁定36个月的情形主要包括两大类,即控股股东认购及火线入股情形。

若涉及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认购的,或者认购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有就是认购对象用以认购新股的资产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需要锁定3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认购对象持有认购资产不足12个月的认定标准为登记到登记原则,即取得认购资产的登记过户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登记间隔。

对于控股股东认购或认购后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形,若出现重组后股价表现不好需要进一步延长锁定期。

重组办法规定,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5、高管持股锁定根据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是如何规定的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普通股东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也是《证券法》规定的)2、大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上报证监会前半年内增资的新股东特殊规定:——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4、董监高特殊规定:——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董监高的规定还要看公司法的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另外深交所近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防止高管离职套现,新增锁定的规定)

新三板买入股票转板后有限售期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三、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1、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2、创业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年;[对比主板:1年前增资的锁3年](2)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锁定3年;(3)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自[上市]日起,锁定1年;(4)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股份,[上市]日锁定3年;(5)不能确定控股股东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锁定不低于51%股份,3年;(6)董监高:上市后1年锁定 在职每年25%限制 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 离职后一年内不超过50%;(7)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股、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同原股份。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5.1.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控股股东36个月的是来源于上市规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6月5日,深证上〔2009〕45号)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07年5月8日,深证上〔2007〕61号)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证上〔2010〕243号)3.8.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8.12上市公...

新三板买入股票转板后有限售期吗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受36个月限制(锁定12个月。

IPO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短时间内,发起人...

原始股股东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后一年内是锁定的,但如果股东不是董监高,那上市后买入的流通股是不用锁定的,跟是不是发起人没关系。

对发起人的规定是股份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能转让股份。

有个例外情况就是,如果股东是持股10%以上股份了,那如果上市后短时间内买入流通股,那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股少于25%的情况,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而暂停上市。

关于突击入股锁定期

1、上市要求申报时候股本至少3000万,上市的时候至少5000万,你们公司只有1000万,未来必然会增资,如果是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转增,那么你持有的股票将同比增加数量但百分比不变,也就是5万股的数字在上市之后一定不再存在了;2、中国的公司上市,要求是增量发行上市,禁止存量发行,因此,上市那个时点,必然由外部股东新增股本,那么你的比例0.5%必然被稀释,也就是0.5%的数字在上市之后也一定不存在了。

基于以上2点,你的A和B都不对。

首先,你当初入股公司的时候公司规模还小,净资产(请自行搜索净资产的含义,这是会计概念)和入股数一致,也就是1000万,你占其中的5万。

而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变大了,净资产必然增长,除非你们公司价值1亿的固定资产都是借钱买的,所以你的5万股虽然没变,但由于净资产的上升,对应价值必然有所上升,假设净资产是2亿,也不能说明你的股票值100万,因为净资产只是个财务概念,真正能值多少钱是市场说了算(每年亏1000万的公司净资产也不不一定是负数)。

所以你想知道股票现在值多少钱其实意义不大,因为一定不准,而且上市后一定比现在的作价高,如果一定要作价,那么每股净资产乘以持股数就是你股票的价格,即持股价值=(净资产/1000万股)*5万股,我相信这个数一定没多大。

上市之后的股价如何估计:抛弃繁琐的公式,我给你个结果,股东收益=每股收益*市盈率*持股数其中:每股收益是你们公司上市前一年净利润除以总股数;市盈率你可以参考和你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持股数要视最终你们公司把股本扩大到多大,然后乘以0.5%(你不参与增资的情况下)。

这其中,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估计你估计不出来,市盈率目前波动性较大,持股数还要看股东大会决策。

你觉得麻烦吗?如果要粗算,其他都不要,也需要了解你们公司近几年净利润和你们公司的主营业务还有要上什么板块,才能粗算。

上述信息不清楚的情况下,我觉得谁也不可能给你算一个精确的价格区间。

最后,上面估计出来的价值,是上市时点的价值,而不是你卖出的时点,如果你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亲属或其他关联关系,也不是董监高,那么你的股票上市后要锁定1年,1年以后,股价跑到什么样的位置,和现在基本上没什么关系,或者说存在很秘密的关系。

深铁成“白武士”后 什么才是万科股价“护城河”

因深铁受让恒大持有股份而短暂停牌后,万科A于6月12日复牌。

复牌当日,万科A股价持续上升,最高去到22.8元/股,随后逐步回调,当日收市价为21.7元/股,涨幅3.98%。

6月13日,万科A股价继续保持小幅增长,涨幅1.38%,至22元/股。

复牌后的12、13日,万科A的换手率仅为0.97%、0.49%。

从这一点来看,万科A的筹码非常集中且稳定。

宝能系最多可拥有两席董事会席位一位投资者表示,万科股权争夺战进展至今,局势已经明朗。

在第一股东地位旁落后,宝能系是继续留守还是禁售期一过即退出,值得关注。

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股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宝能系于2016年7月首次增持万科A,随后陆续买入,至25.4%。

照此计算,在接下来的7、8、9三个月内,宝能系持有的大部分万科A股份将陆续解禁。

深铁还未成万科最后的“白武士”之前,宝能系曾有意谋得万科董事会席位,获得发言权。

但今非昔比,目前深铁以总计持有万科A29.38%股份,跃至第一大股东。

宝能系以合计持股25.4%,退居第二大股东。

按照万科有关章程,持股3%以上并连续持股180天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目前具有提名资格的分别为深铁、宝能系、万科管理层、安邦。

其中安邦很大可能不会提名。

资料显示,万科现有11名董事会成员,其中,万科与华润方各自分别有3个董事会席位。

万科系为王石、郁亮和万科执行副总裁王文金,华润系的分别为华润集团首席战略官陈鹰、华润集团总会计师魏斌、华润集团董事总经理乔世波。

另外5个董事会席位中,1名是来自平安集团的外部董事孙坚一,4位为独立董事。

一分析人士认为,万科董事会采取的是累计投票制,按目前宝能系持股25.4%、深铁持股29.38%股份计算,宝能系通过自身所持万科股份预计最多可以获得两席董事会席位。

另外,宝能系之前想控制万科,合并报表,这一目的现在看来也无法达成了。

2016年9月,安邦曾与万科联合发表声明,表达了支持万科发展,明确希望万科管理团队、经营风格保持稳定的想法,万科管理层更是对安邦表达了欢迎之意。

这或许意味着,宝能系联手安邦的可能性并不大。

事实上,今年1月13日,宝能也发表声明称,“欢迎深铁投资万科,愿共同为深铁及万科发展而努力。

宝能看好万科,作为财务投资者,支持万科健康稳定发展。

”过限售期卖是“大概率”上述分析人士表示,此种情况下,如果宝能系资金压力不大,可以继续持有万科股票,但眼下宝能系缺钱,过限售期卖出应该是大概率事件。

有数据显示,加上H股部分,按历次买入价格区间测算,宝能系买入万科股票,总计投入资金约440亿元。

按宝能系第5次举牌时,所持有的万科A27.59亿股股票计算,目前宝能系持有万科A股份账面市值近600亿元,浮盈约160亿元。

另值得补充的是,“宝能系”旗下钜盛华、前海人寿两家公司,分别持股万科18.74%、6.66%。

其中,钜盛华直接持股8.39%,通过九个资管计划间接持股10.35%。

据万科2016年7月19日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钜盛华九个资管计划的利率区间为6.5%~7.2%,宝能购入万科A股票的均价为18.89元/股,按平均利率以及已存续期8个月计算,考虑融资成本后的平均股价约19.83元/股。

若按该持股成本计算,宝能系投资万科A的浮盈仅约50亿元。

万科曾在公告中指出,宝能系对购买的万科A股层层质押、高杠杆融资等手段带来的金融链风险不容小觑,特别是首次买入使用的万能险,具有层层循环、杠杆叠加,高成本、短期限等性质。

众所周知,股权质押是融资方式之一。

通过质押做法来扩大融资、获取流动性资金,进而为企业自身的经营扩大资金补给。

宝能系有过多次将万科股权质押的记录,同时存在循环质押的情况。

例如,2017年4月28日,宝能系旗下钜盛华将9100万股万科股票质押给中信信托,而这部分股票此前被质押给鹏华资产,4月26日才解除质押。

关键问题来了,宝能系未来如果寻求减持万科股份,接近28亿股流入市场,势必会对现有股价造成利空。

以近期成交数据为例,万科A平均成交量仅为数十万股,换手率在1%上下浮动,持续处于较低流动性的状态中。

5月2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减持新规》,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行为。

宝能系若减持万科A股份,也受《减持新规》约束。

其中,新规明确: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明确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等。

万科股价“护城河”对宝能系而言,如果选择继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坚守,万科A股价能否进一步上升是其所期待的。

“评价一家公司是否优秀和强大的指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股神巴菲特常说的护城河,它的深度到底有多深。

”近期,一位基金经理谈及其选股标准时发表了该意见。

就地产公司而言,土地储备和土地...

新股上市时,原始股东如何按比例认购股票。

增量发行 :增量发行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之一。

增量发行是指公司在原有股份基础之上,增发新的股票上市。

增量发行的特点就是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总股本增加,随之净资产和市盈率都发生变化 另一个所常用的新股发行方式是存量发行。

存量发行是原始股东把持有的股份出售给投资者而上市的方式。

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1)增量发行使总股本增加。

而存量发行不改变总股本。

(2)增量发行募集的资金归上市公司所有。

存量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归原始股东,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股东提前套现。

(3)增量发行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壮大公司实力,从而创造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存量发行的资金归于发起人,对公司的基本面变化较小,在管理上甚至有弱化的可能。

(4)增量发行会引起公司净资产和市盈率的变化。

存量发行不会引起这种变化。

(5)增量发行引起原有股东持股比例较小。

而存量发行较大的改变了持股比例。

(6)增量发行容易引起超募及炒作。

而存量发行不太会引起超募,供应量有保证。

(7)存量发行更容易引进战略投资者。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发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1、IPO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 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 (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3、股权分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27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4、上市公司董、监、高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3条、《证券法》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司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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