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司冻结股票
股票资金帐户被法院冻结,但股票帐户没冻结,我把股票全部卖掉之...
按理说,一但银行那边的帐户不能正常使用,三方协议就会终止,你是没办法再把股票帐户的资金转进银行的帐户的。
你最好还是去开户行问问吧,因为你这个是被法院冻结,情况有点特殊。
法院冻结股权是什么意思
未经法院同意的,不得擅自处分股权,包括转让、赠与、退股等。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10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对股权、投资收益冻结和执行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一、明确工商部门协助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下事项:(1) 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2) 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3) 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冻结股权及投资的程序: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公示。
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没有次数限制。
三、有效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
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
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
有效的冻结期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按照前款办理了续行冻结的,冻结效力延续,优先于轮候冻结。
四、股权强制转让的程序: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工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相关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
五、股权强制转让的审查: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前,应当进行审查,并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六、工商免责、法院不受理:工商部门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部门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冻结股票解冻要多久才能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这一规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只有六个月、动产查扣期限为一年、一般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一轮执行措施到期后,续行期限则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
因为在上述期限内,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
执行措施到期后,经当事人提前申请,执行法官每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就得前往办理续封、续冻和续扣手续,十分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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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帐号,股票会不会也冻结。
补充:确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这一规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只有六个月、动产查扣期限为一年、一般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一轮执行措施到期后,续行期限则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
因为在上述期限内,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
执行措施到期后,经当事人提前申请,执行法官每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就得前往办理续封、续冻和续扣手续,十分繁琐。
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个人债务,法院冻结了公司资产,但未冻结股权,...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推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机制建设,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网络对接,查询功能已上线运行,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证券信息的网络快速查询。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机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建立网络查控专线联接,通过专线实现对被执行人证券的查控。
截至3月15日,对证券的查询功能已开通上线,执行法官在办公室点击键盘就能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进行快速查找。
2. 查询、拦截工商登记 合作单位:工商总局 截至2016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网络全面连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各级法院可快速查询被执行人的五类工商登记信息:一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注册号,统一信用代码,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企业状态,企业设立日期,企业登记机关等信息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是企业股东出资信息,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或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实缴时间等信息四是企业股权冻结、质押情况五是企业分支机构设立信息,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地址,分支机构注册号,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2016年3月6日,共计拦截登记申请10865人次。
3.查找、冻结存款 合作单位:银行业 截至2016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网络银行完成了网络对接,建立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与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了建设步伐,及时改造接口,开发系统软件,截止目前,已与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了网络对接。
同时,还将网络查控的银行从传统银行拓展至网络银行,与支付宝和腾讯财付通、京东金融等网络银行也建立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
目前,全国已有3298家法院开通了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累计查询147.99万件案件,查控银行存款共计25646.83亿元。
4.查找、冻结车辆,限制出境 合作单位:公安部 2016年3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一是信息共享。
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
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通过该专线已完成了网络对接工作。
首先,对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车辆等信息的网络查询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实施了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司法解释,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以及住宿星级以上宾馆等九种类型的消费行为。
由于前期人民法院仅能掌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信息,在被执行人无法使用身份证购买机票和火车票的情况下,其往往改用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其他证件购买机票、火车票,以规避人民法院对其消费行为的限制。
本系统上线运行后,人民法院将同时掌握被执行人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各种能够购买机票、火车票的证照信息,彻底堵塞了这方面的漏洞。
其次,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查控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采取网上查封措施,限制车辆的转让、过户及抵押。
公安机关也将根据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执勤站点对有关车辆进行查扣。
今后,执行法官将不再奔忙往返于车辆、交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车辆财产查得到、冻得住,大大提高人民法院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
此外,对被执行人住宿星级宾馆信息的网络查询反馈功能也将于4月底前上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股权怎么规定的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
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