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领导干部持有股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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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炒股规定,炒股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党政领导干部不能经商的政策依据,为什么能买股票,不能入股。

这类金融理财产品的金额起点较低、投资方式简便、可选择的种类丰富,为大多数领导干部所接受。

同时投资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已采用实名制,使对领导干部报告这类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上的依据。

” 不能入股:一般指非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禁止“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因此,大多数领导干部不得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个人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票、证券)。

但考虑到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从事以上投资行为,且这些投资行为一般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群众反映突出,因此《规定》将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列为需要向组织汇报的个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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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同学会有什么规定

展开全部 中纪委中纪委解答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纪委解答党纪律处分条例礼尚往来同学聚会怎样才算不违纪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11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中央纪委法规室针对“同学聚会活动是否违纪”、“如何界定‘正常礼尚往来’”、“什么职责算是领导干部”等问题作出解答。

以下为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全文: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第6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

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第83、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

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

请带着感情去分析云南白药这去股票。

持股少于一年的不用说。

09年价值中枢50元的数据推算报告 云南白药的好处我就不多说了,我想问问没有用过它的产品的朋友有多少,它的产品是年年大家都要用,年年都有新品上市,这是我们家里都要准备的产品。

云南省曾给云南白药定下到2010年销售收入冲刺百亿元的目标。

今年整体销售应该达到75个亿,比08年57增长35%,今年一季度利润增长了32.96%。

我们来做个最保守的概算,假设今年增长25%,每股收益1.2元,所对应的市盈率35倍,股票价格是42元。

(可能有的朋友说你这是痴人说梦话,今年不会到42元,你看看下面这组数据,你觉得你还会这么说吗?) 08年收盘价34.41 每股收益0.96 市盈率35.8 大盘1832点 07年收盘价34.68 每股收益0.7 市盈率49.54 大盘5261点 06年收盘价24.89 每股收益0.57 市盈率43.66 大盘2675点 05年收盘价20.7 每股收益0.79 市盈率25.31 大盘1161点 04年收盘价14.61 每股收益0.71 市盈率20.71 大盘1266点 有的朋友说应该给予30倍的市盈率,我可以告诉你大盘1000点左右的年代过去了。

把08、07、06年的市盈率加起来计算一个平均市盈率(35.8+49.54+43.66)/3=43倍市盈率 云南白药今年到42元,今年保守增长25%,每股收益1.2元,所对应的市盈率35倍(08年大盘在1832点的市盈率)你觉得还高吗?如果按43倍平均市盈率估值,白药:43*1.2=51.6元,才是白药09年的价值中枢!

事业单位职工如何遵守《云南省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党员不准违反 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其中,第(三)项将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 情形之一列出。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 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993年 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 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 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 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 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 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 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 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 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 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 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 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 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 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 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 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 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 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 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 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 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 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对于上述人员之外 的党员干部,只要不是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电 脑炒股,不影响正常工作,则对买卖股票和投 资证券不作限制。

但是,股市有风险,投资须 谨慎,更不要挪用公款、借钱炒股。

国内的个人投资者持有某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有规定吗?例如百分之...

你所述的问题基本上在证券法中有明确规定,一起来看一下《证券法》第86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而且,当你持股比例达到30%时,还要触发要约收购。

看一下证券法第88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此外,如果持股比例高达一定程度将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失去上市资格而退市,这种情况罕见,就不说了。

这种规模投资已经触及上市控制权问题,如果没有方案不建议贸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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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展开全部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廉洁自律准则是统一规定的,无法另行生产其它准则)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8、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1、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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