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自由裁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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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由裁定权利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

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

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有一个具体的尺度吗是由法官自由裁定吗

是的,叫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审判案件,关键是公平、公正,在同一尺度内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如何平等?就是对自由裁量尺度的掌控,掌控科学、合理,裁量就恰当、公正,尺度运用得偏离,裁量就会失误、不公正。

司改后,还权于法官,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大,这尺度如何掌握,又如何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一个大问题。

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按照法律社会学的观点,法官适用法律,不是做计算题,而是一项有创造性的精神活动,法官的裁判或多或少不可避免地会染上个人色彩。

就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一样,不同的法官也有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裁判。

辩证地看,为什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若法律规定很死板,没有一定裁量余地和活动空间,很难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仅看到法律条文,忽视法律的原则与精神,机械适用法律,容易产生“合理”与“合法”的冲突。

二、让法律调整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自由裁量权是立法者为执法留下的合理空间,它使法律具有一定的张力,使法律的适用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可适用性。

三、培养法官的创造性。

解决不同类型、千奇百怪的案件,不是机械地照搬书本,而必须动脑筋善思考,如果法律把任何事物都规定得很具体,法官就完全成为一个适用法律的工匠,而不可能造就法官成为工程师。

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完全凭借法官个人的判断、认识与经验,是靠不住的,法官的价值观不同,认识能力、判断水平也存在高低之分,没有规范,就有可能出现对同一种事实作出不同判断、处理的情况。

法官一旦滥用解释权、判断权,必然导致裁判的不稳定,最终偏离法律的公平正义。

特别是一旦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有了自己的利益,或者是出现歧视或偏袒,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成为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工具,由此,没人会反对要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控制。

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途径如何规范和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尊重规则,接受约束。

自由从来不是随心所欲、恣意妄为或信马由缰的东西,自由不是率性而为,任意而做。

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尊重和服从规则,必须受到法律原则的限制,遵循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得僭越规则。

适用法律就是适用规则,必须以对规则的遵守和服从为前提,不能超越法律所给定的限度、幅度,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和边界就是违法。

自由裁量权不能变成一种可高可低的、专横的、恣意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如下的限制或约束:(一)公正理念的约束。

执法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捍卫,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目的和偏好。

要做到公平正义,必须一视同仁,相同情况相同处理。

如果案情一样,处理却明显不同,畸轻畸重,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历史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方向的约束。

执法是为了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只有带着这样的目的和态度,才能真正做到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裁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约束。

尽可能地考虑法律的精神和社会效果,在立法的意图、目的和社会效果之间寻找最佳平衡,必须给出一个在当事人看来、在普通人看来合情合理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一纸裁判。

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与服众性。

对自由裁量权最好的限制就是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说理,清楚说明适用法律的理由和依据。

说理是裁判文书最精彩的地方,是最能代表法官水平。

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强调法官在裁判中的论证说理义务,讲清其司法结论的推导过程,充分论证其结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以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公众对法官司法行为及其结果的信服和尊重。

判决的权威在于法官说理的透彻性和逻辑的不可抗拒性,要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不仅是最好地普及宣传法律,更是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法官的刚愎、专横、滥用权力。

三、有效引入判例或案例指导。

“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造成了人们对司法的平等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产生了怀疑。

解决这个问题,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通过公布一系列典型性的案件,要求本级和下级司法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遵循先前案件的判决,从先例中领悟解决同类问题的正确思维模式和方法,从而达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统一,使相同案情达成大体相同的裁判,避免出现同样的案情有不同判决的情况,最终保证裁判结果的大体一致。

要形成统一的量刑尺度,统一司法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通过有意识、有针对性地选择公布典型案件,从司法实践中提炼出具有指导性的做法,明确不同类型案件的衡平标准、方法和规则,使类似案件遇到相应的法律问题时有相对稳定的参照标准。

每一个判例都凝聚着主审法官的智慧、经验和学识,一旦案例指导制度建立起来,法官就不可随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应受到对先例的拘束,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增进法律的确定性、安全性和可预测性,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做到统一、公平、公正、准确地适用法律。

四、加强对法官的职业监督。

人性有善的一面,更有恶的一面,法官和普通人一样,有...

...一定要先还清借款才能卖出质押的股票吗?借的款可以自由买卖股票...

一、股票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公司法》对股票转让的主要限制有:1.转让场所(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2.发起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解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该转让比例限制。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内部转让1.章程另行规定的,按章程规定处理。

2.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外部转让1.章程另行规定的,按章程规定处理。

2.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3.同意(1)明确表示同意;(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解释】对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的激励股票,离职前股票已解锁,是否已经是属于个人财产,可以...

股票的定义:股票是有价证券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有三个基本要素:发行主体、股份、持有人。

股票的性质: 1、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2、 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应记载一定的事项,其内容应全面真实,这些事项往往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定。

3、 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

4、 股票是一种资本证券,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是一种吸引认购者投资以筹措公司自有资本手段,对于认购股票的人来说,购买股票就是一种投资行为。

5、 股票是一种综合权利证券,股票持有者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享有独立的股东权利。

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分配股息和红利等。

股票的特征:股票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征: 1、 收益性,收益性是股票是最基本的特征,它是指持有股票可以为持有人带来收益的特性。

2、 风险性,风险性是指股票可能产生经济利益损失的特性。

持有股票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3、 流动性,是指股票可以自由地进行交易。

4、 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期限的法律凭证。

5、 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

6、 波动性,是指股票交易价格经常性变化,或者说与股票票面价值经常不一致。

法院是否可以执行股权,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法

一、股权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一)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

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可以价钱形式量化,因此股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

根据强制执行理论,凡具有财产价值者,均可为执行的标的,由此可见,股权的财产性是股权可供强制执行的前提。

(二)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资产受益权。

具体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是纯粹的财产性权益。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公司利益为目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他,如公司经营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共益权虽不是纯粹的财产权,但其仍围绕着财产权这一核心而设,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财产权益。

因此,股权的自益性和共益性是股权强制执行的物质基础。

(三)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股份额为唯一确定的标准。

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既该股东与他人合意,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

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形式体现的股权基本上是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股东间的转让也不受限制,但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要求国内公司须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的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因而,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因而能够被强制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法根据规定,我国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

3、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4、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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