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信息披露的方式
信息披露的方式在理论上有哪三种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股票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有哪些呢?
信息披露规则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在披露有成本的情况下,证券发行人或已经上市的公司不会自愿披露其相关信息,为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披露,监管当局必须进行强制性披露的监管。
于是,监管当局往往面临着这样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为了保护大量的个体投资者,各国往往采取相对较为严格的、适合本国情况的披露要求,另一方面,这种增加的披露成本往往又会促使重视信息披露成本的发行人转向其他市场,进而带走更多的投资者,从而与一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目标相背离。
因此,信息披露制度的选择成为证券市场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股票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
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 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 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 收购报告书是投资者公开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收购上市公司的过程中,依法披露有关收购信息的文件。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由于收购人为控制上市公司的股权必然通过证券集中市场大规模收购股权,由此势必会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及其价格发生重大的影响
股票发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 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 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 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 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 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 构及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 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 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对发 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发行 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判断。
发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 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 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 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
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
请选择使用 论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 证券市场的理论和实践表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基础上的。
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上市公司)根据国家或法规的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及规范的报告形式,通过适当的方式,定期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会计信息资料。
我国证券市场虽已历经十年发展,但在信息披露方面,则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讲,均还处于起始阶段,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信息披露的完善程度是衡量一国股市成熟的主要标志之一。
因此,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从而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当务之急。
一、有效市场与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 (一)有效市场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信息资源的有效流通达到资金资源的合理分配。
因此,市场的有效程度越高,则资源的分配越合理,市场所发挥的作用也越大。
根据尤金。
法马的定义,如果有用的信息以不带任何偏见的方式全部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那么可认为市场是有效的。
有效市场有三种形式:弱势、半强势和强势。
对于达到弱势有效的市场,只有关于股价的历史数据在投资者之间是合理分配的,即投资者在投资时考虑了相应的历史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等数据,而公司财务数据和一些公司重大事件等消息的公布在市场投资者之间的传递是不对称的,从而可被利用于获取超额利润。
若证券市场达到半强势有效,则表明除了有关股价的历史数据外,公开信息在投资者之间分配也是合理的,即除了一些应为少数人掌握的私人内幕信息,公司财务数据和一些重大事件等信息的披露是公平合理的。
在强势有效市场中,所有的信息资源将在市场所有投资者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
在现实生活中,强势的有效市场虽然难以成立,但是对会计信息披露来说办事具有重要的启示。
倘若会计试图发挥一种社会功能,为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有所作为,它就应该尽可能地及时公开相关的会计信息,把利用内幕信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点,否则社会资源的配置将无法达到最优状态。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状况 在实践中,投资者一般会利用尽可能小的成本来获取信息以发现错误的定价,从而迅速把价格调整至所有相关信息相应的位置。
因而有效市场理论在实际运用中十分注重交易成本和速度。
加强和规范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就是为了市场逐步有效,保证所有投资者都能同时得到相同的信息,以指导投资决策。
经过众多学者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得到了以下基本结论: 1.中国证券市场在1991年、1992年为非有效市场,主要原因是,市场管理不规范(包括会计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和市场规模太小。
2.中国证券市场自1993年以来,已趋近于弱势有效市场。
3.中国证券市场对公开信息已具有较快的速度,但还不是半强势有效市场。
4.市场外部的因素,如政策、法规,对市场的影响很大,而市场内部的因素如分红送配股等,则对公司的影响较小。
5.中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周末效应和非交易时间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股市的高投机性和易为少数人所操纵。
以上结论表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尚处在起步阶段,距离强势市场尚有一定距离,然而初步形成的证券市场也并非向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对会计信息不具有任何反应。
事实证明,即使我国股市在炒风盛行的过度投机的1992年时期,仍然对会计信息做出一定的反应,而且这种反应有一种渐趋成熟的态势。
我们绝不能否认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对推进资本市场方面所起的巨大功效,更何况,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不断提高,必将对会计信息披露提出新的要求。
它们之间的这种良性循环,对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证券市场效率的提高将起巨大作用。
二、会计信息公开披露的现存问题 (一)未能合理执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不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事,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特别是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以及运用会计政策可选择性的增强,实践中出现了所谓“所有者会计”和“经营者会计”等情况。
企业经营者不会过多地关心企业长远发展而采取与所有者相反的会计政策,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更看重短期经营效益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这种短期利益驱动体现在会计上则为张扬或夸大受托经营成果,掩盖决策失误和经营损失,侵占或者损害所有者利益。
现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有:混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虚增资产;利用关联交易作手脚;利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虚增巨额利润;提前确认收入,不足额提取费用等。
(二)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自身的缺陷 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在内容上主要通过会计报表、报表注释、补充报表以及其他会计信息等方式予以揭示。
在形式上主要通过文件的种类及格式的规定。
但是,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的规定,均令出多门,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并没有象国外(美国)那样,由系统的专业性文件加以规范,因此,现存的信息...
股票的种类
根据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发行的目的不同,股票发行包括以下类型:1.非公众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即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也未采用公开发行方式。
这种股票发行方式不需报经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可以自行决定,只需要遵守《公司法》,不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的保护完全依据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安排、《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2.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发行。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构成公开发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股票发行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非公众公司经核准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该公司将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3.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核准后该公司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解释】本来股东转让股票并不构成股票发行行为,但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股份转让规避公开发行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司股东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构成了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4.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当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发行完毕后拟去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上市后,发行人成为上市公司。
6.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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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的信息披露
您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融资融券的整体交易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首页—>信息披露—>融资融券信息—>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总量、融资融券交易明细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首页—>服务—>交易服务—>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专栏—>交易信息 展开全部...
理财的信息披露要怎么做才算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内容基本相同。
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八章 停牌、复牌 8.1 上市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
8.2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8.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例行停牌与复牌: (一)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开市时间的,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三)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8.4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予以停牌与复牌: (一)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本所可以对其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5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临时报告的,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根据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6 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上市公司拒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7 本所审核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时,要求上市公司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公司不按本所要求办理的,本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8 上市公司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8.9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8.10 上市公司监事会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职权所作出的可能对股票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决议于交易日公告,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情况特殊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11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改正的,本所对其股票停牌,直至改正后复牌。
8.12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本所恢复有效信息来源后复牌。
8.13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导致停牌的原因消除后复牌: (一) 投资者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二) 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 (三) 本所认为必要时。
8.14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停牌。
8.15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上市资格的,本所按第十章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8.16 上市公司在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过程中,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董事会预计将会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且无法按照4.9条规定进行分阶段披露的,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 (一)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行为不能确定结果; (二)相关信息在市场上已有传播但仍需报请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预计相关信息无法保密的。
8.17 公司申请的停牌期限不超过30天的,本所根据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作出决定;超过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应当在停牌申请获准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8.18 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周披露一次重大收购、出售、债务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
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牌并公告;停牌期满,该等事项的不确定性没有消除的,公司应在期满时提前二个工作日向本所申请延长停牌时间,经本所同意或报经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应及时予以公告。
8.19 公司就同一不确定事项累计停牌已达到90天,公司未向本所申请复牌的,自累计停牌满三个月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强制复牌,并对其股票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投资者在本所另行规定的开市时间内申报交易委托; (二)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收市价格的5%,不设下限; (三)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时间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