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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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支股票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什么意思

(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

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

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法93条)

股票中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程序有哪些呢?

因为重大资产重组对投资者的影响重大,所以证监会在审核时会特别加以重视。

前面所讲的只是一般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证监会会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予以审核。

还有一类情形更加特别的重大资产重组,就是资产重组的力度比起一般的重大资产重组还要大,重组后的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改变甚至完全改变,有的连行业也改变了,几乎类同新公司。

这种情况下,还需要由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下设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也就是说从证券监管的角度讲,几乎已经将这类的资产重组提高到IPO来看待了。

这种更加特别的情形指的是: (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这比一般的重大资产重组的50%的比例要高很多; (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这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全面及根本性的改变; (3)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

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是什么意思

一、《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后,对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和审核方式,分为两类: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流程和工作内容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四、独立财务顾问组织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和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主要文件,独立财务顾问需核查的主要事项如下:(一)结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结合核查的实际情况,逐项说明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如构成,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三)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四)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应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本次交易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对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发表明确意见;(五)结合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以及盈利预测(如有),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六)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七)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发表明确意见;(八)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九)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或提出填补每股收益具体措施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补偿安排或具体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见(如有)。

股票重组停牌时间规定

展开全部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承诺自发布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公告日起至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自然日。

确有必要延期复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满前按深交所有关规定申请延期复牌,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上市公司申请停牌到期后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未获同意的,深交所将对该公司证券复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期限未届满的,深交所将不接受公司股票重组停牌申请。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深交所会强制长期停牌的股票复牌?一是公司证券停牌后,重组事项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或未实现分阶段目标的;二是公司首次申请证券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未向深交所提交内幕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和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的;三是公司截至停牌期满五个交易日前,未向深交 所提交按《重组办法》要求制作的相关文件或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的;四是公司在停牌期满日未披露重组文件,且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的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

投资者进入股市之前最好对股市有些初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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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投资愉快!

内地哪十一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据《证券日报》数据中心统计,截至目前,共有11家上市公司先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他们分别是:S*ST长岭、*ST兰宝、S*ST朝华、S*ST鑫安、S*ST星美、S*ST海纳、*ST华源、*ST宝硕、*ST九发、S*ST华龙、ST金化。

上述公司大多数处于重整和重组的关键时期,由于这些公司不再适用现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规定,因此重组成功的机会大大提高。

破产重整后的股票怎么办?

想重组就要满足这些条件一、上市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向本所公司管理部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重组方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在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应当发生实质性改变,即“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完成有助于减轻或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3、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变更,或者将因发行股份导致其变更;4、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离任;5、已经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做出必要的补救,并且发行股份将有助于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6、不存在可能让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得不合理的利益,或者可能进一步损害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二、符合上述“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条件的公司在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股票停牌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公司管理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提交关于公司申请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报告,说明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公司被立案稽查的原因及基本情况,公司立案稽查至今重大事项说明;2、涉案人员名单、涉案时公司董监高人员名单和现任董监高人员名单对照表,若涉案时公司董监高仍留任的,应当说明理由;3、本次重组方案基本概要、重组方案实施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案时原控股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的变化情况;4、本次重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三、此类公司提出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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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怎么办

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 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 的通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 题的通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取得相应层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具体程 序为:①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② 国有股东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 股票停牌。

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

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 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股东为 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

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关于本次资产重组 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及时通知 国有股东,由国有股东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在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停牌期内,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的方案未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上市 公司股票须立即复牌,国有股东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该 事项。

④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 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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