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是算利好还是利空?
所以股民要看定向增发之后上市公司每股盈利能力是否有提升、定向增发过程对中小股东利益是否有影响。
如果上市公司对是前景好项目定向增发的话,就会受到市场的认可,吸引股民的关注,股票价格自然也会走出上涨行情;如果是项目前景差或时间过长,就会影响市场对增发的信心,股价有可能出现下跌行情。
如果定向增发注入的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
相反,如果通过定向增发注入注入或置换进入劣质资产,极有可能变成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如果在定向增发过程中出现庄家操盘的话,则会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
比如相关公司很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便大幅度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达到以低价格向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份的目的,由此构成利空。
反之,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则可能出现大股东存在拉升股价的操纵,使定向增发成为短线利好。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增发股票的具体程序为:1,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增发股票的发行的方案;(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4)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增发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审核并决定核准或不核准增发股票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的程序为: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5,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6,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承销的有关规定参照前述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所述内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上市公司增发会对股票影响怎么样
增发对股价是利好还是利空。
其实,只要是概念,消息,都是主力为了配合股价的拉升或杀跌作准备的。
炒股尤其是牛市玩股,既不要注重消息面,也不要注重业绩面,基本面更不用说了。
炒股是炒庄。
也就是说当你进入某一个股时,只要看其庄强不强就可以了,强者恒强,这是巅扑不灭的真理。
如果一个业绩很好,净资流量为正,市盈低的,股价总拉不起来。
不是说一月两月,而是近半年时间,从未有过大行情,那只能说此庄弱。
不碰为妙。
而增发,除了是上市公司圈钱的把戏之外,并不会对其基本面改变很多。
很多公司增发一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的局面,二是可能向其子公司注资,向外拆钱。
就是说子公司赚了钱并不归上市公司所有,三是发展新的项目,或开新的公司,反正增发的钱只会有一点点流入上市公司的财务中。
股在增发价之前,公司会同机构勾结,抬高股价,当增发价定下来之后以,增发的股要看其时机择机而进,并不是所有的增发都能带来利润,
只有上市公司能增发股票吗?
你好,1、不上市也能发行股票;2、发行股票与上市是同时的;3、股票上市与公司上市是一个概念;4、首次发行股票就是正式成为上市公司;5、根据交易所规定:首发股票分为在一级市募集与二级市场募集二部分进行;6、非上市公司也能发行股票。
如我国的新三板市场就是一个例子。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和原来的股价一样吗?
很长时间以来,股票增发问题一直是市场热点之一, 其利弊众说纷纭。
本文就股票增发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股票增发对股价行为的影响和股票增发倾向性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实证 检验。
股票增发趋势分析 沪深证券市场从1998年6月开始正式试点实施增发新股融资方式 ,1998和1999年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上市公司实施了增发。
在2000年4月30日证监会发布《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后,许多上市公司纷纷" 弃配改增",增发数量迅速增加。
从1998年至2002年6月30日, 共有203家公司提出并公告了拟增发预案。
从2001年开始, 提出拟增发预案的公司在急剧增多, 特别是2001年达到了创纪录的127家。
上市公司提出的股票增发预案只有在得到证监会的批准之后才能实施 。
因此,实施的增发数量要远远小于公布的增发预案。
从1998至2002年间,共有77家公司实施了股票增发, 其中13家系原有A股和B股公司增发A股, 55家系原有A股公司增发A股,8家系原有B股公司增发A股, 1家系原有B股公司增发B股。
考虑到A、 B股市场之间股票价格的关系,本文只研究原有A股公司( 包括同时发行B股的A股)增发A股的情况, 这样共有68家A股公司增发了新股。
由根据发行日统计的股票增发数据看出,从1998年开始, 股票增发数量呈不断增长之趋势。
增发对股价的影响 从我国股票增发的市场实践来看, 增发一般对市场股价产生负面影响, 表现为增发意向书公告日股价有不同程度的下跌。
本文尝试采用事件研究方法, 用事件前后股价行为的变化来考察股票增发对股价的影响。
本文定义增发意向书公告日为基准日( 如果增发意向书公告日是非交易日, 则以公告日后一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本文随后以公告日(基准日) 前40个交易日、后80个交易日为计算超额收益率的事件期。
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本文采用市场调整超额收益率( 股票收益率与对应A股指数收益率的差额) 来表示股票在事件期的超额收益率( 这实际上意味着假设所有股票的β系数都等于1), 通过计算增发股票的平均超额收益率和累积超额收益率来考察增发对 股价行为的影响。
本文选取了基准日前40个、后20个共61个交易日的情况。
由结果可以看出,在股票增发意向书公告日或者是次日, 超额收益率显著小于零,平均达-3.52%, 显示在股票增发公告时,股价有迅速的反映。
在增发公告前后的61个交易日内, 只有一个交易日的平均超额收益率显著大于零, 而10个交易日的平均超额收益率是显著小于零, 其余交易日的平均超额收益率没有显著异于零, 显示在股票增发公告前后超额收益率并没有显著异于零。
换句话说, 在公告日后并没有一致的超额收益率为负的情况出现。
对各年度基准日前后平均超额收益率的检验也说明, 绝大多数的超额收益率都没有显著小于零,因此,可以认为, 在股票增发意向书公告日或者次一交易日, 股价迅速反映了增发对股票价格的利空效应。
增发动机分析 实施增发公司的货币资金数量没有显著小于市场平均水平, 即实施增发公司的平均货币资金数量并没有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因此,很难认为上市公司因为缺乏货币资金才进行增发。
它从侧面说明了上市公司并非因为缺钱才进行增发, 而往往是因为它满足了增发的条件,所以不愿意放弃通过增发" 圈钱"的机会。
我们计算了在1999年至2001年实施增发的61家公司的流通 股股数占总股数的比重发现,在这61家公司中,比重超过50% 的公司只有两家,比例为3.23%+。
我们比较了各年度市场平均流通股比重, 发现实施增发公司的平均流通股比重要小于市场平均水平。
同时,我们发现, 信息技术业中的上市公司提出股票增发预案的概率相对来说比较高一 些; 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比率越高的公司越倾向于提出股票增发预案 。
从这个角度看, 中国证监会提高股票增发的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要求是有道理 的。
另外,每股收益越高,股票增发预案获批准的概率越大。
这说明中国证监会在进行股票增发预案审批时对于拟增发新股的每股 收益指标比较重视, 每股收益高的公司所提出的股票增发预案较容易获批准。
从股票增发条件的变化历史看, 2000年之前对增发公司基本没有明确的财务指标要求, 2000年4月30日发布的《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 所提出的股票增发条件较低, 并且所有提出股票增发预案的公司基本都符合这一条件。
因此, 实证结果表明, 每股收益对股票增发预案获批准的概率有一定的影响。
但是,从历史演变过程看, 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而不是每股收益更加重视。
在2002年7月24日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中, 明确提高了净资产收益率的标准,但并没有涉及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率而不是净资产收益率对股票增发预案获批准的概率有影响 的原因有待于做进一步的分析。
增发并未有效改善业绩 对股票增发的主要批评之一是, 股票增发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
为了比较股票增发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我们考察了实施增发公司在实施增发前后五年财务数据的变化情况。
我们分别计算了...
为什么上市公司要增发股票,增发股票的股价和现在的股票股价较接...
增发价是按照最近20天成交均价确定的,所以和现在的股票价格比较接近。
增发的话,我建议散户最好不要申购,通常情况下,增发前,股价已被推高,这是为了提高增发价格,多收些资金。
因此,增发后,股价很有可能下跌,把老股东和新申购的股东套住。
以前这样的例子可不少了。
有些上市公司为什么能增发股票,这样不会损害原有股东的权益吗
股票增发是上市公司的一种再融资手段,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缺钱了,就可以申请增发,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实施了 。
增发分为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公开增发是面向市场的所有投资人发行新的股票,但是老股东有有限购买权,剩余的部分才向其他投资人发行;定向增发是指向特定的投资人(一般是机构投资人)发行新的股票,原股东和普通投资人不能参与 。
增发的股票,不论是用资产来置换或用现金来买,都实际上增加了公司的资产,而资产增加了,对应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肯定会相应增加. 因此,手中股票不会贬值。
也就不会损害到原股东的权益了。
如果一个上市公司要增发股票,这对已经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民是利好...
这要看它是什么样的增发了,增发分为非公开定向增发和公开增发,前者一般是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增发,那一种一般是那特定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从而使上市公司业绩更好,那一个投资者从而获得股价的上升而获益,而其他的一般中小股东也会因此而获益,基本上是利好;至于公开增发一般是等于向市场直接圈钱,从市场上抽取资金,原来的股东不参与公开增发会受到公开增发使得股权被有效摊薄,就算参与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摊薄,只是比不参与好些,一般来说公开增发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利空,虽然这利空影响较为短暂,但股价会有剧烈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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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有哪些?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
上市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资产质量良好。
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
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蓦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搜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