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推荐股票犯罪吗
网上各种带人做股票的,有真的吗?
二、股民最易上当的三大骗局:1、荐股:所谓荐股,就是指证券投资分析师通过自己的专业分析,判断出今后某只股票的上涨趋势,之后推荐给客户购买,按照一定的利润比进行分红。
证券投资分析师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但是许多不法分子却是利用这一虚拟职位进行犯罪诈骗。
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诉投资者某只股票第二天将会上涨,建议尽快买进,而一旦投资者信以为真,尽管第二天股票确实上涨,等到进一步买入大量荐股后,股票却连连大跌,所谓的“证券投资分析师”也就销声匿迹了。
2、内幕消息:相信不少投资者在生活中经常会接到这样的电话,对方声称自己是某某证券公司或投资理财公司的内部人员,可以无偿为你提供相关股市的内幕信息,例如告诉你近期哪只股将会上涨,哪只股不久将会成为股市黑马等。
许多不法分子都愿意运用“以小博大”这招,先用小额利益将投资者套住,一旦投资者对其信以为真,则往往正中其招,深陷泥潭。
3、委托炒股:现在有许多新股民对炒股不熟悉,不懂相关知识技巧,但是看到股市热火朝天又心痒痒,想尽快入市大捞一把,于是为了防范风险选择委托他人代理炒股,这又给了不法分子钻空隙的机会。
“你出钱,我炒股,保赚不赔。
只需出资并提供股票账户及交易密码,就能获得最低20%的收益。
”这就是不法分子一贯运用的伎俩,通过勾起股民“轻松坐享高收益”的欲望诈骗钱财。
嘉丰瑞德理财师认为,股民在面对市场上层出不穷、鱼目混珠的委托炒股业务时,由于其巨大的利润和省心的操作,往往难以抵挡住诱惑。
不过,这其中暗藏巨大的风险,大多代客炒股都是骗局,股民一定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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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股票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涉及股票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依法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况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可以犯此罪。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收费帮别人炒股或收费推荐股票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在网上开办以...
如果你只是为某个人或某些特定的人群(比如邻居、同事、同学等)提供此类服务并收取适当的费用,那是不违法的。
但如果你要在网上开办此类业务,就等于是向整个社会群体发出邀请信息,那就是违法的了。
因为你这样的行为属于经营了,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行为就是违法的。
这样的行为工商局和证监会都有权利查处,坐牢到不会,但是会关闭网站并罚款。
楼上用股票经纪人的例子说明合法是混淆了概念,股票经纪人在证券公司或证券工作室(注册的)、投资公司等名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费是合法的,因为行为主体是证券公司、投资公司。
如果股票经纪人自己独立经营此类业务就是违法的,除非他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推荐股票参与分成的,是骗子吗?是为了包装此股,然后第二天拉高出...
A股何时能远离各种忽悠?(各类骗术总结)案例一:《最牛散户》某某(先生、女士)投资5万,4年时间股市获利100万。
相信投资者经常在一些财经网站看到此类报道,这种报道的目的很明确。
先锋点评下《制造股市暴富神,引诱非股民进场,从来不报道那些因为炒股事业败落,因为炒股妻离子散,因为炒股走上犯罪道路的事迹》案例二:《股神人物》:股神级别人物,自吹自擂一年能翻多少倍,先锋点评:世界著名投资家每年复利大概都是30%不到,(大资金运作复利确实困难,但是未必你小资金每年也能翻3倍翻5倍,莫非你找到股市圣杯了,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案列三:《直播博主》:每天提示盘中拉升数点的个股,配合已经向大众公布过的某些消息面利好,试问你有没有本事在利好没公布之前,提前提示给大众呢?有没有本事在个股没有启动之前告知给投资者呢,盘中拉升之机大家都能看到,你为什么要推荐这类股票出来?无非就是追涨操作,就算你引诱投资者追涨,但是你一天又推荐10几只这样的票出来,一周荐股接近100余只,100只票里能够发生连续上涨的股票10%总有吧?随便一个投资者一周追涨100只票,只要不是点特别背,也能做到这个概率吧。
?这么简单的概率游戏,追中赚钱的人喊你老师,那些被套高位,短期亏损巨大的人,能找你事吗?不能!因为你博客当中都明确了不构成操作建议!既然不构成操作建议,为什么你凡是提示的个股发生了续涨行情的,你又开始自吹自擂问大家把握住了没,那些推荐后开始疯狂杀跌的个股你又闭口不提!(新手最容易被这种博主忽悠,因为新手选股就是一大难题,索性跟着别人的博客买,盈亏都自认了。
一旦个人运气好,买了博主的几只票都赚钱了,就把博主当神了,心里没曾想到那些追高失误的散户,3天内都是大幅亏损。
更可笑的是那些停牌数月,开盘都一字涨停的股票,还有博主拿出来推荐炫耀,问别人把握到了没。
这种票只要第一个一次涨停不带量,次日肯定还有涨停,这是基本知识啊,还有个基本知识就是这种票复盘后,涨停价都有大单封死,你是买不进的,难道有些博主老兄不知道这些基本交易细节?先锋都怀疑你到底玩过股票没)如果真的想证明自己确实有抓牛股的能力,先锋说过每周验证2-3只盘中股就行!这个先锋开博的时候为了提高下人气就是采用这种手法!正是因为先锋公开验证了半年之久,才能收获一批忠实的粉丝队伍!案列四:《黑马博客》《黑马网站机构》:这个模式大概都是涨停股。
因为先锋从事证券投资多年,听闻过很多客户的受骗心酸历程。
大量客户都是在当初新入市对股市了解不够充分就被这种手法骗过。
尤其是新手,头脑一时转不过弯来就对这种合作很来劲。
案列分析:一般公布的股票都是盘前或者盘后。
从来没有盘中公布股票代码,套路都是会员建仓!很多股民朋友不解,为何他们公布的股票次日会大涨!先锋告诉你们这种票以前在一个叫007私募的网站每天下午3点后就会公布股票代码,服务器架在国外,专门在中国从事股民诈骗活动,早些年因为股民受骗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此服务器最终被查处,那么只要股民朋友都知道这个网站的话,每天下午3点后,你也知道次日哪只票会必涨,甚至涨多少多少点,都会公布出来,但是先锋想说的是3点前你是绝对不可能知道的!!任何人都不知道,如果是个人或者机构每天都能抓涨停的话,我想巴菲特肯定要在中国出现了,不过这类股有个圈套,投资者很容易钻进去!第一:这种股票大部分情况是开盘后高开冲高,冲高之机主力兑现出逃,次日大跌,也就说你只能看不能买,买进就被套,想提前进的话,就得给他们缴纳会员费,(这样骗子就得逞,费用一交就没有涨停股给您们做了,因为本身骗子也是收盘后才得知这个消息)第二:偶尔事件,这种网站早期先锋研究过,提示出的股票大概有5%的概率,会连涨2日,比如当天收盘后告知你某某票明天必涨,或者次日开盘前告知你某某股今日必涨,偶尔会出现低开拉涨停,次日冲高的局面,也就是说这种偶尔事件的票存在买卖机会!(一个新手如果因为贪恋冲昏了自己的头脑,那么一旦遇见这种情况,正好又是第一次跟骗子接触,那么先锋恭喜你,你在劫难逃了!想不被骗都难了,因为股票得到了实质性验证)总结这类股:属于明间各种私募找人接盘股!机构资金将要出局的时候就会放出此种消息,目前很多电话荐股的诈骗公司也采取了这种模式,忽悠性非常强,尤其是一些新股民涉世不深,最容易中招!案列五:《荐股软件》,这个吧先锋不想多说什么,收费软件就好比是股民工具,先锋早期也做过软件营销,当时从事软件分析师部门,主要负责软件演练分析,和指标的各种运用,以及指标成功率测试等,一句话总结,如果你是炒股专业人士,花钱买款软件,能帮你做些有价值的辅助参考,比如盘中t+0动态筹码分析等等。
主力资金异动等等,软件是死的,人是活的,软件给出的数据仅仅能供参考。
往往一些收费软件里都有股票池功能,每天结合各种消息或者数据选出上百只个股。
上百只股票肯定有大涨的也有大跌的。
那么《荐股软件》的诈骗之道...
我公司做推荐股票的业务员,请问推存股票算是合同诈
做股票投资的,有人合作三七分成不算犯法。
只要和合作人不违规操作,另外自己协商好收益分成就行,不算不算犯法。
股票投资(Stock Investment)是指企业或个人用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借以获得收益的行为。
股票投资的收益是由“收入收益”和“资本利得”两部分构成的。
收入收益是指股票投资者以股东身份,按照持股的份额,在公司盈利分配中得到的股息和红利的收益。
资本利得是指投资者在股票价格的变化中所得到的收益,即将股票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所得到的差价收益。
指导别人炒股亏钱属于违法吗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及证券犯罪的行为主要有: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类犯罪既包括自然人犯罪又包括单位犯罪。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行为。
3.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指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操纵证券市场罪。
指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包括几种具体行为:一是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三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以及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我有几个朋友股票诈骗,金额39万这样要怎么定罪
展开全部 主要看诈骗的手段,如果使用信用证诈骗,就触犯了信用证诈骗罪,如果和证券公司有利害关系,那就就触犯金融诈骗罪和触犯,因为证券公司属于三大金融机构之一,(银行,证券,保险)这两项特殊的诈骗罪,都比普通诈骗罪(即刑法266条的普通诈骗罪)量刑要高一点,6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普通诈骗罪法定最低刑应该在十年以上,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普通诈骗罪无死刑),也就是根据情节和认罪态度以及案例在十年至无期徒刑之间量刑,如果是特殊的金融诈骗,最高刑罚至死刑。
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你说的股票诈骗我不知道具体的案情,所以无法给你准确的量刑标准。
下面是诈骗罪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